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社會福利財源籌措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五、社會福利給付多涉及國家施政之重大事項,惟部分給付規範未盡合宜,難確保給付之穩定性,亦影響資源配置效率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社會福利財源籌措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研究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芮家楨 何殷如

近年來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已逐漸具體落實在法規制度,惟106年度至108年度各機關依據行政規則辦理之福利給付措施仍逾200億元,未見有減少趨勢。按各機關於公務、基金預算下編列各項社會福利給付計畫,似可作為國家提供給付之基礎,惟預算案與法律案本質不同,從預算書無法得知給付內容、要件及受益人,且行政行為授權過於概括,除對相對人保障不足外,亦影響社會福利資源配置效率,謹說明如下:

(一)部分涉及政府財政負擔及國民權益之重大公益給付,仍以行政規則規範,難謂保障民眾權益

社會福利給付多涉及國家組織或國家施政重大事項,也常伴隨國家干預使人民負有義務,如社會保險之強制納保義務;至於非社會保險之其他社會給付,因其財源主要來自稅收,社會給付也成為其他人民之負擔,進而引發租稅負擔公平等問題,應受到國會民主程序之檢驗。再者,若以法律制定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給付基礎,可達確保給付之穩定性,給付行政就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重大事項者,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為妥。

惟目前尚有部分重大公益給付仍以行政規則規範,如衛福部依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107年至111年辦理「擴大0-2歲育兒津貼」、「擴大公共化托育量」及「建置準公共化托育機制」等3項工作項目,總經費計630億8,500萬元,其中中央公務預算負擔525億3,200萬元,平均每年約須投入逾1百億元,金額龐巨,卻未依重大公益給付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辦理,未來如持續推動,始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必要。

(二)社會福利資源配置效率與合理性仍有不足,亟待提升

1.資產調查之社會福利給付方案眾多,規範卻因受益對象不同而分歧

在政府資源之限制下,現行福利服務方案多以資產調查為前提,各項經資產調查之社會福利,不論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資產調查主要內涵約可區分為「家庭總平均收入」、「土地房屋價值」、「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等3項。在家庭總平均收入方面,貧窮門檻主要有2項指標:一為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為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目前部分給付僅考量單一指標,部分則須符合二種以上指標方能申請。

須經過資產調查之社會福利給付方案,某種程度上可回應民眾需求,惟資產調查範疇卻因受益對象不同而呈現分歧狀況。如以家庭總收入所應計算人口範圍為例,有參照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者,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亦有法令另行規定者,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規範不一(詳附表3-5-1)。此外,資產調查目的在以最少資源獲取最大效益,惟政府不易掌握民眾所得,資產調查容易存在漏洞而降低公平性;倘若資產調查有多套評估標準,或額度、動產、不動產價值限制寬鬆不一,不僅提高行政成本,公平與效率易遭質疑。

2.部分補助方案經費分配難符民眾需求,合理性值得商榷

如內政部營建署於96年起推動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該方案分為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修繕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3類,其中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限定額度,臺北市最高為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230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210萬元。申請資格分為2類,第一類為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及年滿65歲以上等11類,提供郵政儲金利率減0.533%之優惠利率;第二類為非上述11類對象之申請者,提供郵政儲金利率加0.042%之優惠利率。

統計內政部於98年度至107年度辦理該方案決算金額分別為租金補貼139.71億元、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7.98億元,其中租屋補助金額雖高於購屋,惟以實際補貼戶數觀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率平均僅6成,反觀租金實際補貼率為百分百(詳附表3-5-2),鑒於資源有限,允宜適時檢討租金與購屋補貼金額分配能否貼近民眾需求,俾使資源配置更具效率。另考量購屋者多為經濟負擔能力較強者,弱勢族群傾向住得起而非買得起,現行補助方案以齊頭式補貼解決民眾居住難題,難以改善結構性之問題,合理性值得商榷。

綜上,隨著各項社會保險及社會救濟制度陸續施行,我國社會給付制度可謂相當完善,社會福利給付與民眾息息相關,尤其經濟弱者更是仰賴社會給付。然而,給付行政通常攸關於政府財政分配及政策目標,行政機關得依其政策考量擬定計畫目標,惟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空間恐造成恣意給付,故給付行政在法律保留原則之議題上,應有具體法律授權為宜;另部分給付措施未能貼近民眾需求,減損資源配置效率,允宜適時檢討,以提高政策成效。

附表3-5-1:部分須經資產調查之社會福利方案

給付內容

申請資格

應計算人口範圍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當地區公告金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1.年滿65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 定數額。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四、無第2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五、前4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配偶死亡,或失蹤等一定情形。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1條規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1.申請人。

2.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3.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

1.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2人以上就讀教育部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機關提供資料及法源資料庫。

附表3-5-2:98年度至107年度內政部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成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租金補貼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決算數

實際補貼戶數/核准戶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核貸率

(註2)

預算數

核貸率

(註2)

預算數

98

100.0

1,036,800

824,081

39.4

633,341

11.4

82,825

658,209

99

100.0

1,036,800

493,378

53.8

185,672

17.2

13,335

133,504

100

100.0

1,036,800

1,717,591

63.3

144,195

26.5

18,430

193,157

101

100.0

1,036,800

2,256,406

63.1

284,443

25.1

17,679

227,218

102

100.0

1,152,000

1,123,131

63.7

476,927

23.9

41,431

194,872

103

100.0

1,200,000

1,105,622

64.8

298,838

24.8

45,526

221,436

104

100.0

1,200,000

1,099,420

64.9

367,520

20.1

22,146

237,600

105

100.0

2,015,980

1,719,502

49.9

378,323

21.7

16,831

281,534

106

100.0

1,877,897

1,798,393

58.7

442,837

21.8

20,678

308,720

107

100.0

2,004,842

1,833,818

59.6

397,504

18.3

20,194

342,005

合計

-

13,597,919

13,971,342

-

3,609,600

-

299,075

2,798,255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2.核貸率為(已貸戶數/核准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