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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陸地區旅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問題之探討

二、陸客來臺入出境及在臺期間管理面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開放大陸地區旅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對陸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層面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現行陸客入出境係於國境線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檢視證件查驗通關,另為防範陸客來臺觀光逾期停留或脫逃而影響治安,建立入出境及在臺期間建置通報機制,且內政部及交通部觀光局得實施檢查或訪查,確保旅遊安全及品質,同時課以旅行業者保證責任,進一步防制陸客逾期停留或脫逃行為。謹就通報機制、查訪及罰則分述如下:

通報機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2條規範,第一類團進團出由旅行業者及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陸客來臺入出境及在臺活動情形。另自由行方面,實務上由旅宿業向警察機關通報資料,故第一類團進團出之通報事項較自由行廣泛,行程及行蹤掌握度較自由行高。主要通報事項分述如下:

1.第一類團進團出:入境前後均須傳送入境及未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未達入境最低限額、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疫情、逾期停留、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應即通報。另行程方面,住宿地點、購物商店、導遊、遊覽車、駕駛人變更時亦須通報。

2.自由行:各旅宿業者應請住宿陸客出示「入出境許可證」,如屬自由行者,應填寫報表每日傳送至警察單位。相較於前揭第一類團進團出,通報事項及管控顯屬偏低。

查訪及罰則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第1項規範,內政部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陸客來臺觀光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且為防止陸客逾期停留及脫逃情形,課以旅行業者保證責任,如有該等情事則扣繳保證金、停止辦理自由行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營業執照,藉此加強臺灣旅行業者對申請陸客之控管與過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