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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三、宜先確認各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發展定位,並作為未來各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準據,俾維護我國糧食供給安全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流程」所定,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時,應研提整體開發範圍,除加強利用公有土地提高財務可行性外,如評估整體開發仍不可行,得檢討變更農業土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惟依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基於維護糧食安全目標,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計畫應針對各該計畫範圍內之各都市計畫農業區提出發展定位,以作為未來各都市計畫辦理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之指導,並規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之辦理時程為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即104年10月16日前),準此,對各都市計畫農業用地之變更使用,應回歸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對各該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發展定位為準則,不宜僅為提高本次檢討變更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之財務可行性,而將農業土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