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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允宜配合國土計畫法、水利法修正實施及全國治水會議結論,全面盤點我國治水計畫執行成效,並就未來推動方向對外具體說明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及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中央政府推動及執行水患治理計畫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石桂鳳 施岑佩

現行我國對於河川與排水之規劃、管理及防洪搶險等主要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2第1項及第78條之4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另訂定河川管理辦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等為相關規範。經查: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分工

1.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及排水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我國河川及區域排水設施依其流經範圍或重要性等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縣(市)管等3大類(有關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以下簡稱地方管河川及區排)。

2.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之河川整治及管理、集水區保育及管理、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等水利事項,暨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等均屬地方自治事項。爰此,地方管河川及區排之整治及維護等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允宜由所轄管之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二)我國河川及區排整治情形

有關我國河川及區排之治理概況,參據水利署提供資料彙整比較詳如附表4-1-1,並說明如下:

1.中央管河川共26條水系(含2條跨直轄市及縣市河川)、區排36條,相關治理及維護經費主要由主管機關水利署每6年檢討訂定跨年期專案計畫辦理,近10年度(98至107年度)已投入整治經費約1,097.53億元(詳附表4-1-2)、平均每年度約109.75億元;迄107年底均已完成綜合治理規劃,河川治理率已達87.15%、區排則為72.35%,預計本期(104至109年度)專案計畫完成後,中央管區排整治完成率可提升至80%。

2.地方管河川及區排:(1)現行地方管河川共92條、區排1,641條,迄107年底未達7成完成綜合治水規劃,相對於中央管河川及區排均已成規劃報告,相關規劃治理工作仍待檢討提升;另鑒於地方管河川及區排整治經費龐鉅,恐非地方財政所能負擔,自95年度推動易淹水計畫起,近年主要由中央政府編列特別預算協助辦理,95至113年度間規劃投入2,494.02億元推動地方水患治理工作,平均每年度約131.26億元(迄107年度累積決算數約1,706.77億元、平均每年度約131.29億元,詳附表4-1)。(2)有關地方管河川及區排之日常維護工作仍由地方自籌負擔,參據水利署統計列屬流綜計畫治理範圍內103至107年度地方政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經費,平均每年度約50.85億元,概呈逐年增加趨勢,107年度已達70.55億元(詳附表4-1-3)。

附表4-1-1:迄107年底我國河川及區排治理情形概況表

主管單位

總數量

已完成綜合治水規劃數量(占比)

迄107年底治理率

未來推動方向

中央

河川

26

26(100%)

87.15%

依據綜合治水規劃報告成果持續辦理改善,並擇急需改善段優先辦理。

區排

36

36(100%)

72.35%

地方

河川

92

56(60.87%)

註2

縣(市)管河川及區排屬地方政府權責,未來將於前瞻計畫或相關治水計畫中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

區排

1,641

1,108(67.52%)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中央管河川含2條跨直轄市及縣市河川。

2.河川治理率=已完成治理長度/治理計畫布設長度。中央管區排治理率=已完成治理長度/規劃報告內之待改善長度;詢據水利署表示,地方管河川及區排未全部完成規劃且無地方自籌經費辦理整治資料等,尚無法計算。

附表4-1-2:98至107年度中央管河川、海岸及區域排水投入經費概況

單位:新臺幣億元

計畫名稱

執行期程

計畫總經費

98至107年度

已編列預算

累計決算數

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

98、101-103

397.84

321.68

311.51

104-109

495.00

266.42

262.75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

98-103

170.00

120.63

114.82

104-109

117.20

69.74

68.05

海岸環境營造計畫

98-103

80.00

55.76

53.89

104-109

80.00

32.44

30.66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加速辦理中央管河川急要段治理與環境營造計畫

98-100

303.05

261.05

255.86

合計

1,643.09

1,127.71

1,097.53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表列累計決算數含實現數及應付保留數;各細項加總與合計數之差異為尾數四捨五入所致;「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不含水資源作業基金以砂石疏濬出售等自籌財源,做為河川管理、清淤疏濬及災害搶修用104-109年度預計約90億元。

2.108年度水利署分別編列「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72.75億元、「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8.18億元、「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57億元,合共101.50億元。

附表4-1-3:103至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內各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經費 單位:新臺幣千元

縣市別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平均

直轄市

2,242,838

2,502,774

3,031,112

3,524,331

3,845,426

3,029,296

非直轄市

1,684,972

2,311,519

1,477,386

1,593,164

3,209,570

2,055,322

合計

3,927,810

4,814,293

4,508,498

5,117,495

7,054,996

5,084,618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流綜計畫截至107年底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表3-13本計畫107年度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經費表」(初稿,108年4月)。

2.表內直轄市未含臺北市(非屬行政院所核訂計畫適用範圍)。

(三)流綜計畫及前瞻計畫第1階段將於108年底及110年8月屆期,計畫執行成效亟待全面盤點檢討

1.103年度開始執行之6年期流綜計畫即將於108年底屆期,行政院雖於106年度賡續推動前瞻計畫協助地方水患之治理;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該計畫以4年為期程,期滿後需經本院同意後始得為後續預算之編列執行,第1階段前瞻計畫將於110年8月屆期。

2.行政院推動易淹水計畫及流綜計畫時,考量地方財力及人力多有不足,為加速治理工程進行,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2條第2項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第2項明定,計畫範圍內之各項治理工程,由中央編列特別預算並逕予執行。嗣前瞻計畫之推動,鑑於地方水患治理已達一定程度,且各地方政府多已成立專責水利機關,爰規劃逐步回歸地方自治,由地方提出計畫採競爭機制評比排序方式,由中央補助地方辦理。

3.自95年起地方水患之整治多由中央編列特別預算逕予辦理,已呈常態,近10年來中央政府除平均每年度以公務預算約110億元投入中央管河川及區排等整治及維護工作外,95至107年度止平均每年度尚以特別預算投入約130億元協助地方治水工作,再加計地方政府平均每年度自行負擔約50億元之維護經費並呈逐年增加趨勢等觀之,所需經費甚為龐巨,茲以地方管河川及區排未達7成完成治理規劃,有關未來整治經費需求規模、是否由中央持續以特別預算分擔或回歸地方自治,亟待中央與地方政府正視並預為規劃因應。

4.爰此,配合流綜計畫及前瞻計畫第1階段將屆期,有關過去治水計畫之執行成效、易淹水地區最新分布情形、未來推動優先順序、經費需求、如何建立穩定財源以支應後續整治及日常維護工作、中央與地方之財政負擔力、權責劃分等,亟需配合我國氣候變遷、各地未來都市發展藍圖、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結構等全面盤點檢討,以利後續治水政策之規劃。

(四)允宜配合國土計畫法、水利法修正之實施及全國治水會議結論,全面檢討我國治水政策之推動方向,並詳實對外說明

1.為因應全球氣候異常對於國土安全之影響,近年我國分別制定國土計畫法及增修水利法相關規定,謹說明如下:

(1)國土計畫法:業經行政院發布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另第6條第2款並明定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之一為「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各縣市允應於109年4月底參據公告縣市國土計畫。

(2)水利法修正:本院於107年5月三讀通過水利法修正增訂第7章之1「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共計12條條文,並經行政院發布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未來逕流分擔優先由公務部門推動,新建或改建公共空間時允宜規劃兼有滯洪功能,另民間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於基地內設置減洪設施,吸納因開發增加之逕流量,以提高國土耐淹能力。

2.107年8月23日南臺灣因短延時強降雨造成重大淹水災情,經濟部爰於108年4月30日邀集產官學界召開「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針對「國土計畫梳理水土空間秩序」、「綜效治理在地行動」、「承洪韌性共建典範移轉」及「面對氣候變遷需要有高度整合有效的機制」等4大論點討論,並達成「加強國土、水資源保育及用水安全管理」、「風險管理、環境敏感地區、水資源管理、國土復育等納入縣市國土計畫中落實」等12項共識結論,經濟部亦表示將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會議共識結論,並擬訂短、中、長期具體行動方案,以韌性臺灣解決水患的問題。

3.爰此,受氣候變遷影響,近年全球各地降雨強度屢屢超過水利工程原規劃設計標準,各國治水方向逐步改向提高都市耐洪韌性、規劃都市滯洪池、低衝擊開發設施、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政策之推動及落實預警疏散等非工程措施;故配合地方治水計畫中流綜計畫、前瞻計畫第1階段將於108年及110年8月屆期,中央政府允宜彙整過去治水計畫執行所遇問題,參據國土計畫法、水利法修正之實施進程及全國治水會議結論,全面檢討研訂我國未來治水政策及具體行動方案,核實評估所需經費及資金來源等,並對外詳實說明,以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