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危機,政府推出各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醫療保健等措施,導致社福利支出逐年成長,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政事別之社會福利支出與退休撫卹支出合計達6,300億元,占政府總支出比重為31.5%,且以社會保險為最大支出,部分保險計畫雖採彈性費率機制,惟費率調整仍需考量社會經濟發展現況,並納入民眾意見等因素為綜合評估,恐緩不濟急,為拓廣可運用之財源,主管機關陸續規劃以指定用途收入做為專款專用財源,其挹注情形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各類指定用途專屬財源現況
現行各類社會福利支出有以指定用途收入為補充性財源,如公益彩券盈餘、公益彩券回饋金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以指定用途稅收為專屬財源,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及營業稅等(詳附表3-2-1)。
附表3-2-1: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法令依據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徵收依據與用途
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專供社會福利支出(50%)、國民年金(45%)及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
公益彩券回饋金
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4點規定,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政部回饋金,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事宜、推展社會福利、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等相關支出及行政費用。
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收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保險費、中央與地方推動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所需經費。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課收入優先撥入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供作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之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財政部國庫署洽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目前僅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以內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
依菸酒稅法第 20之1條規定,菸酒稅之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提供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務所需各項經費(106 年 06 月 14 日實施)。
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將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高額獎金、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之租金收入等列為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計收補充保險費,以穩固健保財源,自102年度起實施。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相關法規資料。
近3年度(105年度至107年度)前揭收入情形(詳附表3-2-2)分別為公益彩券盈餘介於265.96億元至284.29億元、公益彩券回饋金每年27億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介於281.28億元至346.68億元,其餘5項指定用途稅收合計介於463.24億元至829.63億元,其中以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帳列數442.91億元至466.36億元為最高。
附表3-2-2:社會福利支出指定用途財源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指定用途專屬財源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合計
109,987,705
118,272,108
140,498,159
公益彩券盈餘
26,595,892
28,428,833
26,706,634
公益彩券回饋金
2,700,000
2,700,000
2,700,000
菸品健康福利捐
34,367,517
32,333,473
28,127,982
指定用途稅收(1-5)
46,324,296
54,809,802
82,963,543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註2
2,033,000
1,811,000
1,584,000
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註2
-
2,194,150
3,142,523
3.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部分註2
-
182,761
3,417,632
4.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註2
-
5,524,380
28,183,300
5.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註3
44,291,296
45,097,511
46,636,08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國稅署及各基金提供(107年度係自編決算數)。
2.財政部國稅署僅提供各稅收之預算編列數,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部分決算數,係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提供。
3.洽詢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提供,健保補充保費係該基金各年度帳列數(因繳稅義務人繳款及更正調整作業等時間性差異存在,年度結束將權責發生制之估列數入帳)。
(二)部分社會福利支出以指定用途稅收挹注,允宜追蹤收入穩定性,俾利財源籌措規劃
現行部分特種基金以指定用途稅收挹注社會福利支出,如長期服務發展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茲將104年度至107年度指定用途稅收對於基金財源挹注情形彙整如下:
1.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迄107年度止,該基金主要財源來自菸酒稅法第7條之菸品調增收入為最高(詳附表3-2-3),約281億餘元(77.54%);遺產及贈與稅法調增收入居次,約34億餘元(9.4%),惟僅達預算編列數63億元之54.25%,據主管機關公布107年度稅收徵起原因分析,主要因部分民眾透過贈與預為財務規劃,以致107年稅收自高點回落所致。
附表3-2-3: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收入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決算
%
決算
%
基金來源
11,852,890
100.00
36,346,020
100.00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1,412,951
11.92
914,262
2.52
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
2,538,000
21.42
-
-
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依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徵收收入
2,194,150
18.51
3,142,523
8.65
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菸酒稅法第7條調增收入
5,524,380
46.61
28,183,300
77.54
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遺產及贈與稅法調增收入
182,761
1.54
3,417,632
9.40
其他收入
647
0.00
688,302
1.8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提供資料。
2.本表千元以下4捨5入。
2.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隨收隨付(pay-as-you-go financing)維持短期財務平衡,財務收入除來自於被保險人、雇主及各級政府共同分擔之保險費外,尚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及第76條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來源包括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而農民保險年度結算虧損,除由辦理該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外,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近3年度9成以上收入來自保費收入,其中包括由補充性保費挹注金額介於442.91億元至450.98億元,以及依第3條規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之不足數,105年度至107年度為429.64億元至529.79億元(詳附表3-2-4之註4),其他依法分配收入為155.88億元至187.71億元。
附表3-2-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入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科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決算
%
決算
%
決算%
合計
591,273,490
100.00
604,224,005
100.00
636,503,761
100.00
保費收入
556,738,808
94.16
572,954,288
94.82
593,194,310
93.20
收回安全準備
-
-
9,839,518
1.63
24,990,920
3.93
其他收入
15,763,846
2.67
3,599,027
0.60
2,730,177
0.43
依法分配收入(1至4)
18,770,836
3.17
17,831,172
2.95
15,588,354
2.45
1.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
1,329,795
0.22
1,421,435
0.24
1,348,001
0.21
2.運動彩券分配收入
14,282
0.00
-
0.00
87,632
0.01
3.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提存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17,183,759
2.91
16,166,736
2.68
13,963,991
2.19
4.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挹注罕見疾病之全民健康保險用藥費用)
243,000
0.04
243,000
0.04
188,730
0.03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資料。
2.107年度決算收入係該基金自編數。
3.本表千元以下4捨5入,致有尾差。
4.105至107年度帳列補充保費及占保費收入比率分別為442億9,129萬6千元(7.96%)、450億9,751萬1千元(7.87%)及466億3,608萬8千(7.86%)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由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36%補列不足數及占保費收入比率為429億6,367萬3千元(7.72%)、484億5,981萬2千元(8.46%)及529億7,860萬6千元(8.93%)。
綜上,指定用途專屬財源係於法令明定收入用途,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不易遭到其他支出項目排擠,惟部分指定用途稅收,如遺產稅及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具有機會稅特性,且房地合一稅收入、特種貨物稅及菸酒稅易因經濟景氣波動影響,故該等收入難謂穩定性財源,為確保社會福利措施永續運作,規劃穩定與可運用性之財源實不可或缺,允宜賡續追蹤與觀察,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源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