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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文化資產之定義、類別、數量與規範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現況概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凃玉枝 蔡檳全 呂志銘

(一)文化資產之定義與類別: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之定義,文化資產係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另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場址、船舶及具有歷史意義之物件等資產謂之水下文化資產。其類別如下:

1.有形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等。

2.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

3.水下文化資產:(1)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2)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3)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

(二)我國目前已登錄文化資產數量

1.有形文化資產:截至108年2月底止我國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數量計有國定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重要聚落建築群、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國定考古遺址、直轄市/縣市定考古遺址、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等12類共2,554處、1,971案、8萬1,202件(詳附表2-1)。

2.無形文化資產:截至108年2月底止,我國已登錄無形文化資產計有378案434項(詳附表2-2)。

3.水下文化資產:截至107年底止,已依據文獻資料劃設16處敏感區域,經由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88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計18處,6處已依法列冊管理。

附表2-1:我國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統計表

序號

類 別

數 量

公 有

私 有

1

國定、直轄市/縣市定古蹟

940處

504

436

2

歷史建築

1,479處

876

603

3

紀念建築

6處

3

3

4

重要聚落建築群

1處

0

1

5

聚落建築群

13處

5

8

6

文化景觀

66處

52

14

7

史蹟

0處

0

0

8

國定考古遺址

9處

9

直轄市/縣市定考古遺址

40處

10

國寶

329案(48,473件)

11

重要古物

1,057案(24,471件)

12

一般古物

585案(8,258件)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

附表2-2:我國已登錄無形文化資產統計表

類 別

數 量

類 別

數 量

重要傳統工藝

14案(10項)

傳統工藝

165案(123項)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

22案(18項)

傳統表演藝術

171案(103項)

重要民俗

18項

民俗

158項

口述傳統

4案(3項)

傳統知識與實踐

2案(1項)

合 計

378案(434項)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

(三)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規範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除「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法)兩項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外,文化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落實執行其主管之文化資產保存業務,已分別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訂頒49項相關執行辦法 (詳附錄1)。

(四)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有關文化資產保護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家應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對於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對於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國家應保護之。我國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定有文資法,並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

文資法訂有補助公、私有文化資產之相關規定。例如第8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得補助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第30條第1項規定,文化部得補助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第72條第1項規定,文化部得補助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專業維護經費;第94條規定,文化部得補助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第95條第3項規定,文化部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爰此,文化部訂有「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作為補助經費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