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股股權管理法規多僅適用國營事業,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其股東並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爰政府多僅透過推派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制為必要管理,故所遴選公股代表能力之高低優劣,攸關公私合營事業運作及發展至巨。此外,渠等事業既然不受制預算法、審計法、決算法、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範,政府為強化對其監督管理,自應督促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制度,並提高資訊揭露透明度。惟查各部會迄未建立完善公股代表選派及監督機制,復又不重視投資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民眾接觸資訊之便利性,監督管理機制亟待強化與落實。說明如次:
公股代表選派資格規範內容空泛,選派過程封閉且多以退休公(軍、教)人員為主,致人選多不具專業能力
公股代表選派過程封閉且以現職公務人員為主,欠缺完整人才培養及舉薦規劃
董事長及高階經理人以退休公(軍、教)人員為主,易滋酬庸之負面觀感,影響政府形象:現行公股代表擔任公私合營事業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員職務,無論係各機關自行指派或需報經行政院核派,多以退職政務官或退休軍公教人員為主,遴選過程封閉不透明,易滋酬庸之負面觀感,影響政府形象。如由財政部及所屬營業基金(台灣菸酒公司)指派代表擔任董事長之7位代表中,退職政務官或退休公務人員即占5位(詳附表3-1-1),其中前台北市民政局局長擔任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前國庫署副署長擔任亞洲物流公司董事長,其專業性尤受存疑;又退輔會以安置退伍軍人為由,所指派15位董事長均為該會或國防部退休(伍、職)高階人員擔任,渠等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恐非憑藉自身之專業能力以獲取職務及高額報酬,部分人員甚至退休(伍、職)當日旋即轉任公私合營事業負責人,屢遭外界批評酬庸或利用職權之嫌。
附表3-1-1:退休(伍、職)政務官或軍公教人員擔任公私合營事業董事長一覽表
派任機關
公私合營事業名稱
董事長姓名
退休(伍、職)前職務
財政部
第ㄧ金融控股公司
蔡○○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
華南金融控股公司
劉○○
財政部常務次長
合作金庫金控公司
沈○○
財政部保險司長
關貿網路公司
何○○
台北市民政局局長
台灣菸酒公司
亞洲物流公司
陳○○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
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快遞公司
曾○○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處處長
中央銀行
財金資訊公司
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退輔會
欣隆天然氣公司
潘○○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政戰主任
欣湖天然氣公司
王○○
退輔會副秘書長
欣桃天然氣公司
孫○○
國防部常務次長
欣林天然氣公司
曹○○
退輔會處長
欣嘉石油氣公司
張○○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司令
欣屏天然氣公司
楊○○
退輔會處長
欣欣客運公司
吳○○
空軍司令部副司令
大南汽車公司
黃○○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欣欣大眾市場公司
廖○○
陸軍司令部副司令
欣欣水泥公司
劉○○
陸軍教育準則發展指揮部指揮官
榮僑投資公司
王○○
國防部空軍令部副司令
國華海洋企業公司
薩○○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副司令泛亞工程公司
郭○○
退輔會副秘書長
歐欣環保公司
許○○
國防部軍法司司長
榮民工程公司
王○○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兼院長
金管會
台灣證券交易所
李○○
財政部部長
經濟部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
賴○○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台糖公司
台灣花卉生技公司
李○○
經濟部國營會約聘高級研究員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公股代表遴選資格條件規定簡略,徒具形式,致公股代表遴選以現職或退休公(軍、教)人員為主,專家學者為輔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2點明訂:「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監察人除上述資格外,尚須具有帳務查核及財務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力…。」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6點亦規定:「各基金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要點辦理;…。」然農委會所訂之公股股權管理要點並未就公股代表選派訂定資格條件。另部分機關所訂公股代表遴選資格條件簡略,如國發基金及交通部規範條件為「有關專家學者」、「經驗豐富之專業人員」、「工商業聲譽卓著者」、「相關機關公務人員」等,渠等條件內容空泛,致實際指派人員多便宜行事由現職或退休公(軍、教)人員擔任,經查截至103年4月各機關(不含營業基金)指派公股代表計有300席,其中由本機關或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兼任者計210席,比率高達7成(詳附表3-1-2),顯示各機關所訂資格條件徒具形式,聊備一格。各機關習以公務人員為公股代表主體,然公務人員對於企業經營經驗有所不足,加上多屬兼任性質,對事業經營之監督較為消極,並不以企業經營獲利為最大考量,爰以公務人員為公股代表構成主體,顯非妥適。
退輔會以其會內職員職級作為公股代表選派標準,導致所指派115席公股代表中,超過8成以上均由該會中高階職員擔任,平均每位處長級以上人員多因職務而兼任2 項代表職務,該指派顯係因職務主政所需而非其所長,致獨厚該機關現職人員每月得額外支領高額兼職費,已形成嚴重變相加薪之公平性問題,洵非妥適。
附表3-1-2:中央政府暨所屬非營業基金指派擔任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代表身份別
主管機關名稱
投資機關名稱
投資機關人員
他政府機關人員
退休軍公教人員
其他
合計
現職公務人員比率
行政院
國發基金
5
36
1
15
57
71.93%
經濟部
經濟部
9
2
1
8
20
55%
作業基金
8
2
0
2
12
83.33%
小計
17
4
1
10
32
65.63%
財政部
財政部
8
16
4
16
44
54.55%
交通部
交通部
8
3
0
11
22
50%
退輔會
安置基金
95
3
21
0
119
82.35%
農委會
農委會
6
1
0
8
15
46.67%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
4
4
0
3
11
72.73%
合 計
143
67
27
63
300
70%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多與本業有關,指派員工擔任公股代表尚難謂不符合專業需求,爰本表統計對象不包括營業基金,致相關數據與附表2-1-2存有差異。
部分機關指派副首長擔任受其監督之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代表,恐致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間角色混淆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行政院92年7月11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558號函規定,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次依95年8月18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202771號函:「所稱『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係指公務員就其所任職務對該公、民營事業之業務具有監督管理或對其案件、公文,具有審查核閱權責者即屬之。…」復參據法務部95年7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50020819號函文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所提該府交通局如指派該局非直接督導該府所投資○汽車客運公司或對其案件、公文,未具有審查核閱權責之副局長,兼任該公司董、監事職務,於該府交通局局長請假期間,該副局長暫代局長職務而具有上述審查案件、公文權責,依上開行政院函釋,即屬有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
查農業金融局雖非農業金融法之法定主管機關,然該局組織條例第2條明訂之執掌包括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爰其對全國農業金庫之業務具有實質監督職責。又中央銀行業務局執掌金融支付系統之管理及跨行支付清算等業務,財金資訊公司負責金融機構跨行支付服務,自為該局業務督導對象。然查農委會及中央銀行分別指派農業金融局副局長及中央銀行業務局副局長擔任全國農業金庫及財金資訊公司董事職務(詳附表3-1-3),恐至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間角色混淆,均難謂妥適。
附表3-1-3:各機關指派對被投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監督職責者擔其董事職務情形
公私合營事業名稱
董事名稱
董事代表現職
全國農業金庫
徐○○
農業金融局副局長
財金資訊公司
陳○○
中央銀行業務局副局長
中國鋼鐵公司
沈○○
經濟部常務次長
台灣肥料公司
胡○○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李○○
農糧署署長
陽明海運公司
陳○○
交通部政務次長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部分上市(櫃)公私合營事業迄未建置獨立董事制度,不利公司治理概念之推動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爰董事會為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之決定機關,董事品德及能力良窳,嚴重影響公司之經營績效。為健全我國企業之公司治理,強化董事之獨立性與功能及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並落實專業人員及經營者之責任,行政院自民國91年開始推動公司治理制度,本院於95年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明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
前揭獨立董事制度實施初期雖僅強制金融機構、新上市櫃公司及資本額超過新臺幣500億元之公司設置。而為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藍圖,證券主管機關業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104年起設置獨立董事。然查截至103年6月4日各機關轉投資上市(櫃)公私合營事業中,仍有豐達科技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台灣肥料公司、台灣航業公司、欣欣天然氣公司、欣泰石油氣公司、欣高石油氣公司、欣雄天然氣公司、欣欣大眾市場公司及中宇環保工程公司等10家事業(詳附表3-1-4底色為粉色者)尚未完成獨立董事選任作業,其中更有多家公司係由公股代表擔任負責人,各股權管理機關允應督促其儘速規劃辦理。
此外,非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雖採軟性鼓勵政策,容許其可自由選擇是否設置,然如前述,各機關指派公股代表多以現職或退休公務人員為主,其監督常習於依法行事,以避免個人責任,爰渠等事業如能儘早規劃並建置獨立董事制度,將得藉由外部力量監督並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附表3-1-4:迄未設立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公私合營事業一覽表
股權管理機關
事業名稱
公司現況
公股比率(%)
行政院
(國發基金)
利翔航太電子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14.84
信東生技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10.76
豐達科技公司
上市公司
9.02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上市公司
30.39
農委會
台灣肥料公司
上市公司
24.07
交通部
台灣航業公司
上市公司
26.46
退輔會
(安置基金)
欣雲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8.80
欣桃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41.45
大台南區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8.80
欣隆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42.00
欣湖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32.95
欣欣天然氣公司
上市公司
25.79欣泰石油氣公司
上櫃公司
24.62
欣中天然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40.06
欣嘉石油氣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39.00
欣高石油氣公司
上市公司
21.26
欣雄天然氣公司
上櫃公司
23.56
欣欣大眾市場公司
上市公司
43.16
欣欣水泥企業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8.26
榮僑投資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37.80
泛亞工程建設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3.86
經濟部
(台糖公司)
中宇環保工程公司
上市公司
2.50
科學城物流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8.48
星能電力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0.00
森霸電力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20.00
經濟部
(漢翔航空公司)
利翔航太電子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13.09
經濟部
(經濟作業基金)
世正開發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17.24
※註:1.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日期為2014年6月4日。
公私合營事業欠缺統合協調機構,投資資訊未能主動且充分揭露,難窺政府投資全貌,外界無法有效監督
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股權比率、股權代表指派及薪酬等資料未能充分揭露,課責性不足: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績效、股權比率及股權代表指派情形,涉及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益及公股權益,歷來為本院預算審議關注之焦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然查各機關對於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資訊鮮少主動公開,外界僅能透過審計部公開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參考資料(總決算部分)得知至各年底之各公私合營轉投資事業明細、稅前盈餘、占有率、期末投資金額等資訊。然查前揭資料除具時間落差外,並不包括公股代表選派名單、專業背景、薪酬及年度考核情形等資料,外界無從檢視所派任董監事專業能力是否足以勝任,以及公司管理階層有無藉不同名目領取過高之報酬等情事。
透過不同部門、機構或法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然透明度不足,難窺政府投資全貌:截至102年底各機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總額超過2千餘億元,如再加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及各公私合營事業聯合「子」、「孫」投資事業共同投資或交叉持股部分,則整體投資金額將更加龐大,股權結構更加複雜。以中華航空公司及國際渦輪引擎公司為例,前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持股35.9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股9.99%及中華電信公司持股5.07%,政府具實質控制力;後者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持股26.95%及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持股22.05%,政府掌控持股亦近半數。然在現行分散式股權管理架構中,渠等股權結構及公股代表指派等資訊分散於各部會、各財團法人及各公私合營事業,需藉由各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彙整始能略窺端倪,無法透過單一管道或網站查詢,欠缺完整資訊公開管道,實難窺政府投資全貌。
眾多投資事業股權欠缺統合協調機構,時有營運失序或政策無法落實之情事:政府之不同部門、機構或法人,直接或間接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並由各單位自行指派公股代表執行董監事職權。行政院為有效統合中央政府之股權管理,雖曾於98年11月核定成立公股管理督導小組,然該小組已於102年5月以任務完成為由解編。爰目前公股股權管理仍散於各部會,欠缺統合協調機構,致部分事業雖由政府掌握經營權,然因其公股代表來自不同機關,考量觀點各有差異,在本位主義影響下,時有決策延誤、決策失當及互相推卸責任等情事發生。如2012年爆發台電公司與9家民營電廠簽訂不合理購電合約事件,其中森霸、國光、星能、星元等4家公司均為台電公司財務報告上之關聯企業或兄弟公司,泛公股董事席次比率亦過半(詳附表3-1-5),然因股權管理分屬不同部會或事業,各有不同利益考量,導致台電公司在尋求業者換約過程屢遭阻礙。又如公股及泛公股持有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比率高達81.46%(公股行庫占11.64%,泛公股行庫占69.82%),財政部雖間接掌控該公司多數股權,然因管理權責不明,致該公司前3任董事長均由民股代表擔任,其後雖改由公股行庫代表擔任,仍因財政部與公股行庫間缺乏協調且長期疏於管理,肇致公股代表恣意領取員工紅利、發放獎金及津貼等自肥情事,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
附表3-1-5:森霸、國光、星能、星元等四家公司泛公股董事結構
公司名稱
董事總席次
泛公股事業派任董事狀況
指派單位
席次
合計
森霸電力公司
9
台灣汽電共生公司
3
6
台灣糖業公司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
國光電力公司
9
台灣汽電共生公司
3
7
中國石油公司
4
星能電力公司
9
台灣汽電共生公司
3
6
台灣糖業公司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
星元電力公司
9
台灣汽電共生公司
4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
※註: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台灣汽電共生公司為台電公司持股27.66%之轉投資事業,台電公司指派6席董事並擔任董事長職務,加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指派1席董事,為泛公股指派董事人數過半之投資事業。
雖對已民營化事業訂有最適持股比率,然卻長久未見修訂,比率訂定顯僅流於形式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 10 點規定,對具有公用或國防特性之事業,基於民生需求及國防安全考量,在民營化後一定期間內暫時保留一定公股比率,使公股代表就特定重大事項具有實質否決權利。第11點第1項亦規定,各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應定期檢討。然查:
未考慮行業特性而將多家事業之最適持股比率均訂定為34%,該比率顯僅為政府維持實質控制力之指標:行政院於民國91年曾依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核定各民營化事業最適公股持股比率,其中中華電信、陽明海運、台灣航運、台電公司、漢翔公司、中油公司及中船公司之公股最適持股比率均訂定為34%。渠等民營化事業之特性及所擔負政策任務均有所不同,然該比率訂定迄今已逾十年,各主管機關並未參考時空環境變化研修比率,且該比率目的僅係為維持主管機關實質控制力,並得以規避立法院及審計部等之監督,允非妥當。
部分事業經營環境或股權狀況已有所異動,然最適持股比率卻遲未修訂:查台灣航業之公股持股比率在民國100年以前即已降為26.46%,然行政院101年仍將其最適持股比率維持在34%(詳附表3-1-6),顯未考慮事實狀況適時修訂。此外,民國91年行政院核定財政部眾多轉投資銀行之公股持股比率將於5年內降至20%以下,然迄今各銀行公股持股比率仍多高於20%,除與原規劃已有嚴重差異外,渠等銀行在歷經整併或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恐已不適用原核定比率,然卻未見財政部重新檢討。
附表3-1-6:民國91年行政院核定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公股最適持股比率
主管
機關
民營化事業
核定最適持股比率
目前公股
持股比率
經濟部
中鋼公司
0
20%
台鹽公司
0
38.88%
唐榮鐵工廠
未訂定
32.93%
台電公司、漢翔公司
34%
尚未民營化
中油公司
初期:34%;最終目標:0
尚未民營化
中船公司
34%
39.9%
農委會
台肥公司
0%
24.07%
退輔會
遠榮氣體
初期:34%~35%;最終目標:0
39.82%
榮民製藥廠
40%
龍崎工廠(歐欣環保)
35.71%
交通部
中華電信
34%
35.29%
陽明海運
38.65%
台灣航業
26.46%
財政部
中央再保險公司
初期:34%,並於5年內降至20%以下。
22.68%
中央產物保險公司、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
5年內降至20%以下。
註4
第ㄧ商業銀行
27.25%
華南商業銀行
30.56%
彰化商業銀行
17.35%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1.86%
台灣煙酒公賣局
適時再檢討訂定
尚未民營化
※註: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唐榮鐵工廠及中船公司最適持股比率係經濟部提供。
龍崎工廠事業廢棄物區於95年7月移轉民營,以資產做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歐欣環保公司。
中央產物保險公司及交通銀行已納入兆豐金控,目前兆豐金控公股持股比率25.74%;中國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銀行,目前合作金庫公股持股比率35.86%。
退輔會所屬非營業基金已於103年編列預算,擬全數處分榮民製藥廠及歐欣環保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