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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現況之檢討

壹、前言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另審計法第47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50%者。」據此,政府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係以持股50%為界線,股權逾50%者為國營事業(或稱公營事業),未逾50%者為公私合營事業。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亦明訂公私合營事業範圍如次:「一、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50%者。二、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未超過該事業資本50%者。三、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接受政府委託代管公庫對國外合作事業及國內民營事業直接投資,政府資本未超過該合資事業50%者。四、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基金投資國際金融機構或與國外合作而投資於其公私企業者。」

各政府機關或基金為國營事業移轉民營,或為建立生產與銷售管道,或為引進新技術,或配合政府政策,或依基金設置目的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所定用途等原因而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然長久以來,政府對該等事業股權管理之情形,始終不如國營事業管理般重視,致部分事業營運績效欠佳,甚或長期產生虧損,又公股代表之遴派與考核規範未臻嚴謹,淪為主管機關退休人員轉任之特定職位等情事,迭遭外界抨擊與質疑。本報告擬就中央政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營運績效、股權管理監督機制及其落實情形、公股董監事代表席次與股權比率之合理性,及軍公教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與其薪酬合理性等面向進行檢討,並研擬建議改進對策,俾供政府施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