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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化危機下探討我國移民政策及預算執行成效

二、雖大幅放寬投資移民門檻與技術移民在臺工作規範,惟整體成效仍未盡理想,容待務實檢討並改善相關配套措施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人口老化危機下探討我國移民政策及預算執行成效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昀雲

(一)推動投資移民多年且誘因門檻未比鄰國差,惟成效未盡理想

1.我國投資移民政策概況

97年8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入出國及移民法」,依據第25條第4項及第35條規定,開放外國人透過投資移民方式申請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據現行作業規範,投資門檻為:1.投資金額1,5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並創造5人以上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2.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3,000萬元以上滿3年。另針對港澳地區居民投資移民規範,投資門檻為在臺灣有6百萬元以上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另本院審議中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除將投資移民入法規範,亦鬆綁投資標的及規定。

2.與鄰近國家投資移民制度比較,我國投資移民門檻較低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2年委託研究「全球主要國家投資移民政策及法規研究報告」中對鄰國與我國投資移民制度比較(詳附表4),新加坡推動「全球商業者投資計畫」(GIP),憑藉計畫完整性與相關配套措施,持續吸引有經濟貢獻外國企業家申請永久居留權;日本之投資移民須持續在日本投資或經商並合法居住一定期間,經認定有經濟貢獻者且符合相關要件後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韓國投資移民計畫分:投資創造就業型、公共事業投資型及不動產投資移民3類,依投資類型達成規範要件後便可取得永久居留權。相較之下,我國投資移民門檻金額相對低,對於投資人資格、投資方式及審查程序多未有嚴格要求,且無實際居住要求,較易取得永久居留權。

附表4:新加坡、日本、韓國與我國投資移民制度比較分析表

項目

新加坡

日本

韓國

臺灣

投資完成後取得永久居留權

投資人須具備特定資格

是註2

投資方式

擇一進行

1.投資逾新幣250萬元於新/已設立新加坡公司

2.投資逾新幣250萬元於經認可私募基金

在日本境內設立營業處所且公司有能力在日本境內提供2個全職工作機會註3,實務上投資超過500萬日圓即符合資格

3種投資類型

1.投資創造就業型:投資逾50萬美元並雇逾5名韓國人

2.公共事業投資型:投資政府指定公共事業逾5億韓元

3.不動產投資移民:投資法務部指定建築標的逾門檻金額

擇一進行

1.投資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並創造逾5人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2.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滿3年

取得居留資格後須再取得永久居留權

須符合其他要件才可再轉換為永久居留權

除投資創造就業型外,其餘型須再符合其他要件

再入境許可

效期3年或5年

分單次使用及多次使用

無需申請

無需申請

撤資後永久居留權

離境後喪失

不影響已取得者

法務部撤銷或變更居留資格許可

不影響已取得者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全球主要國家投資移民政策及法規研究報告」頁139-146。

2.新加坡要求投資人應具備一定創業及企業管理經驗,且營業額須達一定金額,故投資人之公司任職狀況、營收與獲利情形等均納入審核範圍。

3.該全職工作機會之性質不包括經營或管理職務及由具備居留資格外籍人士取得者。

3.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推行多年,惟成效未盡理想

政府自98年2月起推動投資移民梅花卡制度迄今已逾10年,而86年7月起推動港澳居民投資移民至今更超過20年。截至108年4月底止,投資移民梅花卡累計核發19件,容有偏低,部分年度(如103年、104年及108年4月底止)甚無人申請,成效未盡理想。若相較新加坡實施6年(2004-2010)吸引外資逾15億新幣及創造就業機會1,500個、日本截至2012年止以符合投資移民身分者4.85萬人設算之投資金額為2,423兆日幣及提供全職工作機會96,914個,韓國截至2013年4月止不動產投資移民件數206件(205件在濟州島)與投資總額2,812億韓元等成效,我國投資移民梅花卡成效有限。雖我國投資移民條件與門檻皆較寬鬆,惟吸引力不及鄰近國家,其原因或可能與整體經濟發展、企業經營環境、租稅優惠、居住便利性或其他配套措施完善等相關,尚待有關機關積極檢討與改善。

另港澳居民投資移民部分,102年以前取得居留與定居件數均偏低,如102年各僅18件與2件,近幾年則大幅增加,如107年取得居留與定居件數各為517件及231件,創近年新高,顯示我國居住環境對港澳居民具吸引力,且投資移民我國僅約158萬港幣,遠低於美國、加拿大、英國及澳洲之400萬至3,000萬港幣,爰可再積極推廣港澳居民投資移民我國。

(二)雖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相關規範,惟技術移民整體成效仍有待提升與推廣

1.我國技術移民制度概述

政府為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臺誘因,97年間修正「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增加高級專業人才類別,後為便捷科技及商務人才來臺需求,陸續完成: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就業PASS卡、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及就業金卡等規劃,簡化申辦流程與放寬工作限制。又為提高專業外籍人士長期居留誘因,107年2月起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等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吸引其來臺留臺。

另行政院107年12月5日送請本院審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規劃開放中階技術國外人才在臺工作,擬就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限制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工作類別,放寬至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類別改以負面表列,及高中與國中小學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且雇主如屬國家重點產業者得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限制,受雇者工作條件審查(如薪資、學歷、相關工作經驗、專業能力及產業別等)改採評點制,並放寬永久居留及依親條件等。預計延攬對象為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及基層外國人員,如仍未足,再直接引進中階技術外國人。

2.與鄰近國家技術移民制度比較,我國現僅開放高階專業人才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委託研究「新經濟移民政策對經濟社會之影響評估」,各國技術移民政策比較摘錄如次:

(1)強化吸引外國專技人才誘因:如提供研究基金或獎學金(我國、日本、韓國)、善用積點制吸引僑外生(我國、日本)、提供不同特性職業教育訓練協助成為具技術人力(韓國)。

(2)鬆綁外國專技人才工作限制:如新加坡對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簽證除須就任管理與專業技術外,未有職業限制;韓國為加強發展新興產業等國際競爭力,2018 年5 月起E-7簽證建立新寬鬆職業。

(3)提供社會保障及居留待遇:如永居資格者可永久合法在地生活和工作並自由轉換工作(我國、日本、韓國、新加坡),並放寬外國人對公共產業投資限制(韓國)。

(4)提高外國人申請國內行政服務便利性:如日本以積點制申請專業人才者在出入國管理可有禮遇,另實施在留卡管理制度,簡化申請國民保險、手機、租屋、水電等行政程序。

(5)保護國人薪資水平及就業機會:如雇主須先公開招聘並提出無法聘僱國內勞工證明,始得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日本、韓國);不同行業別有不同中階技術人力配額(新加坡);對外籍專業或中階技術人力申請訂有學歷薪資門檻及部分職業限制(我國、日本、韓國、新加坡)。

另參據我國與鄰近國家對中、高階技術移民之資格條件(詳附表5),我國目前尚未開放中階技術移民。

附表5:我國與鄰近國家對中、高階技術移民之資格條件一覽表

國別

外國高階專業人才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僑外生/留學生/外籍生

臺灣

1.商旅卡:提供短期來臺學術交流或商業人士,效期5 年

2.就業PASS 卡:來臺長期工作,將簽證、就業許可、居留證及重出入國許可合併

3.永久居留(梅花卡):沒有年限限制

4.就業金卡:特定專業人才,可自由工作及轉換

目前未開放

透過「評點制」,增加在臺工作外籍生

日本

採用「外國優秀人才積點制度」,界分:優異學術研究活動、優異專業與技術活動、優異企業經營與管理活動等3領域

分別對教授、藝術、宗教、報導、投資、經營、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訂有不同在留資格

韓國

實行就業簽證分數制度,在科學、經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等特定領域,具有卓越能力並經法務部認定之人員

雇主須符合一定規模並有5位以上韓國員工。人力資格為年齡介於21至44 歲、合法工作簽證、大學學歷以上教育程度、韓文一定水準及在韓工作時間逾5 年,可取得永居資格

放寬韓國留學生在韓之創業、移民及永居資格,如取得碩士學位或理工科學士學位且在韓國合法滯留3 年以上留學生,可取得永居資格。

新加坡

EP無配額限制,須具備大學學歷,對年輕人薪資要求較低,年紀越大經驗越多者薪資要求高

SP有配額限制,至少須有相關技術合格證書

四大政策:工讀、獎學金、擴招、陪讀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新經濟移民政策對經濟社會之影響評估」頁83-84,及本研究整理。

3.雖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工作規範,惟在臺之外國專業人才容有成長空間,相關政策允宜加強推動

我國近3年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次由105年底3萬1,025人減至107年底3萬501人,最多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占比逾6成),以日本籍最多(占比逾2成),從事行業轉為製造業居多;又107年度統計如加計學校教師聘僱人數約為3.25萬餘人,雖較以前年度有增加,容有再成長空間(詳附表6)。另107年底止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延攬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計162人次、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計29人次及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工作計23人次,主要從事製造業(占比29.0%),仍以日本籍(占比19.8%)與美國籍(占比13.6%)為多,雖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工作規範,惟在臺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容有成長空間,相關政策仍有待加強推動。

另參據近幾年各項便利外籍專業人才在臺資格卡之取得情形(詳附表7),申請核發未見踴躍,其成效容待檢討,如學商卡與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每年未超過30件,甚僅個位數;而申請資格較寬鬆之就業PASS卡亦逐年減少,由101年333件降至107年38件;又107年起新推之就業金卡計230件,成效仍有待持續觀察。

附表6:105至107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情形表 單位:人;%

項目

人次

申請工作類別(占比)

國籍別(占比)

行業別(占比)

105年底

31,025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62.10)

2.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16.94)

3.僑/外投資事業主管(8.79)

1.日本(27.64)

2.美國(16.93)

3.馬來西亞(8.65)

1.教育業(25.24)

2.製造業(20.43)

3.批發零售(18.61)

106年底

30,928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64.04)

2.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15.59)

3.僑/外投資事業主管(9.22)

1.日本(26.88)

2.美國(13.44)

3.馬來西亞(10.81)

1.教育業(24.01)

2.製造業(20.01)

3.批發零售(18.44)

107年底

30,501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63.86)

2.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14.55)

3.僑/外投資事業主管(9.68)

1.日本(25.42)

2.美國(12.66)

3.馬來西亞(11.89)

1.製造業(21.13)

2.批發零售(18.83)

3.教育業(16.87)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資料。

2.學校教師工作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自107年2月移至教育部辦理,故未納入107年底之統計。

附表7:98年至108年4月底止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各項資格卡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學商卡)

就業PASS卡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之特殊貢獻者及我國所需專業人才

就業金卡

98

1

1

7

-

99

1

17

7

-

100

4

78

12

-

101

7

333

25

-

102

14

285

29

-

103

15

178

15

-

104

8

151

16

-

105

9

100

12

-

106

2

64

20

-

107

11

38

7

230

108(1-4月)

0

11

8

85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提供。學商卡及就業PASS卡為108年3月底止數據。

綜上,政府為吸引投資移民來臺及技術移民在臺工作,持續推動多項政策,惟整體成效仍未盡理想,相關移民措施之實質誘因恐有未足,致未能發揮成效,政府允宜務實檢討並改善相關配套措施,以有效提升投資移民與技術移民之政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