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藉由學校教育體系使國人得以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爰於文資法第12條及水下文資法第12條規定各級學校有關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推廣,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為之。經查,截至108年3月底止,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規範尚在協商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與鼓勵辦法雖已訂頒實施,但研訂過程未依規定與教育部進行正式協商;又文化普查未為整體系統性地規劃,允宜改善。謹說明如下:
(一)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相關規範尚在研擬增修作業中,相關教材教案仍有待協調研商落實於教育體系推動
依文資法第12條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據文化部說明辦理情形略以:「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精神,現正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明定推動文資教育應辦理事項…。文資法增修部分預定於108年9月完成初擬。108年1月24日經與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召開研商會議,為系統性推動文化資產教育,將以課程統整方式融入國民教育教學內容,文資局已著手辦理課程教案教材開發,及辦理培育種子教師相關研習,教育部同意協助透過現有師培體系進行媒合…並可考量規劃文化資產師培學分班以納入師培體系。…正進行跨部會協調並逐步落實。」以上顯示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相關規範仍有待文化部與教育主管機關研商協調,法令修訂亦尚未完成,允宜積極加強辦理。
(二)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實施與獎勵辦法之訂定,逕以委託研究單位諮詢機關內部人員意見替代兩部會商程序,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水下文資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按前開規定意旨,實施與鼓勵各級學校推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辦法,應由文化部與教育部會商訂定。
經查文化部雖已完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訂頒作業,惟據文資局表示:「本辦法於委託國立中山大學辦理期間,由受託單位與教育部法制處處長交換意見,其建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授權之子法宜採任意性規定及推廣方式草擬。…並兼顧學校教育之多元及可行性。因教育部立場及原則業已明確,故辦法召開諮詢會議期間尚無邀請教育部會商。」以上顯示文化部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之研訂過程,並未與教育部進行正式會商討論,而係以委託研究單位諮詢與教育部內部人員之個人意見,替代兩部會商程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之研擬作業容欠周妥。
(三)文化資產普查項目宜有系統性地規劃,並落實執行,俾建立完整之基礎資料,以利後續維護及保存作業
文資法第14條、第43條、第60條、第65條、第78條及第8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無形文化資產項目。
據文資局表示略以:「自97年起,規劃進行主題式普查工作,對偶戲相關工藝保存技術、寺廟民俗…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之維護修復匠師人力資源等相關主體進行普查工作…。」復據該局統計,100年度至108年2月底止,連江縣未曾進行任何文資項目普查,基隆市、台北市、新竹縣、雲林縣、宜蘭縣及澎湖縣僅曾經辦理古物普查,其他縣市則分別有辦理考古遺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等有形文資,以及傳統表演藝術、傳統藝術、傳統工藝、原住民族口述傳統或漢民族歌謠傳承人等無形文化資產普查(詳附錄2)。
據上開資料顯示,文資局及各縣市政府多以主題式辦理文資普查,其中地方政府規劃文資普查項目以「古物」為最普遍,至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及民俗等文資項目,僅有少數縣市曾辦理相關普查。
按文化資產普查乃是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項目之初步篩選調查工作,亦為文化國力調查之重要項目。且揆諸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意旨,乃期藉由普查作業建立完整之文化資產基礎資料,俾定期更新資料,以利於管理維護及建立監管、通報機制,進而便於運用公權力保護。爰此,文化部允宜全盤考量,為系統性地規劃文資普查項目,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落實文資普查機制,俾建立完整之全國文化資產基礎資料,以增進文化資產保存計畫之推動成效。
綜上,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教材及相關規範,乃各級學校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圭臬,攸關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動成效至巨,文化部允應加速與教育部協商進程,以利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推動,並督導各級主管機關系統性地規劃文化資產普查項目,妥慎執行普查作業,以建立完整之文化資產基礎資料,俾利後續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之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