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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現況之檢討

三、部分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代表席次與持股比例未相當,或公股占比高於民股,卻由民股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甚有公股代表中途解職遺缺久懸未補者,均亟待檢討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部分轉投資之公股董監席次與持股比率未相當,或僅有監察人代表,頗值檢討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各基金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要點辦理;…。」按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設計,主要係仿效政治上三權分立之精神,設立董事會、監察人及股東會,由董事會執行業務,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爰此,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之股權管理,通常透過指派董、監事代表或指派董事長、專業經理人等方式,參與事業之經營管理,進而達到監督管理股權之目的。惟:

1.部分公股董事席次低於持股比率,顯有欠當

據調查發現部分轉投資公司之公股代表席次占比遠低於公股持股比率,例如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轉投資中殼潤滑油公司持股比率49%,公股董監代表席次占比僅33.33%;國發基金及台糖持有聯亞生技開發公司股份29.97%,公股代表占比卻僅12.5%;農委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股份之比率高達44.81%,公股代表占比僅20.00%(詳附表3-3-1底色為粉色者),顯未盡合理,不利公股權益維護。

2.部分轉投資公司僅有公股監察人代表,惟依公司法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僅具消極之事後監察功能,職權較受侷限

按公司法所定,監察人於公司治理之角色乃屬消極之事後監察,董事則有事前參與公司決策制定與業務執行之積極功能,故兩者在公司治理與股權維護之地位與功能顯然有別。因此,在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為民股選派下,若公股僅指派監察人代表,恐難有效發揮維護與監督股權之積極作用。

經查土銀轉投資之中國建築經理公司、國發基金轉投資之國光生物科技公司以及理想大地公司等,公股占比分別為10%、17.08%及10.26%,該3家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民股選派,然而公股代表均僅有一席監察人(詳附表3-3-1,底色為黃色者),欠缺積極監督功能之董事代表席次,是以,若公股僅有一席代表之機會,亦應優先爭取較具積極監督功能之董事席位。

3.部分轉投資持股比率不低,卻未指派公股代表,股權監管作為顯有流於消極之虞

政府對中華開發金控公司之持股比率約1.59%,派有一席公股董事,顯示在股權分散之公司,若為單一最大持股股東,通常即有很大之機會競逐(或爭取)董監代表席次。惟有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持股比率不低,卻未指派公股代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例如退輔會安置基金持有遠東氣體工業公司股權達10%,該公司設置董事7席、監察人2席,董監席次合共9席,卻無公股代表席次;另如國發基金持有緯華航太公司股權8.93%,亦未指派公股代表(詳附表3-3-1,底色為淡綠色者),且前述兩家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民股選派,顯示投資機關對股權之監督管理作為流於消極。

附表3-3-1:公股董監席次與公股持股比率未相當,或公股僅有監察人代表之轉投資公司一覽表 單位:%;席

投資

單位

被投資公司

持股

比率

董 事

監察人

公股代表合計占率

董事長

總經理

總席次

公股席次

總席次

公股席次

民股

官派

民股

官派

中油

中美和石油

38.57

8

3

2

0

30.00

V

V

中殼潤滑油

49.00

7

3

2

0

33.33

V

V

台耀石化材料科技

49.00

4

2

3

0

28.57

V

V

尼米克船舶管理

45.00

5

2

0

0

40.00

V

V

國光生物科技

17.08

9

0

3

1

8.33

國光石化科技

43.00

11

5

3

0

35.71

國光電力

45.00

9

4

3

0

33.33

V

V

淳品實業

49.00

5

2

2

0

28.57

V

V

台糖

科學城物流

28.48

7

22

0

22.22

碩騰生技

45.00

7

3

1

0

37.50

V

V

輝瑞生技

45.00

9

4

1

0

40.00

V

V

台糖、國發基金

聯亞生技開發

29.97

5

1

3

0

12.50

V

V

太景醫藥研發控股

22.79

11

2

3

0

14.29

V

V

漢翔

國際渦輪引擎

22.05

5

1

0

0

20.00

V

V

加工出口區基金

台灣絲織開發

45.24

9

4

3

0

33.33

V

V

財政部

中美洲銀行

10.00

註2

-

-

-

-

-

-

-

台銀

土銀

中華貿易開發

3.82

5

0

2

0

0.00

V

元大金控

3.66

9

0

0

0

0.00

V

V

台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公司

2.73

15

0

5

0

0.00

V

V

土銀

中國建築經理

10.00

9

0

3

1

8.33

V

V

台灣菸酒

亞洲物流

49.00

7

3

3

0

30.00

V

V

交通部

桃園航勤

45.00

11

5

2

0

38.46

V

V

中華郵政

中華快遞

40.00

11

5

2~3

0

29.41

V

農委會

全國農業金庫

44.81

15

4

5

0

20.00

V

V

國發基金

台安生物科技

30.00

7

2

2

0

22.22

V

V

保利來光電

14.56

9

1

0

0

11.11

V

V

高雄捷運

13.84

9

1

2

0

9.10

V

V

健亞生物科技

27.59

9

2

2

0

18.18

V

V

國光生物科技

17.08

9

0

3

1

8.33

V

V

緯華航太

8.93

0

0

0.00

V

V

理想大地

10.26

7

0

2

1

11.11

V

V

安置基金

欣南天然氣

27.60

9

2

2

0

18.18

V

V

欣屏天然氣

31.93

9

3

2

0

27.27

欣雄天然氣

23.56

9

2

2

0

18.18

V

V

欣雲天然氣

28.80

7

2

2

0

22.22

V

V

欣嘉石油氣39.00

9

4

3

0

33.33

V

V

欣彰天然氣

34.08

9

3

3

0

25.00

V

V

遠東氣體工業

10.00

7

0

2

0

0.00

V

V

遠榮氣體工業

39.82

7

3

2

0

33.33

安置基金、醫療基金

榮民製藥

40.00

11

4

2

1

38.46

V

-

-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署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財政部轉投資「中美洲銀行」未填具董監席次資料。

3.另中美嘉吉石油公司公股代表席次與持股比率相當,但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民股選派。

4.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席次雖與持股比率相當,惟加計公設財團法人之持股後,泛公股代表席次偏低

由於各機關轉投資與股權代表派任係由投資機關各自執行,且各主管機關在統計轉投資公司持股與代表席次時,並未將100%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公設財團法人)之持股併入考量,以致有部分公私合營公司在加計公設財團法人之持股後,發生泛公股代表席次低於持股比率,或主管機關未掌握財團法人持股及股權代表派任資料,至無從瞭解泛公股代表席次是否妥當之情形。

例如中油公司轉投資之海外投資開發公司、漢翔公司轉投資國際渦輪引擎公司、國發基金轉投資緯華航太工業公司及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轉投資之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公設財團法人亦有不低之持股,其中國際渦輪引擎公司之泛公股比率高達49%,惟因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拒未提供相關資料,無從得知其董監代表席次,如以保守估計,僅計算已知之現有公股代表席次1席,則公股代表占比僅20%,遠低於泛公股持股比率49%(詳附表3-3-2)。

以上亦凸顯主管機關未掌握或列管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持股及其董監代表派任等資訊,實不利泛公股股權維護與管理,亟待建立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之控管機制,俾確保泛公股股權維護與管理之周全。

附表3-3-2:併計財團法人持股比率與泛公股代表席次占率統計表

單位:席;%

公私合營公司

投資單位名稱

持股

比率

泛公股合併持股比率

公股董事席次占總席次

公股監察人占總席次

泛公股代表席次占率

海外投資開發公司

中油公司

5.78

20.22

1/9

0/2

18.18

(財)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14.44

1/9

0/2

國際渦輪引擎公司

漢翔公司

22.05

49.00

1/5

0

20.00

(財)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26.95

未提供

未提供

緯華航太工業公司

國發基金

8.93

14.88

0

0

0

(財)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5.95

未提供

未提供

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

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14.53

16.95

1/10

1/2

16.67

(財)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2.42

0/10

0/2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公股比率高於個別民股,董事長或總經理卻由民股選派,妥適性頗值檢討

依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對轉投資公司之持股比率超過20%即具有重大影響力,應以權益法評價。準此原則,政府轉投資民營公司持股超過20%以上者,通常認為對該公司之經營管理與人事派任具有重大影響力。

惟有部分公私合營公司公股占比已達40%以上,但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兩個主要經營管理者卻皆由民股選派,妥適性頗值檢討。例如中油公司轉投資之中美嘉吉石油公司、台糖公司轉投資之輝瑞生技公司以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開發公司等,公股比率均已超過40%,公股已為公司最大單一之持股者,惟前揭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為民股選派;另如台灣菸酒公司轉投資亞洲物流公司持股已達49%,其董事長雖為公股選派,但總經理卻由民股選派(詳附表3-3-1)。

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統稱公司負責人)乃落實公司治理機制之最關鍵人士,是以,公股已具個別股東最大持股者之實力,卻未爭取選派董事長及總經理,無異將公司之積極經營主導權拱手讓與民股,投資機關股權維護之具體作為顯流於消極。

部分公股代表中途解任或請辭,未即時指派遞補人選,甚有因公股未指派遞補人選而改由民股派任之情形,殊值檢討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6點第1項第3款規定,公股代表之解職事宜由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要點。另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管理要點第14點規定:「第2點第1款及第2款事業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時,本部得要求聯絡人於改選前20天陳報本部推薦下屆公股董、監事人選。股票上市(櫃)公司,在改選前,本部核派之負責人、總經理應了解民股及員工股權狀況及對選舉之影響,研採適當措施並陳報本部。」參照上開規定意旨,投資機關應注意公股代表任期銜接,並適時選定代表人員,俾確保公股股權之管理。惟查:

1.部分機關未即時選派遞補人選,致公股代表空缺懸宕經年,公股股權維護與監督留有空窗

部分轉投資公司之公股代表於任期中途解職或任期屆滿解職,其空缺卻懸宕數月或逾年餘遞補人員才到任,例如農委會派任台肥公司公股董事陳○昌於97年6月卸任,遞補代表李○禹於98年7月始到任、台灣銀行派任台灣聯合銀行之公股董事代表陳○○於99年7月因職務異動解任,遞補人員邱○○於100年12月到任,前揭遞補人員到任日期與前任公股代表卸任(或解職)時間落差均逾1年以上(詳附表3-3-3),顯有欠當。

2.部分公股代表提前解任,卻未指派遞補人選,甚至改由民股選派,殊值檢討

財政部轉投資兆豐金控公司,其第四屆公股代表董事8席、任期為98年6月23日至101年6月22日,惟其中兩位董事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提前解任,該部卻未再指派遞補人選;土地銀行轉投資台灣聯合銀行僅有1席公股董事代表,原定董事任期於101年6月屆期,該董事代表任○○於100年12月因退休而提前解任,惟土銀未再指派遞補人員,導致後續期間公股代表缺席之窘況。

另退輔會主管安置基金及醫療基金投資榮民製藥公司合計持股比率40%,原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係分別由民股及公股選派,嗣因總經理於任期中途請辭,但公股未再指派遞補人選,致總經理改由民股派任人員擔任。以上反映部分投資機關未重視公股股權之維護與監督管理,致前後任公股代表之任期銜接或遞補存有空窗期,殊值檢討。

附表3-3-3:繼任公股代表到任時間與前任解職時間落差超過3個月以上者一覽表(統計時間範圍:98年至102年間)

投資機關

被投資

公司名稱

代表

職務

姓 名

原定任期起訖年月

解職

原因

前任解職年月

遞補(或繼任)者到任年月

前後任時間落差

農委會

台灣肥料

董事

陳○昌

95.10

-97.06

卸任

97.06

98.07

14個月

台鐵局

亞太電信

常務董事

張○輝

99.06

-102.06

辭世

101.06

101.10

4個月

台銀

台灣證券交易所

董事

羅○○

96.07

-99.06

退休改派

98.08

99.04

8個月

台銀

台灣聯合銀行

董事

陳○○

99.06

-100.06

職務異動

99.07

100.12

17個月

台銀

第一金控

董事

黃○○

101.06

-104.06

財政部建議改派

101.12

102.03

3個月

財政部

第一金控

董事

王○○

98.05

-101.06

改派

100.03

100.08

5個月

財政部

第一金控

董事

姚○○

98.05

-101.06

解任

100.05

101.01

8個月

財政部

第一金控

董事

李○○

101.06

-104.06

改派

101.07

102.07

12個月

財政部

兆豐金控

董事

呂○○

98.06

-101.06

解任

99.12

100.03

3個月

財政部

兆豐金控

董事

曾○○

98.06

-101.06

財政部解任

101.03

-

未指派遞補

財政部

兆豐金控

董事

黃○○

98.06

-101.06

財政部解任

101.03

-

未指派遞補

財政部

關貿網路

董事

陳○○

97.06

-100.06

調整兼職

99.07

100.03

8個月

財政部

關貿網路

董事

洪○○

98.06

-100.06

調整兼職

100.12

-

未指派遞補

土地銀行

台灣聯合銀行

董事

任○○

100.06

-101.06

退休

100.12

-

未指派遞補

台灣菸酒

亞洲物流

董事

林○○

100.07

-102.08

個人請辭

101.09

102.02

5個月

國發基金

台積電

董事

陳○枝

98.06

-101.06

請辭

99.04

99.08

4個月

退輔會

榮民製藥公司

總經理

王國強

99.02

-103.01

請辭

101.06

公股未再選派

中油

中美和化學

董事長

陳○蔚

102.01

-105.07

派任調整

102.09

103.01

4個月

中油

台灣國際造船

監察人

張○宗

陳○輝

彭○良

97.07

-98.06

派兼調整

98.06

98.10

4個月

中油

台灣國際造船

監察人

鄧○彰

100.05

100.12

派兼調整

100.12

101.03

3個月

中油

卡達燃油添加劑

董事

朱○華

93.02

-98.04

派兼調整

98.04

99.05

13個月

中油

卡達燃油添加劑

董事

曹○

93.02

-98.01

派兼調整

98.01

99.05

16個月

經濟部

台灣國際造船

董事

陳櫻琴

98.02

-99.12

股東改派股權代表

98.05

99.05

12個月

經濟部

臺鹽實業

董事

林聖忠

98.04

-99.12

本職異動

98.11

99.03

4個月

推廣貿易基金

智玖創投

董事

陳○師

99.10起

職務異動

101.08

102.02

6個月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署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允宜避免指派涉有司法案件者擔任公股代表,以免造成社會負面觀感,損及政府清廉形象

依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2點規定,公股代表之遴選、考核及解職,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參照相關法規,訂定考核要點辦理。按現行政府遴選公股代表之限制(或禁止)條件,雖未明文禁止遴派涉有司法案件者,惟參酌公司法第30條第1項有關經理人資格禁止規定之精神,實不宜指派已遭起訴之司法涉案者擔任公股代表,俾免有礙社會觀感,影響政府清廉施政形象。例如前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因被列為台北市政府太極雙星BOT案之涉嫌人而辭職,並已遭檢方依背信罪起訴,台北市政府卻仍指派該員擔任悠遊卡公司之官股董事,引發社會詬病,適任性頗受質疑。

雖然依無罪推定論,在案件尚未定讞前,不宜視為有罪,惟公司任命之董事及高階主管人員當符合社會認知之誠實正直與道德操守標準,此亦為重要之公司治理原則,故已涉收賄、貪汙、圖利等背信罪嫌之刑事訴訟案件者,其道德操守已備受質疑,在未獲判無罪並澄清前,實不宜指派其擔任公股代表,主管機關允宜檢討將此納入公股代表之限制條件規範。

部分機關未重視公股代表考核時效,弱化考核功能,甚有長期未實施考核者,管理顯流於鬆散

1.公股代表考核作業實施時間與考核期間相隔逾半年或近1年,不具時效性,考核作業淪為形式

依行政院84年4月13日臺84人政力字第10887號函有關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補充規定之第6點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派兼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應速訂要點,切實考核績效。」經查各部會主管雖訂有公股代表考核之規定,惟未明確規範考核作業之實施期限,以致有部分機關考核作業之辦理日期,落後考核期間逾半年以上,甚或有落後1年者。

例如農委會每年進行一次定期公股代表考核,其中除對全國農業金融公司公股代表之考核係於當年底或次年初進行外,另台肥公司及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之公股代表考核作業均於次年7月進行。另如國發基金100年度及101年度之公股代表考核作業,分別於次年8月及12月實施,亦即102年12月始考核101年度公股代表之適任性,以上考評時間落差顯然過大(詳附表3-3-4)。

按考核公股代表之主要目的,乃為評核公股代表之適任性,並督促其善盡公股代表職責,俾發揮維護公股權益與協助達成投資目的之功能,否則即應予解任並改派。是以,於年度結束後逾半年餘始進行考核,不具時效性且弱化考核功能,考核作業徒淪為形式。再者,多數機關僅對公股代表施行一次定期考核,未輔以不定期考核,亦有欠周延。

2.部分投資機關長期未考核公股代表,管理過於鬆散

另查經濟部所屬之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管理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推廣貿易基金近5年(98年至102年)來未曾對其派任之公股代表進行考核,管理鬆散顯有未當(詳附表3-3-4)。

附表3-3-4:中央政府公股代表考核時間落後逾半年或未進行考核之投資機關一覽表

投資機關

被投資公司

考核方式

實施評核次數

受考核年度

考核作業辦理時間

時間落差

定期

不定期

農委會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

V

1

102

102.12

-

台灣肥料公司

V

1

101

102.07

7個月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

V

1

101

102.07

7個月

國發基金

(全部轉投資公司)

V

1

100

101.08

8個月

V

1

101

102.12

1年

加工出口區

台灣絲織開發公司

(98年至102年)無考核

產業園區管理基金

世正開發公司

(98年至102年)無考核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台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資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

(98年至102年)無考核

推廣貿易基金

智玖創業投資(股)公司

(98年至102年)無考核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署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對公股代表之考核徒具形式,無法確實評估其適任性

各機關雖均定期對公股代表進行考核,明訂考核結果將作為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並以出席會議狀況及是否就經營方針、營運目標、年度計畫報告、業務執行等注意監督並提出適當意見作為考核項目。然查前揭項目除出席會議狀況較為客觀明確外,其餘項目並無直接具體根據可供考核之參考,評核完全依據各機關之主觀意識,部分受評對象甚至為機關首長、副首長或高階主管,考核作業實難客觀進行。經查98至102年度各機關對公股代表評核結果,除少數因出席會議狀況不佳者遭評為「待加強及改進」外,其餘未見有任何「不適任」之評核結果,部分事業虧損多年,其公股代表仍連年評核「適任」,考核作業顯僅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