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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氣品質現況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運用之效益

九、空污費應確實遵循專款專用之要求 日期:103年8月 報告名稱:由空氣品質現況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運用之效益 目錄大綱: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運用及空污防制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惟查空污基金支用範圍有未恪遵「專款專用」原則之情事,分述如下:

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毒災應變小組委外建置經費,允非合宜

環保署103年度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執行期間自103年至107年),以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之內容涉及環境事故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及提供空氣污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等工作為由,由空污基金挹注委辦毒災應變小組部分經費,計畫執行期間每年度5,000萬元。

惟查該署自96年起即委外辦理「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相關經費(各年度經費約需1億3千萬元)均由公務預算支應,且103年度空污基金編列該計畫項下預算所列辦理事項,亦非該小組之主要職掌;又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該署並未對毒性化學物質開徵空污費,若由空污基金支應實不符污染者付費原則,故該經費應續由環保署公務預算負擔。

環保署同仁環保業務訓練經費不應由空污基金負擔

查空污基金102年度派員(包括:環保署副署長、空保處處長、科長、技正、技士及環境技術師等計6人)前往美國南加州考察觀摩空氣品質管理實務(爰102年度預算案未編列此出國計畫,決算金額88萬5千元以併決算方式辦理),主要行程係參加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為該團成員舉辦之「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課程」,惟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所定之支用項目,未包括環保人員訓練支出,相關訓練經費應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