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曾於2004年依國際定義彙整我國社會安全經費財源之籌措、配置與未來發展趨概況統計,依調查結果分析,當年度社會安全收入為1兆1,467億元,包括稅收5,020億元(占43.8%,含菸品健康捐及就業安定徵收之180億元、指定用途稅及一般歲入4,840億元)、雇主保險費負擔4,002億元(占34.9%)、被保險者負擔1,920 億元(占16.7%)及資產與其他收入525億元(占4.6%),顯示我國社會安全收入主要來源為稅收及強制保險費;另就部門別統計,財源分別來自政府63.2%、企業20.1%及家庭16.7%,財務結構與歐洲國家丹麥及瑞典類似,其社會安全收入來自政府部門之比率皆逾6成。
自106 年起行政院主計總處改依國際勞工組織規範編製社會保障支出(Social Protection Expenditure)進行統計,依107年12月底彙編結果顯示,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由104年度1兆6,803.93億元成長至106年度1兆9,743.35億元,依被保障者是否付費區分為社會保險計畫(繳款型計畫)與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非繳款型計畫),各類計畫財務運作如下:
(一)社會保險計畫:為增進社會福利,政府陸續按職業別開辦各類社會保障措施,故軍公教、勞工、農民等不同群體各有其保障制度,現行開辦之社會保險計畫類別包括勞工、軍人、公教人員及國民年金保險,而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民眾,自97年10月1日納入開辦之國民年金實施範圍,以上屬於繳款型計畫(Contributory schemes),各類計畫財源如下:
1.各類職業別保險計畫:財源主要來自保險費收入,各類計畫保險負擔比例分別為:勞工被保險人有一定雇主者,政府負擔10%、雇主70%;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負擔65%;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付35%,學校與主管機關各負擔32.5%;國民年金保險之一般身分被保險人自負60%,政府負擔40%(詳附表2-1-1);前揭計畫發生虧損時,應研議採取費率調整,或特定條件下由政府負擔。
附表2-1-1:各類社會保險財務制度主要內容一覽表 單位: %
項目
勞工保險
軍人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主管機關
勞動部
國防部
銓敘部
衛生福利部
承保機關
勞工保險局
臺銀人壽保險軍人保險部
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勞工保險局
保費負擔比例
被保險人
有一定雇主者20%
職業工會60%
漁會甲類會員 20%
35%
35%
一般身分60%、所得未達標準及中度身障 30%-45%、低收及重度以上身障0
雇主或政府
雇主 70%
-
私校32.5%
私校主管機關32.5%
-
政府10%
職業工會40%
漁會甲類會員 80%
65%
65%
一般身分40%、所得未達標準及中度身障55%-70%、低收及重度以上身障 100%
費率計算、虧損處理與政府法定責任
1.階梯費率為6.5%(98年)至12%(116年),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 20 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2.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1.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定期精算。
2.105年1月1日以後之虧損,除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之給付金額由中央政府審核撥補外,應調整費率挹注。
1.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88年5月30日以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2.88年5月31日以後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1.階梯費率6.5%
(9 8 年) 至12%(120 年 ),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 20 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2.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預算型態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列入該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承保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該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附錄。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3月1編制之各社會保險比較表及各基金年度預算書。
2.全民健康保險: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自94年起將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及軍人保險原有之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實施範圍,採取依身份別強制納保措施,以隨收隨付(pay-as-you-go financing)維持短期財務平衡,保險財務收入主要來自於被保險人、雇主及各級政府共同分擔之保險費(詳附表2-1-2);另尚有補充性財源挹注,如保險費滯納金及健保補充性保費,以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之36%,且保險年度發生短絀時,應由該保險提列之安全準備先行填補,其來源包括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而農民保險年度結算虧損,除由辦理該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外,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附表2-1-2: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一覽表 單位: %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例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或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公職人員
本人及眷屬
30
70
私校教職員
本人及眷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本人及眷屬
30
60
10
雇主、自營業主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眷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及外僱船員
本人及眷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及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眷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等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本人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0
0
100
眷屬
30
0
70
其他地區人口
本人及眷屬
60
0
4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民健康保險署公布資料(107年3月27日更新)。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75CB61949FF83959&topn=3185A4DF68749BA9)
2..農民健康保險收支事項係納入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二)各類退休年金:我國退休金制度按職業別有不同之設計,區分為軍公教類、私立學校教職員及勞工三大類,亦屬於社會保險之繳款型計畫(Contributory schemes),各類職業別退休年金財源主要來自雇主、政府及個人依法提撥之退休金(負擔比率詳附表2-1-3)。
附表2-1-3:各類職業退休金負擔比率一覽表 單位: %
項目
公務 人員
政務 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軍職 人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
勞工
舊制
新制
法定費率
12%~15%
12%
8%~12%
8%~12%
12%
2%~15%
6%
現行費率
12%
12%
12%
12%
12%
每年3月底前足額提撥
6%
雇主 責任
政府 65%
政府65%
政府 65%
政府 65%
65%(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各32.5%)
雇主負擔
雇主提撥不得少於6%
個人 責任
自付 35%
自付35%
自付 35%
自付 35%
自付35%
-
員工得自願提撥(每月工資6%為上限)
短絀處理機制及政府責任
1.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5條第3項規定,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 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儲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預算 型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單位預算(屬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信託基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預算
1.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由收支業務由勞工保險局辦理(屬信託基金)。
2.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委託台灣銀行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屬信託基金)。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銓敘部網站(105年8月3日公布)及各基金預算書。
2.本表所列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退休制度皆為新制。
3.公務人員(軍人、公務員、教師)退休撫卹制度於1995年由恩給制(政府負擔退撫經費)改為儲金制(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公務人員舊制退休金給付經費編列於總預算之統籌科目「公務人員退休給付」項下。
(三)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屬於非繳款型之計畫(Social assistance),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各級政府推動之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共計43項,其中35項由中央政府編入年度預算(詳附表2-1-4):
1.19項計畫列入單位預算編列:104年度至106年度支出分別為1,142.28億元、1,198.01億元及1,529.62億元,其財源為各類歲入來源別科目。
2.16項計畫列入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4年度至106年度支出分別為376.01億元、389.75億元及510.96億元,各基金主要財源如附表2-1-5。
附表2-1-4: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支出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計畫名稱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合計
257,187
267,973
314,287
中央政府
151,829
158,775
204,052
19項列入公務預算
114,228
119,801
152,962
16項列入特種基金
37,601
38,975
51,096
地方政府
92,259
96,211
97,807
1
縣市老人福利
16,176
16,939
16,743
2
縣市身心障礙福利
28,745
29,792
29,841
3
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
27,167
28,452
29,026
4
縣市婦女福利服務
3,866
3,840
3,644
5
縣市社會救助
3,890
3,938
4,068
6
鄉鎮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
2,372
2,645
2,427
7
其他地方政府
10,040
10,606
12,057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43650&ctNode=5624)
2.本表百萬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有尾差。
附表2-1-5: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歸屬各基金財源一覽表
特種基金
相關財源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收入由勞保職災保險保費收入提列
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註2)
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公益彩券回饋金撥入收入、服務收入、政府撥補收入、受贈收入及利息收入
藥品醫療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藥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學產基金、國立大學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財產處分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以上學產基金)、學雜費收入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以上校務基金)
農業發展基金(註3)
農林漁牧收入、政府撥補收入、利息收入與雜項收入
就業安定基金
就業安定收入、就業保險提撥收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提繳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利益、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及雜項收入
住宅基金(註3)
營建及加工品銷貨收入、融資業務收入、國庫補助收入及雜項收入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轉投資事業投資收入、職業訓練自費參訓收入及利息收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政府撥補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其他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投融資業務收入、徵收就業代金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政府撥補收入、公益彩券回饋金撥入收入
新住民發展基金
政府撥補收入、利息收入及雜項收入
※註:1.資料來源,整理各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
2.為利資源統籌運用,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將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健康照護基金(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及生產事故救濟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共11個分基金)。
3.農業發展基金屬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分基金、住宅基金屬營建建設基金之分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