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團法人超逾公務人員發放標準之獎金應取消,若有例外之必要者,宜由行政院審查核定,以避免核發標準不一與名目浮濫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中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福利與轉投資事業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對於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施以高密度之監督,以達成設立之目的並杜絕資源之浪費。立法院業已作成決議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獎金發放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惟行政院卻以考量財團法人組織態樣及執行公共任務性質多元,不宜亦不適訂定單一辦法統一規範為由,認應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此種做法,易衍生獎金項目浮濫及標準偏高等缺失,且各主管機關認定標準寬鬆不一,故獎金規定超逾公務人員發放標準時應取消,若有例外之必要者,宜由行政院審查核定之,以免浮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