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檢討案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不宜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日期:103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來政府對長期未徵收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處理成效及現階段研擬解決措施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及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法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之補助範圍係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所需之規劃設計經費為限,準此,本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案所需經費理應循預算程序編列,內政部不宜以增加經費運用彈性為由,而由該基金支應,未符其設置目的與用途。
(分機:8657 石桂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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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