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及修復預算呈增加趨勢
按文資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據中央各機關填報資料顯示,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修復預算數與支付實現數,均呈現成長趨勢(詳附表2-3、附表2-4),其中106年度以後增長速度最快(參附圖2-1)。
附表2-3:中央政府100年度至108年度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修復預算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單位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內政部
63
48
36
130
77
39
64
93
71
外交部
19
19
17
15
15
15
13
12
13
國防部
0(註2)
0
0
0
0
374
55
87
194
財政部
68
103
63
84
53
72
98
115
139
法務部
139
1
3
3
4
4
8
4
4
經濟部
62
43
99
193
452
84
202
237
291
交通部
0
0
0
0
0
3
0
4
103
衛福部
0
0
0
0
0
0
0
13
0
科技部
0
0
0
0
0
0
0
0
0
教育部
94
84
135
92
62
71
201
125
161
文化部
507
671
1,075
817
780
908
2,325
3,035
4,269
農委會
340
323
315
307
337
345
280
318
424
原民會
-
-
-
-
-
-
6
0.50
6
退輔會
-
-
-
-
2
0.24
-
0.50
0.10
國發會
1
1
2
2
5
15
5
12
16
故宮
20
20
23
61
70
74
90
64
63
司法院
17
29
10
84
54
44
5
12
11
監察院
1
1
2
5
2
23
32
30
21
總統府
8
11
3
13
9
61
36
23
58
合計
1,338
1,353
1,784
1,807
1,921
2,133
3,420
4,186
5,844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2.國防部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數均併入105年度預算數。
3.經濟部主管因台電公司於103至104年度連續辦理竹仔門電廠維護計畫金額較鉅,致該年度預算金額較以前年度遽增。
4.表列「-」表示當年度預算數為零,「0」表示當年度預算金額未達百萬元(百位以下四捨五入),因百萬元以下四捨五入,致合計數產生誤差。
附表2-4:中央政府100年度至107年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經費支付實現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單位名稱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內政部
57
48
36
33
33
20
20
59
外交部
17
19
19
17
17
16
17
18
國防部
-
-
-
-
-
(註2)374
55
87
財政部
21
36
52
72
51
72
105
72
法務部
138
1
3
3
3
3
7
4
經濟部
58
42
96
183
208
65
85
127
交通部
-
-
-
-
-
3
-
3
衛福部
0
0
0
0
0
0
0
0
科技部
0
0
0
0
0
0
0
0
教育部
89
53
132
119
82
77
169
113
文化部
461
458
795
617
690
674
1,615
2,859
農委會
295
270
272
209
247
278
267
247
原民會
-
-
-
-
-
-
4
-
退輔會
-
-
-
-
1
0
-
0
國發會
1
1
2
2
4
11
5
8
故宮
21
20
23
62
67
73
65
33
司法院
2
0
3
1
24
43
9
11
監察院
1
1
2
5
2
22
21
11
總統府
4
6
0
1
1
16
36
20
合計
1,164
956
1,435
1,325
1,432
1,749
2,481
3,675
※註:1.資料來源,各該單位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2.國防部100年度至104年度支付實現數資料均併入105年度。
3.經濟部主管因台電公司於103至104年度連續辦理竹仔門電廠維護計畫金額較鉅,致該年度金額較以前年度遽增。
4.表列「-」表示當年度支付實現數為零,「0」表示當年度支付實現數未達百萬元(百位以下四捨五入),因百萬元以下四捨五入,致合計數產生誤差。
附圖2-1:100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支出趨勢圖
※1.資料來源,中央政府各機關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繪圖。
(二)文化部主管補助辦理文化資產維護及修復概況
據文資局提供資料,文化部主管100年度至108年度間核定補助總金額介於2.64億元至15.35億元之間,其中以106年度總計核定補助15億3,530萬1千元為最高(詳附表2-5)。
復據文資局說明略以:「囿於水下文化資產業務預算額度尚顯不足,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發布後,尚未編列相關補助費,亦少有相關補助申請案,105年度至108年度申請案件均為研討會之補助。」
附表2-5:100年度至108年度文化部主管補助辦理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政府部門(含公營事業)
個人或民間團體
文化部主管補助合計數
管理單位
自行負擔
文化部主管
補助
管理單位
自行負擔
文化部主管
補助
100年度
143,305
86,271
118,487
190,082
276,353
101年度
515,425
612,657
75,699
833,211
1,445,868
102年度
323,274
155,759
70,976
109,189
264,948
103年度
371,816
204,290
111,303
219,105
423,395
104年度
210,945
223,945
26,909
51,111
275,056
105年度
561,078
693,326
117,120
269,892
963,218
106年度
505,109
647,393
744,501
887,908
1,535,301
107年度
247,044
347,799
168,083
469,343
817,142
108年度2月底止
23,891
47,460
30,866
23,201
70,661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本報告整理製表。
(三)近年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文化資產保護及運用相關預算執行情形
1.近年文化部大幅增加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文化資產之預算補助
近年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文化資產業務均呈現大幅增加趨勢。補助地方政府部分,99至104年度間未達4億元,105年度為5億2,500萬餘元(較104年度增幅72.13%),106年度為9億800萬元(較105年度增幅72.95%)。補助國內團體及個人補助部分,100至104年度在2,300萬元至3,500萬元之間,105年度為7,200萬元(較104年度增幅213.04%),106年度為9,800萬元(較105年度增幅36.11%)(詳附表2-6)。
附表2-6:98年至107年文化部主管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決算數(1)
文化部補助
地方政府
補助地方政府
-文化資產業務
文化部補助
團體及個人
補助團體及個人
-文化資產業務
金額
(2)
比率
(2)/(1)
金額
(3)
比率
(4)/(1)
金額
(3)
比率
(3)/(1)
金額
(4)
比率
(4)/(1)
98
6,859
1,737
25.33
-
-
634
9.24
16
0.23
99
8,399
1,793
21.35
-
-
719
8.56
15
0.01
100
10,747
2,531
23.55
300
2.79
1,190
11.07
33
0.31
101
14,330
1,006
7.02
302
2.11
3,328
23.22
33
0.23
102
15,036
1,771
11.78
385
2.56
3,846
25.58
24
0.16
103
14,424
1,915
13.28
388
2.69
3,529
24.47
35
0.24
104
16,096
1,569
9.75
305
1.89
3,720
23.11
23
0.14
105
15,616
1,060
6.78
525
3.36
5,276
33.79
72
0.46
106
18,171
1,863
10.25
908
5.00
5,562
30.61
98
0.54
107
17,204
3,508
20.39
707
4.11
6,852
39.83
700.41
※註:1.資料來源,文化統計網(https://stat.moc.gov.tw/);本報告整理。
2.本表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金額均為決算數。
2.近年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文化資產預算,以臺南市及高雄市所獲補助金額最高
102至106年度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關文化資產經費,整體而言補助最高者為臺南市3億5,074萬元(占比13.97%),其次為高雄市2億8,079萬元(占比11.18%)、屏東縣2億2,491萬元(占比8.96%)及澎湖縣2億648萬元(占比8.22%)(詳附表2-7)。
據文化部表示,補助經費係依據各縣(市)政府所提之申請計畫進行審查後再予以核定,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活化或再利用工程,文資局盡量給予經費支持,其中高雄市與臺南市所提申請案件數量較多且金額較高(市府所編列之配合款亦較高),以致核定補助金額高於其他縣(市)。
附表2-7:102至106年度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關文化資產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縣市別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2-106年度合計
比率
新北巿
13.26
11.89
31.05
20.23
72.36
148.79
5.93
臺北市
0
0.54
0.2
0.39
6.22
7.35
0.29
桃園巿
13.68
21.48
22.23
47.55
22.47
127.41
5.08
臺中市
41.91
31.72
19.15
40.96
60.58
194.32
7.74
臺南市
55.82
42.24
58.68
84.91
109.09
350.74
13.97
高雄市
49.73
53.43
25.4
28.74
123.49
280.79
11.18
宜蘭縣
16.76
17.42
13.99
11.72
21.13
81.02
3.23
新竹縣
12.39
5.94
7.88
14.72
4.89
45.82
1.83
苗栗縣
4.88
4.51
2.93
8.03
23.98
44.33
1.77
彰化縣
10.12
13.08
12.65
29.33
39.69
104.87
4.18
南投縣
13.82
14.97
4.73
4.37
16.61
54.5
2.17
雲林縣
14.59
26.58
26.33
28.87
16.61
112.98
4.50
嘉義縣
12.81
30.54
5.63
24.29
29.55
102.82
4.10
屏東縣
21.13
12.03
15.23
46.35
130.17
224.91
8.96
臺東縣
10.54
7.46
4.83
29.83
25.17
77.83
3.10
花蓮縣
12.55
6.51
8.48
15.6
41.64
84.78
3.38
澎湖縣
43.68
42.37
18.12
27.64
74.67
206.48
8.22
基隆市
6.75
4.74
1.46
5.86
6.89
25.7
1.02
新竹市
14.51
16.52
5.1
13
40.25
89.38
3.56
嘉義市
1.82
7.84
7.56
8.7813.86
39.86
1.59
金門縣
5.93
5.89
5.43
19.42
16.25
52.92
2.11
連江縣
8.1
9.9
7.5
14.82
12.56
52.88
2.11
合 計
384.78
387.6
304.56
525.41
908.13
2,510.48
100.00
※註:1.資料來源,文化統計網(https://stat.moc.gov.tw/);本報告整理。
3.農委會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部分
(1)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係指具有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自然地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農委會林務局統計,截至108年3月底共有自然保留區22處、地質公園1處、珍貴稀有植物5種。
(2)農委會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相關費用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該會依據文資法第8條第3項訂定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下列支出,給予補助:1.監測研究及管理維護事項。2.地質公園或自然紀念物保存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之修復或活化利用計畫。3.保存、記錄、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4.其他專案計畫。
(3)農委會近年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預算執行率均達99%以上
105至107年度間,農委會分別核定補助案件6、8、12案,預算執行率均達到99%以上(詳附表2-8)。108年度截至3月底共有13案申請,已核定1案。
附表2-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預算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預算數
20,890
17,149
42,398
42,385
決算數
20,890
17,149
42,130
0
執行率
100%
100%
99.37%
-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2.105及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自編決算數。
(四)近年文化部辦理重大文化資產保存及運用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1.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前身)95至98年度推動「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其後延續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99至104年度),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105至108年度)。各期計畫執行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1)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95至98年度)
計畫原列總經費47億680萬元,預算實際編列41億5,217萬元,主要辦理「台閩地區古蹟維護計畫」、「產業文化資產再生事業計畫」、「區域型文化資產環境保存及活化計畫」、「綠島文化園區籌設計畫」、「臺灣博物館及舊土銀、鐵道部、樟腦工廠等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等5項子計畫,共進行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106處、規劃研究107處、再利用工程33處、區域型文化資產環境保存及活化25處。
(2)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計畫(99至104年度)
計畫原列總經費45億8,800萬2千元,預算實際編列32億7,452萬6千元,主要辦理「有形文化資產管理體系計畫」、「無形文化資產與保存技術推廣計畫」、「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領航計畫」、「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及「文化資產育成中心建置計畫」等5項子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遺址及文化景觀聚落及防災體系建置30處、空間資訊系統建置計畫200處、傳統藝術及保存技術藝生(匠師)培訓15人、技術協力、檢測及行動實驗室48處、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35處、文化資產人才育成培訓6,000人次。惟該計畫107年度決算仍有保留數632萬3千元,主要係嚴家淦紀念園區-嚴家淦故居修復工程之預付款,其完工期限為109年5月12日,而辦理預算保留。
附表2-9:文化部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2期之預算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法定預算數
可支用
預算數
執行數
保留數實現數
賸餘數
合 計
99
454,684
454,684
419,631
23,843
443,474
11,210
100
541,039
666,410
488,529
82,588
571,117
95,293
101
533,194
665,652
555,304
83,143
638,447
27,205
102
571,380
660,996
602,541
23,509
626,050
34,946
103
589,584
643,581
443,714
58,647
502,361
141,220
104
584,645
728,409
580,261
56,720
636,981
91,428
105
0
91,428
73,728
3,509
77,237
14,191
106
0
14,191
4,682
370
5,052
9,139
107
0
9,139
2,816
0
2,816
6,323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99至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自編決算數。
(3)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 (105至108年度)
計畫總經費74億4,228萬6千元,中央政府負擔52億500萬元,地方政府配合款22億3,728萬6千元。105至107年度中央政府已編列預算41億925萬5千元,實現數37億6,737萬6千元(占法定預算數91.68%)(詳附表2-10)。
附表2-10: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之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法定預算數
可支用
預算數
執行數
實現數
應付數
賸餘數
合 計
105
1,164,714
1,164,714
841,714
188,077
134,923
1,164,714
106
1,692,856
1,936,382
1,343,074
0
87,584
1,430,658
107
1,251,685
1,757,584
1,582,588
0
14,693
1,597,281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105及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自編決算數。
105至107年度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或文化景觀活化分別為5、10、16處(棟);傳統藝術傳習與傳統技術暨其知識培訓計畫分別為30、30、35人次;國定及縣市指定遺址展館空間規劃、改善及維運各1處(詳附表2-11)。
附表2-11: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之執行績效(部分)
績效指標
評估基準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或文化景觀活化
處(棟)
5
10
16
傳統藝術傳習與傳統技術暨其知識培訓計畫
人次
30
30
35
國定及縣市指定遺址展館空間規劃、改善及維運
處
1
1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計畫
區
1
1
1
古物保存活化及守護體系建置計畫
案
9
9
9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再造歷史現場計畫
行政院106年4月5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包含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主要以地方政府為提案單位,由中央政府進行政策規劃,並建立評選機制,輔導及鼓勵地方政府透過軟體帶動硬體規劃,以保存歷史文化,將文化與當代重新連結,並結合文化、科技、教育等領域研提相關整合計畫。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決算數12億7,990萬2千元(占預算數92.81%)(詳附表2-12)。截至108年4月底,已核定補助計畫30案(詳附表2-13)。
附表2-12:106至108年度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年度
預算數
累 計
分配數
執行數
保留數
實現數
賸餘數
合 計
第1期
106、107
1,379,000
1,379,000
1,278,064
99,098
1,377,162
1,838
第2期
108、109
4,900,000
279,077
84,140
-
84,140
-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為自編決算數。
3.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為截至108年4月底之執行數。
附表2-13:106至108年度地方政府申請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之補助案件 單位:案
年 度
地方政府
申請補助
文化部
核定補助
備 註
106
18
18
107
12
11
未獲補助案件:新竹縣尖石鄉縣定古蹟TAPUNG(李棟山)古堡再造歷史現場計畫。
108
3
1
未獲補助案件:集集樟腦出張所建築群再造歷史現場計畫。
合 計
32
30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108年度統計至該年度4月底止。
3.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
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係以具文化、藝術、歷史等價值之私有老建築為文化保存對象,由文化部訂定補助及評選機制,各地方政府依其需求訂定策略推動執行。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執行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決算數1億4,732萬3千元(占預算數80.95%)(詳附表2-14)。107年度有49案通過複審,108年度截至4月底有14案通過複審(詳附表2-15)。
文化部106年度及107年度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未達預期目標,主要係該計畫需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進行溝通及說明,並協助地方政府查考老建築之歷史文化等,前置作業較為耗時,致執行進度落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106年9月13日至107年底),截至107年底已核定61案。
附表2-14:106至108年度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年 度
預算數
累 計
分配數
執行數
保留數
實現數
應付數
賸餘數
合 計
第1期
106、107
182,000
182,000
20,967
109,089
34,677
164,733
17,267
第2期
108、109
394,660
25,400
556
3,521
0
4,077
-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為自編決算數。
3.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為截至108年4月底之執行情形。
附表2-15:107及108年度申請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之案件審核情形 單位:案
直轄市
/縣(市)
107年度
108年度
提出申請
通過初審
通過複審
提出申請
通過初審
通過複審
新北市
1
1
1
0
0
0
臺北市
2
2
2
0
0
0
桃園市
2
2
2
0
0
0
臺中市
2
2
1
4
4
2
臺南市
4
4
4
1
1
1
高雄市
7
7
4
0
0
0
宜蘭縣
1
1
0
0
0
0
新竹縣
1
1
0
1
1
1苗栗縣
3
3
1
0
0
0
彰化縣
0
0
0
0
0
0
南投縣
8
8
6
4
4
3
雲林縣
6
6
6
1
1
1
嘉義縣
4
4
4
0
0
0
屏東縣
3
3
2
0
0
0
臺東縣
0
0
0
1
1
1
花蓮縣
5
5
2
0
0
0
澎湖縣
1
1
1
0
0
0
基隆市
6
6
2
2
2
2
新竹市
5
5
4
0
0
0
嘉義市
3
3
3
0
0
0
金門縣
4
4
1
3
3
3
連江縣
3
3
3
0
0
0
合 計
71
71
49
17
17
14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文化部107年1月24日發布該計畫之補助作業要點,故107年度起始有補助案件提出申請。107年度通過複審49案(含58棟建物修繕及3件建築修復技術再生培力案);108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