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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福利財源籌措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七、多元社會給付設計未能有效整合,加以行政體系及內容歧異,難以釐清各機關執行責任歸屬,恐損及民眾權益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社會福利財源籌措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研究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芮家楨 何殷如

我國社會福利給付方案相當多元,其中以身分別為受益資格者相當普遍,以教育部為例,每年給付金額逾300億元,依身分別可區分為6大類,惟現行以身分別為基礎之給付規定繁雜,加以行政體系及給付內容歧異,產生制度上之困擾,謹說明如下:

(一)依身分別提供各類給付方案,惟規定繁雜,恐造成民眾困擾

現有以身分作為福利給付方案之作法相當常見,如榮民對國家有特殊貢獻,國家須就其安養、就醫等提供協助,爰由退撫會負責,又如原住民、農民因社會發展遭遇日益不利處境,則由原委會及農委會提供資源,以提升經濟條件;另一時遭逢不幸處境之經濟弱勢,社會救助可適時提供援助,則由衛福部主政。在此設計下,各機關依照各身分所需提供各類社會給付方案,滿足民眾需求。

為求簡化,現有部分給付方案在符合一定資格者,即自動享有一定方案之給付,如低收入戶在取得低收入身分後,即可取得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健保費減免,及子女學雜費減免等之補助資格;惟部分給付方案則須逐一申請,以教育部辦理弱勢學生獎、助學計畫為例,規定不盡相同,有限制申請成績者,亦有以國籍、學籍作為申請資格(詳附表3-7-1);復據該部規定,所謂弱勢學生包含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等,惟該部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類型學生,另有相關計畫(詳附表3-7-2),申請者能否知悉各類規定,不無疑問。尤其弱勢者通常具有多重需求,繁雜規定恐增加潛在受益者之申請成本。

(二)老年照顧體系分散由各機關辦理,同一事宜或同一條件卻有不同規定

104年度及106年度社會保險計畫介於1兆4千萬元至1兆6千萬元,各年度占社會保障支出比率約85%,在各項社會保險計畫中,軍保、公保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明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分別領取老年給付(詳附表3-7-3)。惟各保險主體隸屬不同,且各機關業務解釋迴異,同一事宜卻有不同規定,例如目前已納入一定職業系統(如勞保及公保)之男性及女性,於請假期間保險年資得繼續計算,且加保期間雇主應負擔之保費由政府負擔,惟繳納國民年金保費者卻無此規定,難謂合理。

此外,同為國家主導之老年給付,各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條件亦不一致,部分年資轉換可以合併年資、轉換之後為轉入體系所承認,如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之退撫年資,經一定之移撥程序完成後則可併入專任後之身分別年資併計;亦可分別核算併行領取者,如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給付;有必須擇一申請,如老農年金與其他補助或津貼;亦有與其他系統之老年給付有折抵規定,如國民年金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等,顯示現有各種年資併計與轉換承認規定繁雜,當事人能否知悉並主張其權益,不無疑義。

參據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準此,各機關允宜遵照前揭規定,持續檢視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方案是否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俾利政策實施。

綜上,我國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方案,多以身分別作為政策實施對象,惟各機關各有其業管,各給付方案繁雜,除增加潛在受益者之申請成本,實有檢討空間;另針對同一事由及給付條件者,允宜為一致性規範,以維護民眾權益。

附表3-7-1:教育部辦理弱勢學生獎、助學計畫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計畫給付內容擇要說明

106年度決算數

107年度

法定預算數

108年度

法定預算數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大專校院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就能申請:

1.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

2.前一年度家庭年利息所得在2萬元以下

3.申請助學金時,家庭不動產價值在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164,029

290,000

290,000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利息所得未逾2萬元及不動產未逾650萬元,具中國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所得級距,每學年提供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補助。

1,000,000

850,000

700,000

中低收入戶、區域弱勢優秀學生參加師資培育獎助金

1.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符合一定資格之師資生每個月領取獎學金8,000元(如符合資格可續領至應畢業學年度)

2.師資培育獎學金:符合一定資格之師資生每個月領取獎學金8,000元

104,776

111,793

93,883

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

依實際支出核實辦理:

1、教科書書籍費:國小最高500元,國中最高600元

2.家長會費:100元

3.學生團體保險費:依每學期廠商簽約金額

121,129

125,000

125,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附表3-7-2:教育部依身分別辦理社會福利給付計畫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身分別

項目別

106年度

決算數

107年度

法定預算數

108年度

法定預算數

合計

33,784,118

35,993,994

32,921,746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小計

3,762,711

3,624,278

3,501,034

私立大學校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647,779

351,254

351,254

補助大學入學各項考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考試報名費

8,933

9,000

9,500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781,933

1,795,808

1,795,808

補助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計畫-學海惜珠

30,490

34,900

34,900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559,594

634,748

560,000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

64,994

64,000

127,480

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86,985

95,000

95,000

學產基金編列之助學金

563,923

620,000

505,520

學產基金編列之獎勵學生工讀經費

14,852

12,848

14,852

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勵學優秀生獎學金)

3,228

6,720

6,720

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

小計

1,691,918

2,848,139

2,836,360

私立大學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101,778

1,098,000

1,098,000

私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

-

-

-

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身心障礙生獎學金)

13,226

7,960

7,960

私立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

536

600

600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1,414,379

1,569,800

1,569,800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161,999

171,779

160,000

兒童及青少年

小計

24,977,127

25,804,287

23,247,289

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免學雜費補助

274,344

294,175

294,471

就讀建教合作班學生免學費補助

530,078

630,000

671,000

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免學費補助

1,005,263

1,021,095

1,170,920

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含定額及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差額補助)

13,605,278

14,002,854

12,498,998

清寒僑生助學金

9,705

9,000

9,000

五專前三年免學費

1,725,8421,866,040

1,839,990

師資培育公費及助學金

96,929

144,123

100,000

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

6,318,693

6,807,000

5,317,050

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經費

1,386,311

1,000,000

1,315,860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

24,684

30,000

30,000

原住民

小計

1,564,819

2,015,025

1,809,509

私立大學校院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

155,605

256,000

256,000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365,051

729,500

729,500

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原住民生獎學金)

21,481

13,440

13,440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487,942

450,448

363,433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伙食費

534,740

565,637

447,136

原住民國民中小學學生住宿及伙食費(公私立)

僑生

小計

146,688

147,000

142,000

清寒僑生助學金

144,000

144,000

139,000

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學生獎助學金

2,688

3,000

3,000

其他(軍人及遺族、弱勢學生)

小計

1,640,855

1,555,265

1,385,554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64,029

290,000

290,000

私立大學校院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39,939

20,000

20,000

私立大學校院現役軍人子女學費減免

125

200

200

私立大學校院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學雜費減免

51,558

51,000

51,000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35,672

38,881

38,881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43

1,892

1,89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13,798

53,166

53,166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000,000

850,000

700,000

中低收入戶、區域弱勢優秀學生參加師資培育獎助金

104,776

111,793

93,88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

7,245

10,123

8,322

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2,541

3,210

3,210

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

121,129

125,000

125,0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提供資料。

附表3-7-3:我國社會保險年金制度表

項目

公保

軍保

勞保

農保

國民年金

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軍人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國民年金法

適用對象(加保)

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第 2 條)

現役國軍官、士、兵

(第 2 條)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勞工參 加勞工保險者;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未滿 15 歲之勞工亦適用之。

(第 6 條)

1、依農會法第 12 條規定之農會會 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非前述農會會員,年滿 15 歲以 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第 5 條)

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 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領取年資/金額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

(第 7 條)

(現行) 保險費率(法定費率範圍)

8.28%

(一次給付者)

12.53%

(年金給付者)

(107 年~)

(7%至 15%;依精算結果覈實調整)

9.94%

(107 年~)

(8%-12%)

(第 10 條)

10%

(未含就保1%)

(108年)

(普通事故,為 7.5%至 13%,97 年7 月施行後第 3 年調高至 8%,其後 每年調整 0.5%至 10%止;並自 10%,當年起每 2 年調高 0.5%,至上限 13%止)(第 13 條)

2.55%

(108年)

(84.03.01 健保實施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按 6%至8%擬定)

(第 11 條)

9%

(108 年)

(第1年為6.5%,第 3 年調高0.5%,以後每 2 年調高 0.5%至上限 12%)

(第 10 條)

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每月保俸級距: 11,985 元至 56,930 元)

被保險人月支本俸

繳費:(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第 1 級 23,100元至第16 級 45,800 元

按勞工保險前 1 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11 條)

(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成長率(達 5%)時調整。

(。第 11 條)

(104年~每月投保金額為 18,282 元。)

給付項目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停

(6 項)(第 3 條)

退伍、殘廢、死 亡、育嬰留停與眷屬喪葬

(5項)(第3條)

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老年 及死亡(5 項)

農保: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喪葬津貼)

(5 項)(第2 條)。

老農津貼

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

(4 項)(第 2 條)

年金請領條件

1、養老年金給付(第 16 條)

(1)一般條件

A.投保年資 15年以上且年滿65 歲;

B.投保年資 20年以上且年滿60 歲;

C.投保年資 30年以上且年滿55 歲。

(2)危勞降齡屆退(第18 條) 投保年資滿15年以上,不受年齡限制。

(3)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以及全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資遣)者(第18 條)投保年資未滿15 年,以15 年計,不受年齡限制。

2、遺屬年金給付

(第 22 條第 4 項、第 27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得請領之。

-

1、失能年金

(第 53 條)

身心障礙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給付(第 58 條)

(1)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保險 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98.1.1年金施行後第 10 年提高1 歲,其後每2 年提高1歲至 65歲)

(2)危勞降齡(第 58 條第7 項) 工作滿15 年,年滿55 歲

3、遺屬年金給付

(第 63-1、63-2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得請領之。

老農津貼

(第 3 條)

1、全額津貼

(1)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 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 居住超過 183 日者;

(2)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15 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15 年以上者。

2、半額津貼

於103年6月27日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減半發給。

1、老年年金

(第 29 條):年滿 65 歲

2、身心障礙年金

(第33 條):重度以上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3、遺屬年金

(第 40 條):加保期間死亡、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或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註:1.資料來源,整理法源資料庫及勞工保險局、台銀人壽及台灣銀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