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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擴增之形成背景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政府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歷程及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公共設施係為增進都市居民便利及提供良好之生活環境而設置,隨著人口聚居程度之發展,全國都市計畫數由59年底之150處,逐年增加至101年底之438處,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亦隨之由59年底之1萬6,935公頃擴增至101年10月底之3萬3,555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擴增之原因除隨著都市計畫數逐年增加外,尚因62年都市計畫法修正前,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仰賴政府徵收,雖62年間業修法將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增納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途徑,惟實際運作上仍以「徵收」為主要方式(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原則,行政院於81年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在此之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然地方政府囿於財政有限,加以歷年來未核實依計畫區內之人口現況與成長情形檢討公共設施用地之實際需求,致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逐年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