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鼓勵地方政府將解編後之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用於興建社會住宅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制定有住宅法以資規範,雖依住宅法第2條第2項及第14條規定,社會住宅之規劃、興辦、獎勵及管理屬直轄市、縣(市)之權責,且各地方政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而內政部為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擬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公布100年社會住宅需求調查結果,社會住宅需求戶數為18萬5,262戶,而目前全國社會住宅存量僅約6,800戶,供給遠不及需求,爰中央政府可研擬激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將部分不必要之公共設施變更為社會住宅用地,一來可紓解弱勢民眾之居住問題,二來可避免解編後之土地逐步資本化間接助漲房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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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