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為承辦政策性農業貸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標準之差額補貼,與平等原則有悖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由現行政策性專貸之差額利息補貼基準統計資料觀之(詳附表6),除政策性農貸有依承貸金融機構給予差別利率補貼基準外,其餘專貸尚無此規範。政策性農貸對農(漁)會信用部承作之案件補貼利率差額分別為2.97%、2.97%、2.5%及3.875%,其他承辦行庫則補貼利率差額2.25%、2.25%、2.25%及2.5%,對同為承辦政策性農業貸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與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應秉持平等原則之規定有悖。
未審酌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水準,隨之調降利息差額補貼,徒增國庫負擔
依中央銀行統計資料顯示,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利差,自96年第4季起即低於2個百分點, 103年第1季存放款利差為1.40個百分點,低於102年度之存放款利差1.43個百分點;整體而言,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仍處於歷史相對低點。然現行提供利息差額補貼專貸之貸款利率,除政策性農貸為固定外,餘皆為機動計息,農業金融局對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行庫承作政策性農貸之現行補貼利率差額,自98年1月起即分別維持固定補貼基準且均遠高於前述本國銀行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利差,未審酌市場利率變動及本國銀行存放款利差水準,隨之調降其補貼利率差額,致放款機構獲取超額利潤,除欠妥適,亦增加國庫負擔。
附表6:現行政策性專貸之差額利息補貼基準統計表
貸款名稱
貸款年利率
補貼基準(年利率)
補貼期間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2%為限。
2%
前5年
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
不得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5%。
3%
前3年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1.65%為限。
1.5%
5年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5%,機動計息。
1%
週轉性1年;資本性2年
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
依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為上限,機動計息。
1%
2年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一般前2年免息;特殊者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1.5%。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前3年免息,第4年開始固定負擔1.5%。
政策性農貸
貸款利率
補貼基準(年利率)
補貼期間
農漁會
銀行
農機貸款
1.5%
2.97%
2.25%
同貸款期限
加速農建設貸款
1.5%(註3)
2.97%
2.25%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1.5%
2.50%
2.25%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1.25%
3.875%
2.5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單位提供資料。
2.目前(查詢日103.06.11)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為1.43%(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340%、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375%(100.07.06生效)(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
3.加速農村建設貸款目前(自98年以後)貸款利率均為1.5%,例外包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污染防治類、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及經營管理改善類、造林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為年息1.25%、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經營類年息1%及改善財務貸款年息3%。其利息補貼基準:自農漁會貸款為年息4.47%扣除前述貸款利率;自銀行貸款則為年息3.75%扣除前述貸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