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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十年後,相關農業問題與因應對策之檢視

四、檢討法令之農舍審查規定,貫徹農地農用及灌排分離原則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加入WTO十年後,相關農業問題與因應對策之檢視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改進方向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農業發展條例修法放寬農地持有條件,卻導致各地圈農地蓋工廠及農舍炒作亂象,農地使用情形實應加以檢討。謹建議如下:

修正後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僅有規範興建農舍時應檢附農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建議未來修法可增訂宜一併檢附農業經營用地之用途說明,俾於初始時即可對「農地農用」作好把關審查;而農地於開發或變更用途時,亦應將生態與景觀因素納入,要求環境影響評估,避免農地再碎化分割,減少對農業生產基礎之再破壞。

在農舍移轉限制方面,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有關興建農舍須滿5年始得移轉規定,僅有規範興建完工後5年,對於之後持有者移轉並不受規範;外界質疑後手農舍持有者於短期內仍可不斷移轉以賺取價差,仍存有炒作空間,此顯有違立法之農舍農用原則,應予檢討。縱然現行法令有閉鎖期規定,然「假農民」新聞仍時而傳出,故農政主管機關之查核人力能否落實政策目標,實頗有疑問。實務上恐會造成如以往國宅政策,持有者於閉鎖期內可簽訂買賣不過戶契約,以規避法令而行炒作之實。故建議目前除應增加查核密度並提高罰則,遏止建商及仲介不斷遊說假農民買賣農地營利之違規使用情形氾濫;長期目標則建議修法將農舍之移轉限制更周延規範,從根本防杜短期炒作。

我國工業廢水「搭排」進入灌溉溝渠,上游工業廢水排入下游農地之情況十分嚴重,此乃肇因灌排分離政策一再延宕。按農委會102年10月所提「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依據汙染程度及區域3階段推動搭排管制措施,須俟民國110年後才能完全禁止工業廢水排至農田溝渠;且確切時程尚須視當地排水系統興建進度,致農地受污染情況實難以有效改善。現行灌排分離政策倘若無法一次到位,建議農委會可擇定1、2個示範點全面要求灌排分離,之後再視成效擴大推動;於此之前應每個月公布水質監測標準,依灌溉水標準嚴格要求業者並依據水利法規定嚴懲偷排廢水業者;而針對污染源全台違章工廠,迄今猶未清查完畢,應與經濟部相互合作,加速完成農業區之違章工廠清查。長期則應將灌排分離政策法制化,如此方能徹底整治我國農地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