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放大陸地區旅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問題之探討

三、觀光業者管理面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開放大陸地區旅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我國對陸客來臺觀光相關管理層面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針對觀光業及觀光相關產業品質之維護,主管機關除進行平時及例外管理外,另針對陸客來臺觀光過去品質低落現象,現行管控機制為處分旅行業者以加強管控行程及品質,並實施大陸地區觀光團旅遊重點地區品質及安全聯合稽查藉以發現問題。謹說明如下:

平時及例外管理

針對觀光業及觀光相關產業品質管理之維護,除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行業須定期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相關資料外,交通部觀光局、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業者加強品質,並實施平時與例外檢查如下:

1.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交通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觀光遊樂業:除地方政府執行定期與不定期安全管理檢查外,交通部觀光局每年邀請建管、警政、衛生、環保、消保、勞安等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執行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

3.旅行業: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業者如有退票情事,則進行交易安全查核,且輔導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及旅行公會成立媒體及網路廣告監看小組,以期預先發現旅行業營業異常現象,並組成「取締違法經營旅行業務專案執行小組」稽查並取締違法經營旅行業務。

4.餐飲業: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且地方政府得執行查核或檢驗。

5.交通業:針對第一類團進團出陸客來臺後主要交通工具(遊覽車)行車安全,除駕駛人年齡、資格限制及體檢、車輛定期檢驗,車齡逾12年車輛不得行駛山區公路及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90公里外,尚規範應定期訓練、職前訓練、工時限制、酒測管理、安全設施標示、逃生影片撥放、限制翻修胎使用,依車齡增加車輛檢驗次數等事項,以強化行駛安全。

6.零售業:購物行程方面,品保協會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協助購物店業者強化商品服務品質,訂定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購物店得申請評核並取得旅行購物保障標章,且該會就申請加入者定期或不定期追蹤考核。

大陸地區觀光團品質維護

為預防大陸地區觀光團來臺低價競爭、採購行程及假自由行等觀光品質亂象,主要係經由對旅行業者之管控及處分措施,並實施稽查期以發現問題,謹分述如下:

1.旅行業者處分:未依規定通報購物店變更、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違反購物店總數及時間限制、強迫陸客留待購物店、接待團費低於標準、被申訴5次以上且滿意度低、無故取消接待或有重大過失等情事,處停止辦理或接待業務一個月至一年不等處分。另針對假自由行方面,研議修改相關規定,最重將處停止辦理或接待業務一年之處分,並加強景點、旅館、餐廳、遊覽車等稽查,及透過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大陸海旅會)請陸方稽查。

2.大陸地區觀光團旅遊重點地區品質及安全聯合稽查:為維護大陸地區觀光團旅遊安全暨提昇旅遊品質,交通部觀光局原則每季辦理1次大陸地區觀光團旅遊重點地區品質及安全聯合稽查,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財政部國稅局、縣(市)政府(建管、工商、消防、觀光、衛生、消保、警察等單位),查核大陸地區觀光團使用之住宿旅館、餐廳、購物商店及遊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