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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統籌分配稅、一般性及各部會補助款等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各部會補助各市縣之相關規劃、分配、執行及運用績效等主要問題之探討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統籌分配稅、一般性及各部會補助款等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主要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一)部分補助範圍過於廣泛,復有僅具短期成效者且常因規劃、執行、管理欠妥致辦理成效不足,允宜研謀改善

依前揭90年度以後中央對地方補助制度變革意旨,中央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之計畫型補助款規定意旨辦理,即須符合具整體性、示範性、跨越市縣、或屬因應中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等,惟依審計部105至107年度審核意見,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詳附表21),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復對重大政策之解釋標準不明,爰恐有逾越前揭補助辦法規定意旨情形;復依審計部意見,其中多有支應鉅額經費然卻僅呈短期有限效益,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佳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欠佳或下降、或有入不敷出情形,顯見辦理前揭補助事項缺失尚多,除支出合理性外,尚於相關計畫審核與經費分配公平性及督導管理作業上,亟待加強。

附表21:105至107年度中央補助各市縣宣導推廣、行銷管理等審核意見表

市縣別

年度

審核意見內容

新北市

105年度

補助新北市智慧節電標竿城市計畫,係規劃運用智慧綠能產業方式,落實節電行動,惟計劃管理仍有未盡周延,允宜研謀改善。

106年度

補助平溪天燈節節慶活動,惟管理尚未周妥,包括建立過失責任理賠保險機制及檢討交通運輸問題,有待研謀改善。

桃園市

107年度

補助106年4月22日至5月14日及107年4月4日至5月13日舉辦桃園農博試營運與正式營運,核有:(1)耗費鉅額公帑建置之場館及設施短期間即須拆除,允宜於事前審慎評估作長期利用之可能性;(2)展期結束之後續營運規劃有欠周妥,閒置期間較展覽期間長或未開放;(3)農博園區設置之多件景觀設施未妥予保留;(4)舉辦桃園農博之地點,未能達成人口成長及產業發展之預期效益等主要問題應予改善。

臺中市

105年度

補助發行中台灣好玩卡有助推展跨區觀光資源,惟實際開卡使用數量及服務網絡量能未如預期,規劃及監督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允宜檢討改善

高雄市

105年度

1.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作業,核有未審慎審核短片內容之妥適性致生負評;交通安全廣告圖稿設計案,未研訂合約履約期限及契約內容等管理未周妥及成效待改善情事。

2.補助高雄市政府「104年台灣好玩卡-高屏澎好玩卡」計畫,核有銷售量持續下滑,,國外瀏覽率及使用率偏低及管理與功能未臻完善情形,允宜加強改善。

106年度

1.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作業,核有相關規劃及管理未臻周妥或有失比例情事,允宜加強改善。

2.補助高雄市政府於高雄火車站、高鐵左營站及小港國際機場國內航廈等交通樞紐設置旅遊服務中心並委外管理,核有管理未周妥致設置借問站甫完工之設備即遭拆除等情事等,允宜加強改善。

3.補助高雄市政府採購高雄捷運月臺LCD電視多媒體廣告,做為與各所屬單位統一宣傳通路之一。惟106年調查分析作業未臻完善,不利評核使用效益等。

新竹縣

105年度

1.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105年度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獅山線」計畫,其中「行銷推廣及旅遊設施資訊建置計畫」,核有規劃未完善、交通套票行程銷售數量逐年遞減等情事,允宜檢討改善。

2.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國際花鼓藝術節及客家文創產業博覽會,核有管理未周妥、未訂定節慶活動成效之量化指標及辦理民眾滿意度調查,作為策進未來參考,不利經驗傳承及展現活動成果等。

新竹市

105年度

補助新竹市辦理新竹公園100週年慶祝系列活動,惟未妥善規劃大眾接駁運輸工具,不利外地(國)遊客參與,且未對文創業者進行後續輔導,亟待檢討改善。

彰化縣

105年度

補助彰化縣政府為行銷觀光新彰化,於彰化縣溪州公園及王功漁港等地,舉辦花在彰化及王功漁火節等節慶觀光活動,核有管理驗收作業未臻嚴謹,參觀民眾侷限於彰化地區居民,部分地區參觀人次下降及溪州公園園區內建置之場館低度使用等成效待加強情事,允宜檢討改善。

南投縣

105年度

補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大型觀光推廣活動,惟部分計畫執行情形未臻完善(花卉嘉年華活動參觀人次及收益較以往年度驟減且未達預期目標、推廣觀光之行動應用系統軟體下載及使用情形欠佳、採購管理未周妥等),亟待賡續研謀改善。

雲林縣

105年度

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短片拍攝徵稿活動以行銷節能減碳成果,惟未妥為規劃及宣導,致未能廣徵作品參與,影響宣導成效。

106年度

1.補助雲林縣政府推動在地行動服務計畫,有助實現電子化政府便民目標,惟使用該系統申辦件數偏低,有待加強宣導第一線承辦人員充分運用系統功能,以達計畫預期成效。

2.補助雲林縣政府因應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施行,加強辦理宣(輔)導作業,惟近3年僅重複檢查合格業者,允宜落實風險分級管理,以提升監督量能。

嘉義市

106年度

補助嘉義市政府辦理深耕管樂節慶活動,除提升城市藝術氣息外,並帶動觀光經濟效益及增加就業機會,惟管樂城市札根及行銷推廣仍有提升空間,允宜賡續加強辦理,以具體落實營造「人文城市•管樂之都」願景。

屏東縣

106年度

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可可產業培力(第1至3期)、行銷推廣、品質認證及輔導等計畫,惟建置多個社群網路未整合行銷推廣,亦未協助移轉由在地團體永續經營管理

107年度

補助屏東縣政府辦理「2018屏東國際風箏節」、「親子狂歡季-穿越時光揪團屏東趣」及「2018屏東粄條文化節暨水資源保育宣導計畫」等3項公益活動,惟部分公益活動未要求得標廠商於活動舉辦前完成保險文件送審作業,以及時確認公眾參與活動之保障,允宜注意檢討改進。

臺東縣

105年度

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國際熱氣球嘉年華活動,已成功打響名號並創造可觀商機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惟面臨其他縣市效尤與競爭及拓展新客源難度增高等挑戰,亟待研謀因應。

澎湖縣

106年度

1.補助澎湖縣政府籌辦2018世界最美麗海灣嘉年華暨組織年會,擴展國際行銷,惟經費籌措成效欠佳且活動計畫前置辦理期程進度落後及行銷成效有待提升,允宜妥謀善策積極辦理。

2.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全面建置公車電子票證收費系統,惟實際使用人次有待提升,允宜加強推廣並納列施政工作重點,以發揮電子票證系統建置效益,並作為公共運輸規劃評估之參據。

※註:1.資料來源,整理審計部提供資料。

(二)中央政府允宜引導進行區域合作治理;另現行各部會補助作業缺失頻傳,允宜積極研謀改善,俾達辦理計畫型補助目標並增效益

依監察院及審計部對計畫型補助之綜合意見,現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之規劃、分配、執行及運用之主要缺失可區分綜合、中央政府及市縣級政府等3類予以說明:

1.綜合部分:中央政府允宜引導區域合作治理,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中亦規範有中央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等,惟現行國發會及各部會尚難以相關補助有效帶動區域合作及整體發展,復查審計部認尚間有市縣政府區域合作平臺制度規章未臻周延、運作結果尚未發揮聯合治理效能,又相關計畫推動成效欠乏適切評估機制等缺失,均亟待通盤檢視並加強推動區域合作,俾利地方整體發展並獲致較大效益。

2.補助機關部分:相關補助計畫設置之前置及規劃作業尚待加強、參考統計資料與現況未符、相關發展環境尚待改善(如電動車充電站設置甚不足)、有關計畫長期規劃及統計管理資訊不足(致未有充分資訊推動前置作業)、作業期程規範不當致地方政府申請計畫之作業期間過於緊迫、補助規範欠周或補助未依規範辦理而有失公平性、審查作業欠覈實、有重複補助情形,核定補助計畫之期程過長(如決審期間過遲)致影響執行、復未建立競爭及合宜之退場機制,未依計畫進度辦理撥款、督導與監督計畫(含變更、執行及運用作業)有欠積極嚴謹 (包括各部會間步調不一、設施閒置及未合補助目的使用之督導未盡職責)等,致影響計畫型補助成效。

3.市縣級政府部分:包括為爭取補助所進行之計畫規劃及前置作業不足(含成本效益評估作業粗糙、未符實際,設計未合實際或需求、其他規劃評估欠覈實、用地取得問題未能解決、未切實進行環評而無法如期施工等)、執行時挪用經費於非計畫項目、變更設計及其他原因致工程或計畫執行進度重大延宕,廢止已補助之重大計畫致原支應鉅額補助經費幾無效益而虛擲公帑,完工後空間閒置、使用效率偏低卻未積極改善或任意變更用途使用,甚有維護管理欠佳致設施機能日窮等(詳附表5),以上均使計畫型補助經費效益不足,容須積極研謀改善。

(三)106及107年度部分部會辦理公務預算重大計畫型補助業務有執行績效未達目標值或偏低情形,允宜即時督導改善

現行各部會具有院管及部管補助地方重大工程計畫者,主要有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及環保署;而前揭部會所辦院管或部管補助地方重大工程計畫,多有106及107年度之預算達成率未達國發會設置之90%目標情形;茲以交通部、經濟部及農委會為例說明:

1.106及107年度交通部院管計畫各3項,未達90%者各1項(其中106年度部分未達80%),部管計畫則分別為23項及14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14項(占總數61%)及8項(占57%),查其中未達70%者分別有9項(占總數39%)及3項(占21%)。

2.另同期間農委會院管計畫分別為2項及1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分別為2項及0項;部管計畫則分別為9項及5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5項(占總數56%)及3項(占60%),查其中未達70%者為3項(占總數33%)及0項。

3.同期間經濟部院管計畫各2項,未有未達90%者;部管計畫則分別為5項及4項,預算達成率未達90%者為1項(占總數20%)及1項(占25%),其中未達70%者1項(占總數20%)及0項。

以上顯示各主管部會多有重大計畫型補助之執行績效未達目標值或偏低,亟待加強督導改善。復依審計部計畫型補助審核意見及各機關回覆資料,除上述部會外,105至107年度之重大補助計畫執行成效待加強者,尚有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殯葬設施績效指標評估待落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設施計畫部分業務預算達成率偏低;教育部體育署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執行情形落後等,均亟須加強督導改善。

(四)以往補助辦理之已竣工工程計畫,常有低利用率、未能如期營運、改變使用目的等情形,工程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宜加強督導管理

中央政府各部會每年支應1千餘億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業務,其中包括鉅額支出辦理之地方各類工程建設業務,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運用目標,易滋生公帑支出效益偏低問題,爰工程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復依各部會調查結果,106至107年度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分別客委會1件、內政部3件、交通部1件、教育部2件、環保署1件、文化部1件及農委會1件,案件數有限,係因現行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源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一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工程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業達長期體質改善),另亦可能有各部會列管欠週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是以,解除列管案之追蹤管考則應為另項管控重點,應請行政院積極重視並加強管理,同時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以季報方式公開上網,俾增透明課責性;復依前揭監察院調查報告(詳附表5),地方經補助建設設施有低度利用或無法如期營運而閒置者,尚有文化部補助辦理之眾多地方文化館、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興建之地方國民運動中心、環保署補助之地方垃圾轉運設施及垃圾資源回收(焚)廠,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之商業空間等;而變更使用用途頻仍且未妥善訂定退場機制者有文化部補助之相關地方文化館所等,仍待工程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續處作法等加強督導管理,俾利增公帑支出效益。

(五)各部會所編列補助款較95年度大幅增加,允應加強增益並運用現有資訊系統督導管控,並宜參照國發會模式按季公開制式報告,俾增公開透明性與管理效益

108年度以普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預算數為1,371.45億元,較95年度618.69億元大幅成長122%,查中央對具政策導向之計畫型補助地方業務,原即須周善督導,俾利達政策目標,復查近年各部會於特種基金及特別預算中,尚編列重大計畫型補助計畫以支應各市縣所需,是以大幅增加管控相關計畫複雜度,爰各部會允宜妥善運用國發會開發之GPMnet系統及工程會相關管理系統等,加強辦理工程類重大補助計畫之即時及續後管理(至少須按月管控更新資料並即時督導),同時宜參照國發會管理一般性補助款之基本設施補助業務,按季提出制式公開上網報告,俾增公開透明性,並利提升計畫支出效益。

(六)財政部辦理之公益彩券盈餘支應地方政府社福業務數額龐鉅,實質為中央增給地方財源,惟難有貧富調劑效能且有運用成效欠佳及專戶或基金遭調借情形等,復恐令統計失真及考核非妥,亟待加強督管

財政部依公益彩券條例及88年11月訂定之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50%供各市縣辦理社會福利等事務),分配公益彩券盈餘予地方政府;而分配方式主要係先提撥15%平均分配,再以85%依人口及銷售金額比例分配,查前揭分配方式利於都會區域,爰難有貧富調劑效能。

復查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每年分配予各市縣相關辦理社福業務經費,迄至105年底該累計金額已達1,932億餘元,係地方推動社福重要經費,105及106年度實撥數分別為132.98億元及142.14億元,該項經費(多不在後列社福支出統計數中)達該年度社福支出之1,420.46億元及1,517.73億元之9.4%及9.4%;惟該項業務107年度業經監察院提出2項糾正案,分別為:「各地方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惟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調借該盈餘分配款及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法,卻缺乏相關查核監督機制,未能確保該基金或專戶之運用及設立目的不會因調借及集中支付之作法而有所影響及妨礙。」及相關支出內容與計畫不符卻核准經費及執行欠當情事等,另審計部於106年度地方審計年報亦表達,部分運用公益彩券之社福基金計畫執行成效欠佳,允宜妥慎規劃並落實執行。

而前揭公益彩券盈餘轉撥地方政府數額,未透列中央帳而係由地方以公務預算或基金帳列收,爰中央須於統計及考核管理時注意該經費是否虛增地方自籌收入(並非地方財政努力成果)數額、或未列實質社福支出數致使地方社福支出情況失真等,允宜妥慎檢討並加強督管,俾利地方財政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