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因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任職於財團法人者,即不受前揭條文離職轉任限制,而具監督權之主管機關或捐助機關及事業之員工利用人脈退休後任職於相關之財團法人,造成之占用職缺、支領高薪等現象,有欠允當,說明如下(詳附表3.3.1):
退休公務員再任所轄財團法人計14人,如中技社執行長由經濟部工業局退休組長擔任,月薪21萬元至32萬元;台灣電機工程服務社總經理等3人由台電公司退休人員擔任(已領取高額一次退休金),月薪10萬元至19萬元;中央通訊社副社長由新聞局新聞處退休處長擔任、月薪14.1萬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由金管會檢查局退休局長擔任,月薪22.9萬元、主任秘書由前財政部證期局副局長擔任,月薪16萬元至19萬元。
退休公務員轉任非所轄財團法人,但業務具直接相關性者計4人,如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所長由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退休局長擔任、副所長由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退休處長擔任,上開人員月薪均為16萬元至19萬元;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執行長由農委會農糧署退休副署長擔任,月薪13萬至16萬元。
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如全國認證基金會副執行長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退休科長擔任月薪10萬至13萬元。
涉及特許權行業因組織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如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組織)受旋轉門條款限制,而退休轉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則不受限制(該中心總經理由金管會證期局退休之局長擔任),有失公平。再者,倘相關財團法人預決算書未送本院審議又未達停止雙薪標準者(如前述之櫃買中心),任由主管機關之公務人員退休轉任後支領雙薪,卻無從一窥其待遇福利全貌,法律規範顯欠完備。
綜上,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財團法人雖具公益性質,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任由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退休後直接轉為被監督者之不當現象,且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而組織型態不同,離職公務員轉任所受旋轉門條文規範卻有差別待遇,顯見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正。
附表3.3.1:公務員退休轉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情形表
單位:元;月;%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政府捐助占
基金比率
現職
月薪
102年度各類
獎金折算月數
原任職機關職稱
標記
經濟部
中技社
40.00
執行長
21萬元至32萬元
1.5個月
經濟部工業局組長◎
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
92.00
總經理
16萬元至19萬元
2.5個月
台電公司13等處長
正工程師
10萬元至13萬元
2.5個月
台電公司12等經理
經理
13萬元至16萬元
2.5個月
台電公司12等經理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3.69
所長
16萬元至19萬元
2.5個月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局長◎
副所長
16萬元至19萬元
2.5個月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50.00
董事長
19萬元至20萬元
3.5個月
經濟部部長◎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
70.00
執行長
13萬元至16萬元
1.5個月
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97.26
董事長
16萬元以下
2.5個月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全國認證基金會
56.70
副執行長
10萬元至13萬元
約3.5個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科長◎
顧問
1.2萬元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94.11
董事長
16萬元至19萬元
2.5個月
桃園縣政府秘書長◎執行長
13萬元至16萬元
2.5個月
交通部高速鐵路局局長◎
主任
10萬元至13萬元
2.5個月
交通部高速鐵路局科長◎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00.00
主任秘書
13萬元至16萬元
2.5個月
交通部民空局組長◎
文化部
中央通訊社
100.00
副社長
14.1萬元
-
新聞局新聞處◎
金管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6.67
董事長
22.9萬元
0.82個月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主任秘書
16萬元至19萬元
2.82個月
前財政部證期局副局長◎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0.00
處長
13萬餘元
3.5個月
台灣銀行12職等高級專員#
※註:1.資料來源,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提供,預算中心整理。
2.◎符號表示,已停領月退金及優惠存款。
3.#符號表示,已停領行員優惠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