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事宜,內政部前開發布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其概要如下:
計畫目標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實依據前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對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使用分區,對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以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政負擔。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與配套措施
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與變更原則:應依都市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及以生活圈模式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檢討變更不必要或功能重疊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對於公共維生系統(如水、電、瓦斯、垃圾及污水處理等)及都市防災系統(如消防救災、滯洪及防災道路等)設施部分需維持應有之服務品質與功能;對於遊憩型與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等用地)應不低於檢討前之服務水準;對於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部分,考量既有權益保障,在無具體補償機制之前,原則上應與計畫人口檢核脫鉤處理;如經檢討有超過未來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考量調整為符合高齡化社會發展需求之福利設施。
配套措施: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評估可行之整體開發方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另為提高開發財務之可行性,可加強利用公有土地或檢討變更農業土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並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且依漲價歸公精神,至多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回50%之可建築用地。
作業流程、完成期限及經費來源
作業流程及各流程預計完成期限:內政部預計於2年至4年內完成(即於106年底完成)本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其作業流程及預計完成期限經彙整如附表5。
附表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流程及預計期程表
作業流程
預計期程
1.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徵求意見及協調各使用及管理機關
103年起至104年12月
2.辦理專案通盤檢討草案之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
105年1月至105年2月
3.送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05年3月至106年3月
4.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核定,辦理公告實施
106年4月至106年12月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經費來源: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內政部將視各都市計畫區規模及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其辦理檢討所需經費,目前暫估所需經費約1億9,292萬元(均為通盤檢討費用,不含土地徵收費用,其中104年度所需經費預估約1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