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解編,應回歸各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以免扭曲原計畫對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達增進市民活動便利及確保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內政部已訂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俾利各級政府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分區之定期檢討有遵循基準。依現行規定住宅區面積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估算,而商業區之使用強度亦需依計畫人口規模及與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占比加以檢討,惟目前內政部對於現有高達3.3萬餘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解編原則,雖將依實際人口發展趨勢核實檢討調降計畫人口數,並依檢討後人口數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然其計畫人口之檢核將與既有住宅區、商業區之檢討脫鉤處理,甚至可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此將扭曲都市計畫土地之合理分配,影響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爰此,建議內政部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解編,應回歸至各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而非僅為求速達解編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