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交空污費予地方政府之運作現況
環保署所徵收之空污費,初期係以編列補助款方式,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地方政府自86年起開徵營建工程空污費,且該署自87年徵收第二階段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後,自88年度起該署依法將自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之60%撥交該污染源所在地方政府運用。因此,各地方政府自86年9月起,陸續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或環境保護基金,將營建及固定源空污費編入成立之基金預算中,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始得支用,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包括各類污染源改善工作,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等。
空污基金運作補助及績效考評機制
該署依法將自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之60%撥交該污染源所在地方政府,供運用於空污防制工作;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該署認定者,該署得酌減撥交之款項。該署係依所訂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考評要點」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撥交地方政府之依據,並逐年修訂考評辦法。以「102至103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考評要點」為例,修正重點著重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之執行及整體空氣品質之改善(含PM2.5管制),考核對象並採空污費收入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總量情形分組,獎優懲劣之考評結果得調整或酌減空污費撥交比率,地方執行績效考核之缺失皆要求檢討改善。
績效考評結果:98年度至102年度各地方政府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結果詳附表4。
附表4:近年地方政府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結果表
縣市別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臺北市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新北市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臺中市
特優
特優
優等
特優
特優
臺南市
優等
特優
優等
特優
特優
高雄市
特優
特優
特優
優等
優等
基隆市
優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甲等
新竹市
優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特優
嘉義市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特優
桃園縣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新竹縣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苗栗縣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彰化縣
甲等
優等
優等
特優
特優
南投縣
優等
甲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雲林縣
甲等
優等
特優
優等
優等
嘉義縣
甲等
優等
特優
特優
優等
屏東縣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優等
宜蘭縣
優等
優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花蓮縣
優等
甲等
甲等
優等
優等
臺東縣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甲等
澎湖縣
乙等
甲等
特優
甲等
甲等
金門縣
乙等
甲等
乙等
特優
特優
連江縣
乙等
乙等
乙等
乙等
乙等
※註:1.資料來源,環保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