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對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市、鎮、鄉街之均衡發展,定有都市計畫法以資規範。依該法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並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且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配置公園、綠地、廣場、道路、學校、市場、停車場所、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及公用事業等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惟歷年來各級政府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因政府財政困窘,或因計畫區內實際人口數未如預期而多有遲未徵收興闢情況,致目前全國仍約有3萬3,55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含既成道路),以內政部於103年5月19日所提供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徵購所需費用初估約為5兆8,333億餘元(不含私有土地徵購需加成金額)。政府長期不作為致使土地資源閒置,並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為此行政院業於102年11月29日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加速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對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擬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以減輕政府徵收之財政負擔。
本研究將就我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取得及檢討等法令規定、近年政府之處理歷程及現況、現階段政府研擬解決措施及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作一探討,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