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人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意識雖有日益提升之勢,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預算亦顯著增加,由105年度之15.19億元增加為108年度之59.30億元。惟仍迭有文化資產發生火災事故、或遭人為破壞、或自然保留區遭違規入侵與破壞等情事,顯示文化資產保存意識仍有待加強,現行文化資產防災與預警機制之有效性及完善性容有檢討空間。謹臚陳如下:
(一)古蹟及歷史建築迭有火災事故發生,允宜加強防火與預警機制,並檢討現行文化資產防火與抗災法規之完善性
為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場所之安全防護,並完善場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內政部消防署於98年7月間頒布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以下簡稱古蹟火災預防指導綱領)。該指導綱領,除揭示場所致災因子外,並明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之防火注意事項。顯示政府對於古蹟與歷史建築防災之重視。
惟查100年度至108年1月底止至少發生桃園東門市場、台鐵北門鄭州路宿舍等27件公有歷史建築火災事件(參附表3-1),顯示古蹟火災預防指導綱領實施多年來,仍未能有效防止公有古蹟與歷史建築火災事件,文化部允宜妥慎檢視現行防災管理機制之有效性、完善性,並協調內政部消防署共同協助管理機關強化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防火災和預警機制。
附表3-1:100年至108年1月底遭火災燒毀之公有歷史建築一覽表
發生年度
歷史建築標的
備 註
100年
桃園東門市場
桃園市警察宿舍
推斷係人為縱火
台鐵北門鄭州路宿舍
花蓮火車站台鐵宿舍
101年
花蓮自由路台鐵宿舍
花蓮重慶路台鐵宿舍
台北金門街日式宿舍
雲林縣斗六鎮縣府路經濟農場
102年
豐原林務局日式宿舍
水里車埕日式宿舍
嘉義縣警局日式宿舍
台大木造宿舍群(前日本海軍俱樂部)
為列管歷史建築,正在申請成為古蹟,卻發生火災,疑人為惡意縱火。
103年
基隆港西岸碼頭倉庫
台糖虎尾總廠日式宿舍
為台糖資產,第二度火災。
104年
台糖虎尾總廠日式宿舍
為台糖資產,第三度火災。
105年
北港糖廠廠長宿舍
疑電線走火,亦不排除人為縱火(註:沒有被波及之15棟員工宿舍,於該火災事故之後亦全部被夷平。)
虎尾建國二村
起火原因不明。
前南菜園日式宿舍群
台銀管理,因施工不慎引起火災。將依文資法第27條規定辦理緊急修復,全區修復再利用計畫。
原台北刑務所官舍
法務部管有,起火原因不明。
台北市鄭州路台鐵舊宿舍群
台鐵管有,疑似人為疏失起火。
臺中州廳附屬建築群
疑似人為疏失起火。
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台電管理之列冊文資。
台中火車站舊宿舍
台鐵所有。
106年
台鐵高雄檢車段
台鐵所有。
陽明山美軍宿舍群
台灣銀行所有。
107年
苑裡鎮公有市場
苗栗縣政府所有。
108年
南郭郡守官舍群9號、10號
彰化縣政府所有。
※註:1.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製表。
(二)部分文化資產遭人為破壞,或因新建工程而拆除等毀損情事,宜研謀有效預防對策,並檢討罰則之強度
據各部會填報資料顯示,自100年度至108年2月底止,計有3件公有文化資產毀損事件,分別為農委會林業試驗所管理之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因梅花鹿數量過多,影響林下植物,致物種多樣性減損;財政部主管台灣銀行管理南菜園日式宿舍因保護鋼棚施工不慎引起火災,以及總統府因民眾駕車衝撞,致總統府建築物正大門及周邊區域設施毀損等3案。
前開文資毀損事件可歸屬人為蓄意破者雖僅1案,惟查另有部分機關未填報之人為破壞事件,例如高雄驛驛長事務所及台灣銀行日式宿舍群因為新建工程而全部或部分遭拆除,文資保留與開發使用利益間之權衡取捨,似容有再審慎斟酌之空間;又如台鐵高雄檢車段則因發生火災後全部拆除、臺灣博物館門口之銅牛遭人潑漆破壞等情事(參附表3-2),顯示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機制仍待強化,允宜研謀有效對策,並檢討相關罰則之強度,俾有效遏止人為破壞。附表3-2:100年度至108年4月底我國文化資產拆除或人為破壞事件一覽表
縣市別
文化資產名稱
遭破壞時間
管理單位
備 註
高雄市
高雄驛驛長事務所
101年5月
台灣鐵路管理局
鐵路地下化工程未劃入保存範圍而拆除。
彰化縣
台灣銀行日式宿舍群
101年6月
台灣銀行
台銀為興建新分行,保留2棟登錄為歷史建築,其餘拆除。
台北市
原台北刑務所官舍
103年8月
法務部台北監獄
部分登錄為市定古蹟、歷史建築,法務部於103年7月開始拆除北面的宿舍,隔月進行文化資產會勘後即拆除。南面的宿舍則於102年底登錄為台北市歷史建築,但105年9月發生火災,仍待修復再利用。
高雄市
台鐵高雄檢車段
106年1月
台灣鐵路管理局
發生火災後完全拆除。
台北市
台北嘉禾新村(眷村聚落)
106年
國防部
三處登錄為歷史建築,嗣因民代以環境髒亂及公共安全為由,北市府放行國防部於106年2月拆除南區建物。
台北市
台灣博物館門口銅牛
106年8月
台灣博物館
遭潑油破壞。
※註:1.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製表。
(三)具文資潛力之公有老舊建物,於文資審議前或審查中,屢遭人為破壞或火災毀損,允宜加強潛力文資之管理及保護機制
據文化部表示,為防止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尚未完成前,遭受毀損拆除之情形,業於105年7月27日增修文資法,增修訂相關保護機制。按現行文資法第20條及第36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審查期間以6個月為限,但得延長一次。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復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爰此,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管理維護措施應依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規範辦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惟據文化部統計,107年度發生建造物在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尚未完成前,遭人為毀損、拆除之情事即有6案之多;另據維基百科統計105年7月以後,具文資潛力之公有老舊建物,於文資審議前或已列為暫定古蹟,卻遭人為破壞、拆除、或發生火警而燒毀之案件至少22件(詳附表3-3)。文化部允宜督促各機關加強潛力文化資產之保護機制,並研謀有效改善對策。
附表3-3:105年度至108年4月底我國公有潛力文化資產遭破壞一覽表
文資所在 地
文資標的
遭破壞
時 間
備 註
彰化縣
頂番派出所
105年
文化局長表示那棟建築沒有保留價值,拆除過程一切合法。
台南市
八田與一銅像
106年
遭人將頭部鋸下並丟失。
高雄市
左營舊城牆西門砲台段
106年
被民眾當漆彈遊戲場而破壞。
台北市
園山水神社
106年
遭噴漆、石狛犬失竊。
高雄市
旗山分局長宿舍
106年
尚未進行文化價值評估之日式宿舍,遭無預警拆除。
舊高雄關稅局布袋留置所
106年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認為因舊有建築損壞不易保留,且尚無文資身分,考慮未來用途,爰予以拆除。
台中市
台中綠川卵石護岸
106年
部分河段被刨除、部分河段以乾砌石覆蓋
高雄市
原台灣省物資局高雄辦事處辦公廳與倉庫
107年
結構補強工程期間多處破壞。
(未獲文資認證)
高雄市
高雄煉油廠
107年
油廠除役後,尚未進行文資價值判定即大舉拆除。
新北市
新莊分局分局長日式宿舍
107年
遭拆除。
台北市
台大醫院鍋爐房
107年
遭拆除解體。
高雄市
茄萣鹽警槍樓
107年
遭噴漆破壞。
台北市
北投公園
107年
文資提報過程中遭破壞。
台北市
彰化銀行北門分行
107年
文化局不知已列冊追蹤,最終決定不給予文資身分而拆除。
高雄市
雄鎮北門內港務局宿舍
107年
未獲認定為雄鎮北門古蹟之一部分而拆除。
台北市
延平南路下水道疑似城牆唭哩岸石
107年
遭水泥灌漿而毀。
高雄市
高雄車站第一、第三月台
107年
文史團體提報,現勘後尚未審議即遭拆除。
台北市
松山療養所
108年
遭拆除。
台北市
台北消防組喆所牆柱遺構
108年
遭拆除。
彰化縣
溪州鄉榮民工廠
108年
列冊追蹤後遭偷拆。
新北市
樂生療養院舊大門
108年
遭拆除。
※註:1.資料來源,本報告整理製表。
(四)屢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情事發生,允待加強宣導及巡察作業
按文資法第103條至第109條規定,如有違反該法規定者,除得處以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外,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配合斷絕水電或其他能源,以嚇阻人為破壞文化資產。
據農委會及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自100年度至108年2月底止,因違反文資法相關規定之處分案件計有35件(農委會7件、文化部28件),平均每年將近4件違規案件,其中農委會處分案由以民眾擅自進入自然保留區範圍居多,至文化部主管之處分案件,除多數為人為破壞案件外,間有因管理不當或所有人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導致文化資產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例如「歸綏街文萌樓」分別於103年及107年因管理不當遭以相同事由處分,甚有列冊遺址遭建設(營造)公司破壞之情形(詳附表3-4),主管機關允宜積極宣導文資保護觀念,並加強輔導文化資產管理者強化並落實管理維護機制。
附表3-4:100年度至108年2月底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處分案件統計表
單位:案件
主管
機關
年度
處 分 案 由
農委會
101
挖掘台灣油杉(2案)
104
未經核准,擅自進入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
106
未經核准,擅自進入插天山自然保留區範圍(2案)
擅自進入苗栗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改變及破壞保留區內原有自然生態
107
未經核准擅自進入插天山自然保留區範圍
文化部
100
台中市市定古蹟瑞呈堂遭拆毀
101
高雄市國定古蹟鳳山龍山寺遭人縱火
基隆市市定古蹟清法戰爭紀念園區遭人毀損古蹟內墓碑及石碣
103
台南市國定古蹟臺南孔子廟圍牆遭塗鴉
國定古蹟總統府遭駕駛砂石車衝撞造成正大門口部分毀損
台北市市定古蹟「歸綏街文萌樓」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
志榮建設(股)公司於工程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台北市歷史建築青雲閣),未予停止工程,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逕為拆除
歷史建築「木下靜涯故居」所有權人毀損歷史建築
104
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外部遭潑漆毀損風貌
苗栗縣縣定古蹟三義勝興火車站遭人以油漆任意塗寫
105
台北市市定古蹟「前南菜園日式宿舍」鋼棚架保護設施工程施工不慎,致火災嚴重損壞建物
106
國定古蹟左營鳳山舊城西門段城牆遺跡遭人在該處進行漆彈遊戲活動
台中市國定古蹟林家宮保第園區下厝大花廳大門門栓遭人腳踹致不堪使用
國定古蹟「臺北機廠」附屬設施之電纜線遭人剪斷變賣
市定古蹟「鶯歌汪洋居」所有人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歷史建築「綿豐洋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行建物拆除工程
107
市定古蹟「草山水道系統」範圍內之園山水神社遭塗鴉破壞
歷史建築「月涵堂」未依文資法第34條規定辦理
市定古蹟「北投不動明王石窟」管理維護不當有毀損情事
市定古蹟「歸綏街文萌樓」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
100
掃叭石柱景觀平台改善工程違反文資法
102
國定鳳鼻頭遺址地貌地景遭毀損
社角遺址範圍遭民眾開挖行為破壞
104
安和路列冊遺址遭喬○營造公司開發行為破壞104
安和路列冊遺址遭磊○建設公司開發行為破壞
104
安和路列冊遺址遭慶○建設公司開發行為破壞
105
安和路列冊遺址遭邑○營造公司開發行為破壞
106
惠來遺址遭永○營造公司開發行為破壞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
(五)部分文化資產因疏於管理維護或人為拆除,致主體毀損或構件滅失,而喪失文化資產價值,依規定廢止文資身分
依文資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是以,文化資產之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據文資局統計,截至108年2月底止計有10件撤銷文化資產身分案件,其中高雄市舊城國小內閩南式三合院歷史建築遭校方拆除,致文化資產全部佚失而撤銷文資身分;苗栗縣黃春成校長故居,因年久失修,損壞嚴重、主構件滅失,致失去歷史風貌,而廢止文化資產登錄。或有公部門所有之歷史建築(永和自來水公司宿舍),因該建物之所有單位提出訴願,嗣依訴願判決而撤銷文資身分(詳附表3-5)。
以上撤銷文資身分之原因概為:依訴願判決辦理、建物年久失修損壞嚴重,已失歷史風貌、建物遭拆除等。顯示老舊建築物之所有者對於建物被指定為文資之意願不高,或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意識容有提升空間。文化部除應加強督促文資所有者及管理者加強落實維護管理機制外,允宜深入探究管理單位排斥被指定為文資身分之原因,並研謀防止文資所有者因基於使用與開發利益,蓄意以怠於維護之消極管理方式,任由歷史建物頹圮毀壞,以達撤銷文資登錄目的之有效對策。
附表3-5:截至108年2月底廢止文化資產身分案件一覽表
縣市別
文資名稱
文資
身分
廢 止 原 因
新北市
永和自來水公司宿舍
歷史建築
依訴願決定辦理
台北市
濟南路三段50號
歷史建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
闕家祖厝「德成居」
歷史建築
同上
苗栗縣
黃春成校長故居
歷史建築
建物產權為私有,所有人申請廢止文資登錄,且因建物產權爭議,年久失修,致損壞嚴重,已漸失歷史建築風貌,爰依規定廢止登錄。
苗栗縣
苗栗市萬善祠暨范苟祠
史蹟
史蹟登錄程序不完備,且欠缺佐證文獻史料,不符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2條規定。
高雄市
舊城國小內閩南式三合院
歷史建築
建築物於92年間遭校方拆除,文化資產已佚失。高雄市府於107年6月4日核定廢止文資身分。
屏東縣
屏東市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日治時期軍官眷舍-南京路45號
歷史建築
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
宜蘭縣
舊蘇澳區漁會大樓
歷史建築
建築物外觀並不特別突出,登錄理由欠充分。
澎湖縣
澎湖二村眷村廣場
歷史建築
澎湖二村原有之「入門兩柱子」已滅失;「福利社」現已無人居住、管理,壁體嚴重龜裂毀損,隨時有崩塌之虞,籃球場已無籃球架,原有眷舍、圍牆、菜宅皆已殘損或拆除,其空間紋理已無法呈顯眷村生活之風貌,喪失歷史建築之價值。
澎湖縣
山水金生堂藥鋪
歷史建築
建造物因毀損,確已失去原有風貌及形貌,且主構件已佚失。
※註:1.資來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
按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除部分係直接顯露於實質有形之主體或構造技術外,部分則植基於非物質涵義之歷史、文化價值,而此類文化價值之訊息均須依附於實體之載體材料上。故保護有形文化資產之構造或材料、原有形貌、式樣及風格,避免遭毀損破壞乃確保其文化資產價值之關鍵課題。相關主管機關允宜加強宣導文資保存意識,並檢討文化資產防災、預警機制及相關法規之完善性,俾確保有形文化資產永續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