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22個國營事業,除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臺鐵局、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財政部印刷廠等6個,係屬非公司組織外,其餘16個國營事業屬公司組織。茲就國營事業之資產管理模式,依公司組織及非公司組織分述如下:
公司組織
國營事業屬公司組織者,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4條規定,其股份為國有,而其管有房地資產尚非屬國有財產範疇,故由各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非公司組織
國營事業非屬公司組織者,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為國有公用財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不得處分。
附表2-3: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之資產活化監督管理及歷年推動方案之比較
適用時點
公司組織
非公司組織
91/04/13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註2
(統合國家資產之完整資訊、確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運用之政策及規劃國家資產經營、管理、運用之計畫
(原則每月召開1次會議,提供各部會一個溝通平台
98/01/12
97/11/11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註3
98/12/25國有不動產清理活
化作業計畫
101/12/31
各主管機關:
(透過股權行使,督導所屬事業活用利用資產
(每半年考核其執行績效
(每年彙整運用成果註5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各主管機關每季彙整所屬機關執行進度送國產署,由國產署每半年提報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註4
(各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關清查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就依國產法第28條但書等其他特別法規定辦理活化運用之標的,填列前年度辦理活化運用成果送主管機關,於彙總後註5在每年2月底前送國產署
(各主管機關每年4月底前推薦所屬機關參與活化運用組評比
經濟動能推升方案
102年度
(上開效益方案之各項措施納入經常性作業辦理,由各主管機關持續督導
(前述活化作業計畫所匡列之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500坪以上)之活化,納入行政院核定之「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持續推動,各主管機關按季彙整執行情形
103/01/01起(至106/12/31)
財政部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
(各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及管考所屬國營事業之不動產活化運用情形
(透過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運作,督導活化運用情形
(各主管機關按季彙送活化執行情形送國產署列管
(每年辦理活化運用績效評比
(另納入「經濟動能推升方案」持續推動,並自103年起改為每半年上網填報執行情形
※註:1.資料來源,自行研究整理及彙整自國產署、交通部等提供資料。
2.行政院為統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強化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益,於91年4月13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並於93年1月1日起交由財政部召集。
3.行政院97年11月11日核復財政部所擬「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揭示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以「公地公用,發揮效能」、「變產置產,永續財源」為目標。
4.行政院於98年11月27日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原則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目前持續運作中。
5.依國產署提供之資料,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活化成果表差異甚大,非公司組織部分僅有年度活化之總收益數及總面積,並表示效益方案已於101年底執行完畢,除無102年度公司組織之活化利用成果資料外,亦無全部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之活化利用成果。
由附表2-3可知,於91年至97年間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運作期間,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之資產活化監督管理機制,乃一體適用;惟自該委員會停止運作後,則有所區分,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之資產活化監理,主要由各主管機關透過股權行使,自行負責督導及管考所屬國營事業之資產活化利用;而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部分,除各主管機關之督管外,因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係屬國有公用財產,國產署同時負有督促提升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運用之責。是以,現行對於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之資產活化監督管理機制、管考頻率及相關管控報表等,均有不同,且範圍僅限於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