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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統籌分配稅、一般性及各部會補助款等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財政調整之原因、目的及種類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統籌分配稅、一般性及各部會補助款等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落實地方自治核心事項之一,係保障各級地方政府適當之收支,於收入面為其具適當之自籌及自有財源,以維持適當之財政自主性;於支出面,則為於法定支出外尚具經費可戮力達成政策目標等。而我國各市縣因轄區大小、人口多寡、地區產業特性、經濟發展程度等不一且差異甚大,原已有各市縣水平財力不均情形;復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按學理歸列)之稅源分立及兼採稅收分成規定,國稅稅收顯優於地方稅稅收(稅課收入係近年各級政府最主要收入),同時難以改善城鄉財政能力之不均衡;查106年度6個直轄市自籌財源占其歲出為47%至71%,而16個縣(市)政府則僅為11%至59%,平均數分別為57%及29%,相差1倍且縣(市)政府平均數甚低,爰亟須進行財政調整,以使各不同區域之民眾能享有標準以上之政府行政、公共建設、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服務,以利達成各區域財政分配之公平性並符合平等原則,同時可避免非效率性之人口遷徙及調節公共財外溢性等而增進效益,進而利於保障基本人權,另尚可透過考核及增減補助而促進地方政府進行財政努力及遵守財政紀律,以利地方財政健全及永續,俾落實地方自治。

我國現行對地方政府之財政調整,主要係進行垂直財政調整制度,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有統籌分配稅款(包括普通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財源主要來自國稅收入)及其他中央政府辦理之垂直財政調整(包括現行一般性[含專案]補助款及各部會[依規定應屬計畫型]補助款),以補助提供落實地方自治業務等所需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