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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四、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於法未合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現階段政府研擬解決之措施及其可能產生之相關問題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前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定,內政部將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初估所需經費約1億9,292萬元),惟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依法該基金之補助範圍係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所需之規劃設計經費為限,然內政部卻以各都市計畫檢討作業進度不一,為增加經費運用彈性為由,將本檢討案所需經費由該基金支應,並配合研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納入補助範圍,惟仍存有與母法(都市更新條例)未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