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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氣品質現況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運用之效益

參、收支運用現況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由空氣品質現況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運用之效益 目錄大綱:參、收支運用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授權,環保署於84年3月24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自84年7月1日開徵空污費,由中央統籌向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硫氧化物之油(燃)料費用徵收,並成立附屬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下稱空污基金),將空污費專款專用於空污防制工作。空污費收費制度採分階段方式實施,以有效達成空污費隨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徵收之目標,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社會正義原則。現行隨油徵收移動污染源空污費(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石油焦)外,另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對象包括: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87年7月開徵)、營建工程粒狀污染物(86年7月)、揮發性有機物(VOCs,96年1月),並透過差別費率之收費機制,提供業者裝置防制設備或提高控制效率之誘因,希冀以「經濟誘因」促使業者主動進行污染減量,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該署對採隨油徵收之油燃料空污費係委由油公司(中油及台塑化)及加油站業者於銷售油品時,代為向使用者徵收;燃煤及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CFC)空污費由該署直接向使用者徵收,營建工程空污費及第二階段固定污染源空污費亦直接向公私場所及營建業主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