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前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定,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可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時,為減輕政府取得及興闢仍有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政負擔,將以公辦方式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且為提高開發財務之可行性,可檢討將農業土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然中央政府並未針對所謂「跨區整體開發」訂定發展目標或規範,不僅易扭曲原都市計畫對各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影響市民生活環境品質外,亦可能使公設地解編淪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源之工具,茲說明如下:
近10年都市計畫土地增加7,615.83公頃,然計畫區內之農業用地卻不增反減3,258.87公頃
經彙整各年度之營建統計年報,近10年來(92年度至101年度)都市計畫土地面積增加7,615.83公頃(含都市發展及非都市發展用地),其中非都市發展用地僅增加224.37公頃(詳附表8),而非都市發展用地中之農業區用地,在都市計畫土地逐年擴增下卻不增反減,由92年之10萬1,965.62公頃降至101年之9萬8,706.75公頃,10年間減少3,258.87公頃(減幅約3.20%),然反觀101年都市計畫區內現況人口數約1,878萬人,僅為92年度計畫人口數2,473萬人之75.94%,顯見不斷減少農業用地並擴增為都市發展用地實有可議之處。
附表8:近10年都市計畫土地及人口成長概況表
單位:公頃;人
都市計畫
用地及人口別
92年度(A)
101年度(B)
近10年增(減)數
C=B-A
近10年增(減)幅
D=C/A*100%
都市計畫土地面積
都市發展用地
196,917.28
204,308.74
7,391.46
3.75%
非都市發展用地
271,578,45
271,802.82
224.37
0.08%
合 計
468,495.73
476,111.56
7,615.83
1.63%
都市計畫人口
24,726,992
25,241,811
514,819
2.08%
都市計畫區內現況人口
17,641,680
18,778,417
1,136,737
6.44%
※註:1.資料來源,各年度營建統計年報。
2.都市發展用地包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特定專用區及其他等8項使用分區;非都市發展用地包含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及其他等5項使用分區。
依內政部推估,目前住宅供給量已遠高於115年之需求量,實無再增加住宅用地之必要性
依前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定,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可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經洽詢內政部此舉是否將扭曲都市計畫土地之合理分配,降低居民生活環境品質,該部復以:「考量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一併調降現有住宅區及商業區發展強度,將造成原有住宅區、商業區既有權益受損,例如民眾財產價值降低…,在目前尚無具體補償機制之前,予以核實檢核計畫人口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將配合檢討住宅區、商業區需求,應整體考量提高國民生活居住水準(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工商經濟發展相關設施空間需求、及各地方實際之居住生活空間情形等需求。」然依內政部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對於人口及住宅總量之發展預測,推估115年之住宅需求量約為1,050萬戶,而目前住宅供給量約為1,244萬戶,顯示目前之住宅存量已足敷使用,實無再增加住宅用地之必要性,且在房價所得比居高不下之今日,如欲藉由增加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以提高國民生活居住水準,恐非一般民眾所能負擔,故此說詞恐難令人信服。
如未先對公共設施用地解編後可變更之使用分區作原則性規範,反而易使地方政府競相將其變更為土地價值較高之住宅區或商業區,藉以籌措財源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解編並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等可建築用地後,土地價值將隨之上揚,按漲價歸公精神,地方政府可透過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並處分部分土地,有助地方財政之改善,爰此,如中央政府未先對公共設施用地解編後可變更之使用分區作原則性規範,反易使地方政府競相將其變更為土地價值較高之住宅區或商業區,扭曲都市計畫土地之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