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員退休(伍、職)後轉任機關之投資事業,享優渥待遇,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甚有退休與轉任日期為同一天或於退休短期內即轉任者,與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
為加強公股股權管理,行政院於88年9月8日訂頒實施之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暨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嗣於93年9月17日修訂為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該要點第12點明定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協助達成投資目標。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各基金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要點辦理,其內容對於下列事項應具體規範:公股代表之選派方式、專業能力、年齡及公務員兼職數目之限制。…。」;各部會亦訂有公股代表應具備之資格條件、遴派程序等規範。
另為杜絕退休(退伍、退職)公務人員(含軍公教)轉(再)任中央政府暨其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具表決權股份20%以上之公私合營公司支領雙薪爭議,避免轉投資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等職位,淪為特定人士或主管機關公務員退休轉任之處所,屢遭外界酬庸或利用職權之議,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立法院於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退休(伍、職)公務人員(含軍公教)轉(再)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具表決權股份20%以上者支領雙薪之法規提出完整配套解決、法制化方案,建立一套合理制度,俾利立法院及全民能完整監督。惟:
1.近7成公股代表由投資機關現職或退休(伍、職)人員派任,公股代表之遴派,欠缺對公司經營之專業考量
據各部會填報資料顯示,102年底中央各部會派任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董監代表425人,其中由投資機關現職人員派任者占243人,約占公股代表總數57.18%,由退休(伍、職)人員派任者40人,占比為9.41%,合共66.59%,另由其他人員如律師、大學教授等民間專業人士擔任代表者僅59人,占公股代表總人數比率13.88%(詳附表3-5-1),顯見大部分投資機關選派公股代表仍以本機關現職及退休(伍、職)人員為主,公股代表之選派難辭有淪為酬庸或利用職權之嫌。
例如退輔會轉投資公司27家,其中半數以上之公司係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其餘如經營汽車客運、工程建設及投資等業務,惟該會120席公股代表,由該會現職人員擔任者有96席(80.00%)、該會退休(伍、職)人員擔任者21席(17.50%),兩者合計占比高達97.50%,由他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之3席,其中一人係任職於國防部,顯示該會選派之公股代表中有98%之人員係出自軍職系統之學經歷,不僅學經歷同質性相當高,且與派任公司經營之業務專業關聯度低。另如財政部及經濟部由投資機關現職及退休(伍、職)擔任公股代表之比率亦均超過半數以上(詳附表3-5-1),所派任之公股代表間,資經歷多有重疊或具高度同質性,其選派過程是否公開透明並優先考量專業,容有檢討空間。
附表3-5-1:公股董監代表任職狀況統計表 單位:人;%
投資機關
投資機關現職人員
他機關現職人員
退休(伍、職)人員
其他人員
合 計
其他人員
占比(%)
行政院
(國發會)
5
34
1
15
55
27.27
經濟部
80
18
(註2)11
10
119
8.40
財政部
41
24
6
15
86
17.44
交通部
15
3
1
11
30
36.67
退輔會
96
3
21
0
120
0
農委會
6
1
0
8
15
53.33
教育部
0
0
0
0
0
-
合計(人)
243
83
40
59
425
13.88
占比(%)
57.18
19.53
9.41
13.88
100.00
-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台電公司派任台汽電公司董事長、台糖公司派任越台糖業公司總經理、中油公司派任中美和、國光電力、淳品、國光石化科技、環能海運及台耀公司等8位董事長,經濟部原以「其他人員」表達,惟據報渠等8員係以「留資停薪」方式轉任,爰重新分類為「退休(伍、職)人員。
2.派任本機關(或退休、職)人員擔任公股代表,享優渥待遇,迭有酬庸之訾議,社會觀感不佳
查各部會派任之專任公股代表,多屬原任職投資機關之首長或由職級位階較高之主管人員退休(伍、職)轉任,甚或有未屆退休資格而以「留資停薪」方式轉任者,如台電公司派任台汽電公司、台糖公司派任越台糖業公司、中油公司派任中美和、國光電力、淳品、國光石化科技、環能海運及台耀石化材料科技等公司之董事長均以「留資停薪」方式轉任。而揆諸多數專任公股代表之實質年薪超過200萬元以上,以102年度為例,其中超過500萬元以上者即有14人,尤以財政部派任兆豐金控公司及第一金控公司之董事長代表實質年薪酬超過750萬元為最優(詳附表3-5-2),顯示專任公股代表(含公股派任之總經理)之待遇均相對較原任之公職待遇優渥,難免令人質疑有酬庸之嫌,或藉職務之便,享有較高轉任機會。
雖政府未明文限制民營企業員工薪資待遇上限,專任公股代表在符合政府相關規範及民營事業公司治理原則下支領薪酬,尚無疑義。惟鑑於近年來經濟景氣欠佳,失業率居高下且實質薪資倒退,各部會及所屬機關現職或退休(伍、職)人員擁有較高之機會擔任公股代表,支領優渥薪酬,已長期為民眾所詬病,迭有酬庸之訾議,影響政府形象,社會觀感不佳。
附表3-5-2:102年度公股代表支領薪酬種類及金額分析表 單位:人
部會主管
支領兼職車馬費或出席費
102年度支領薪酬總額(已扣除繳庫數之實質薪酬)
200萬元以下
201萬元至300萬元
301萬元至400萬元
401萬元至500萬元
501萬元至600萬元
601萬元至700萬元
701萬元以上
行政院(國發會)
51
-
-
-
-
-
-
-
經濟部
註3100
1
5
4
2
-
1
-
財政部
72
3
-
1
-
5
2
3
交通部
22
2
2
1
1
1
-
1
退輔會
99
7
18
4
1
-
-
-
農委會
13
1
-
-
-
1
-
-
合 計
357
14
25
10
4
7
3
4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部分公股代表以個人資料為由,未提供報酬資料,部分公股代表於103年始派任,致機關未予填報,以及本表含公股選派之總經理等,故表列人數與公股董監代表人數可能不一致。
3.據所提供資料有6位公股董監代表係無給職,未支領車馬費或兼職酬勞,故未計入。
3.部分機關人員退休(伍、職)後,立即或甫於退休不久即轉(再)任機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公司,與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符,且社會觀感不佳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按此項規定目的之一,應在防止受服務機關投資或監督關係之事業機構所造成之人事利益輸送,或退休後酬庸造成該事業人事及推動業務呆化等弊端。
惟據各部會填報資料,計有22位投資機關退休(伍、職)人員轉(再)任原任職機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經理級以上之職位,其中除土銀之轉任人員未提供資料無法比對外,計有15位人員退休與轉任日期為同一天,或甫退休之短期內即再轉任公私合營公司(詳附表3-5-3)。
另前揭轉任人員中,除6位未提供薪酬資料者外,其餘轉任後月領薪酬超過30萬元以上者計有3人、超過20萬元以上者3人,即使月薪酬最低者仍超過10萬元以上(以上均未含獎金、津貼及其他各種名目之給與),轉任後之待遇顯然均高於公務部門簡任11職等年功俸最高級之主管人員,甚或高於院長級待遇。
按公私合營公司本於企業自治與公司治理原則,延攬人才當不以其是否為退休軍公教人員為考量,惟公務人員於退休(伍職)當日或短期內即轉任原任職機關投資之事業高階職位,與公務人員服務法有悖。且投資機關首長與高階主管,基於職務關係,較他人享有較高之機會,得於退休(伍、職)後轉任機關投資事業之高階職位,並支領優渥待遇,致迭遭輿論抨擊,影響政府形象至鉅,殊值檢討。
附表3-5-3:投資機關退休(伍、職)人員轉(再)任公私合營事業經理級以上職位者統計表
投資機關
轉(再)任之退休(伍職)人員姓名
原任職機關
退休當時之職稱及職級
退休日期
轉(再)任日期
轉任公合營事業名稱
轉任後擔任職務
轉任後支領薪酬
(千元/月)
財政部
沈○○
財政部
司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91.09.10
101.07.16
合作金庫
董事長
306,000
財政部
劉○○
財政部
次長簡任14職等本俸1級
97.07.11
102.07.01
華南金控
董事長
320,000
財政部
黃○○
財政部
次長簡任14職等本俸1級
101.12.31
102.01.0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董事長
310,000
國庫署
湯○○
國庫署
副署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2.06.27
102.06.27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總經理
211,150
國庫署
陳○○
國庫署
副署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3.01.16
103.01.16
亞洲物流
董事長
165,588
台銀
楊○○
台銀
15等5級
101.07.04
101.07.04
華南商銀
總經理
265,740
台銀
吳○○
台銀
12等7級
101.07.17
101.07.17
華南商銀
資深秘書
未提供
土銀
邱○○
土銀
13等
94.05.04
未提供
全國農業金庫
總經理
未提供
土銀
楊○○
土銀
15等
99.01.16
未提供
合作金庫
常務董事
未提供
土銀
陳○○
土銀
15等
101.10.22
未提供
高雄銀行
董事長
未提供
土銀
黃○○
土銀
14等
101.12.10
未提供
高雄銀行
總經理
未提供
台鐵局
尤○○
台鐵局
高級技術員12級
95.11.01
95.11(未提供確切日期)
台灣高鐵
經理
未提供
中華郵政
曾○○
中華郵政
郵務處處長
101.08.30
101.08.31
中華快遞
董事長
160,000(扣除月退休金後實領114,081)
經濟部
賴○○
中小企業處
處長簡任13職等年功3級
101.07.04
101.07.04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
董事長
225,000
台糖
李○○
國營會
分類15等4級
102.06.20
102.07.01
台灣花卉生物科技
董事長
120,000
退輔會
王○○
退輔會
副秘書長簡任13職等年功3級
99.06.02
99.06.02
欣湖天然氣
董事長
181,475
退輔會
段○○
退輔會
參事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1.10.03
101.10.03
欣湖天然氣
副董事長
173,385
退輔會
曹○○
退輔會
處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1.06.19
101.06.19
欣林天然氣
董事長
143,959
退輔會
王○○
退輔會
處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1.07.27
101.08.01
欣泰石油氣
總經理
178,270
退輔會
楊○○
退輔會
處長簡任12職等年功4級
102.01.22
102.01.22
欣屏天然氣
董事長
135,007
退輔會
郭○○
退輔會
副秘書長簡任13職等年功3級
101.10.01
101.10.01
泛亞工程
董事長
190,000
退輔會
張○○
退輔會
副主任簡派11職等年功5級
86.09.0186.09.01
榮橋投資公司
經理
105,26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轉任後支領薪酬欄,僅列示月薪部分,不含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各項名目之津貼及分紅等其他收入項目。
3.部分欄位資訊,因公私合營公司以「個人資料」為由,拒未提供,致無法取得相關資料。
部分退休(伍、職)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未停止優惠存款利息,已涉支領雙薪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政府暨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法第23條第1項亦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受領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另為杜絕軍公教人員退休後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導致支領雙薪之未符公平正義情事,本院於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作成通案決議第33項第3款,要求支領退休俸軍人轉(再)任中央政府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之轉投資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停支退休俸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以徹底杜絕支領雙薪之議,俾符社會觀感及公平正義原則。
惟查財政部所屬台灣銀行及土地銀行部分退休(伍、職)人員轉任公私合營公司,並未停止優惠存款利息;另國防部及退輔會等軍職系統退休(伍、職)人員轉任退輔會轉投資之公私合營公司計有61人全數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利息,顯已涉支領雙薪之虞(詳附表3-5-4),亟待儘速依規定檢討改進。
另查現行禁止軍公教人員支領雙薪之規定,對於轉(再)任公私合營事業100%持股之再轉投資公司者,並未有明確規範,經查計有51名軍公教人員於退休(伍、職)後,轉(再)任公股占比超過20%以上或政府對該事業經營管理或人事具控制力之公私合營事業再轉投資且持股達100%之子公司,轉任後未停止優惠存款利息者49人(詳附表3-5-5),是否已涉支領雙薪,殊值檢討。
復因軍教退休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正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致退休(伍)軍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之限制規範不一,亟待儘速完成相關規範之立法程序。
附表3-5-4:退休(伍、職)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未依規定停支月退及優惠存款者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主管
機關
退休(伍
、職)人員姓名
原任職單位名稱
退休當時月薪
退休金支領方式
再任公私合營公司
再任
職務
轉任後支領薪酬
是否終止月退及優惠存款
財政部
吳○○
台灣銀行
100
一次
華南銀行
祕書
未提供
否
財政部
邱○○
土地銀行
117
一次
全國農業金庫
總經理
未提供
否
財政部
楊○○
土地銀行
132
一次
合作金庫
常務董事
未提供
否
財政部
陳○○
土地銀行
136
一次
高雄銀行
董事長
未提供
否
財政部
黃○○
高雄銀行
124
一次
高雄銀行
總經理
未提供
否
退輔會
潘○○等50人
國防部各司令部、司、憲兵學校、退輔會
81
~
129
月退
退輔會轉投資公司
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理、主任
最低月薪5萬5千元,
最高月薪19萬元。
是/否
陳○○等11人
55
~
95
一次退
無/否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部會填報之資料。
附表3-5-5: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其100%持股之再轉投資公司而未停止月退及優惠存款利息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主管機關
公私合營事業
名 稱
再轉投資公司
名 稱
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任人數
未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
未依規定停止優惠存款利息
財政部
兆豐金融控股
兆豐證券
3
-
3
華南金融控股
華南商銀
2
-
1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
合作金庫商銀
46
-
45
合 計
51人
49人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各部會填報資料,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2.本表以政府持股20%以上或對其經營管理及人事安排具控制力之公私合營事業100%持股之再轉投資公司為統計範圍。
部分機關以涉及個資為由,拒未提供轉任人員支領報酬等資料,難辭規避監督之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及本院審議98年度及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98年度為第13項、99年度為第33項第3款)之意旨,乃為杜絕軍公教人員退休(伍、職)後,轉任公私合營事業支領雙薪而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之情事。
惟財金資訊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華南商銀(屬華南金控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合作金庫及高雄銀行等,以「個人資料」為由,拒未提供轉任人員有關退休(伍、職)日期、轉任日期、轉任後職務及薪酬等相關資料,致難窺相關人員轉任後是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及立法院相關決議等規定辦理。
前揭公司除中央政府未直接投資高雄銀行外,其餘各公司之公股比率依序分別為43.11%、3.80%、26.77%、44.81%、30.39%,其中財金資訊公司、華南金控及合作金庫等三家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為公股選派,全國農業金庫之董事長亦由公股擔任,顯示投資機關對前開公司之管理階層之人事安排應具有主導權與控制力,然卻任由該公司以「個人資料」為由,拒未配合提供本院調查資料,除反映投資機關未落實公股股權管理,頗值檢討公股代表之適任性外,亦難辭規避本院監督之嫌(詳附表3-5-6)。
附表3-5-6:各機關退休人員轉任公私合營公司一覽表 單位:千元
原任職機關
轉任人員
退休當時之職級
退休當時月薪
(千元)
退休金支領方式
轉任公私合營事業名稱
轉任職務
轉任後支領薪酬
是否終止月退及優惠存款
薪資
(千元/月)
兼職費
(千元/月)
其他
項目
金額
賦稅署
蕭○○
薦任9等年功5級
85
一次
台灣期貨交易所
總稽核
(未提供)
是
台銀
吳○○
12等7級
100
一次
華南商銀
資深祕書
(未提供)
否
土銀
邱○○
金融保險13職等
117
一次
全國農業金庫
總經理
(未提供)
否
楊○○
金融保險15職等
132
一次
合作金庫
常董
(獨立)
(未提供)
否
陳○○
金融保險15職等
136
一次
高雄銀行
董事長
(未提供)
否
黃○○
金融保險14職等
124
一次
高雄銀行
總經理
(未提供)
否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各部會查填資料,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