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資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應依照原有形貌、式樣、風格修復,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查108年度中央政府有關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修復再利用預算數59億餘元,已創下歷年最高紀錄(詳附表2-5)。惟據調查資料顯示,尚有部分公有文化資產尚待修復,或因安全考量而封閉,或長期閒(空)置尚待評估規劃再利用,亟待積極修復並妥慎規劃最適之保存與運用方案。謹臚陳如下:
(一)四成以上之公有歷史建築待修復,允宜積極規劃辦理,以免年久失修而衍生傾倒、坍塌,俾利文資保存
文化部近年來積極倡議「部部都是文化部」之理念,期以跨部會之力量推動文化事務,以增進文化治理成效。惟根據本報告調查資料顯示,多數部會有關文化事務之預算成長仍屬有限(詳附表2-5),復查截至108年2月底止,中央各機關管理之古蹟、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計681件,其中須辦理修復者283件(占41.56%)(詳附表3-6)。顯示中央各機關在年度預算資源有限下,文資修復等文化事務相對不易被納入優先辦理事項。
按歷史建築長期處於破敗、凋零之景象,經久未修,不僅無法賦予建築物之生命,影響市容觀瞻,難以發揮附加價值之效益,亦恐因年久失修而擴大或加劇其毀壞程度,進而坍塌或傾倒,徒增修復之難度,文化部允宜督促各管理機關積極規劃修復作業,俾確保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成效。
(二)部分歷史建築處於閒(空)置狀態,允宜注意加強維護管理,並妥慎評估規劃再利用之可行性
據文資局統計,截至108年2月底中央政府管理之古蹟、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等有形文化資產681件,其中174件(占比25.55%)處於閒(空)置狀態。
按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雖然以維持原有風貌為首要目標,惟建造物長期閒(空)置,恐衍生機關日漸疏於管理維護,進而衍生荒廢頹圮之景況。爰若能適切地規劃活化再利用,不僅可有效保存原有風貌,甚或可能創造額外附加價值,例如結合觀光之文化遺產觀光效益。是以,針對長期閒(空)置之古蹟與歷史建築,各管理機關除應落實管理維護機制外,允宜妥慎評估規劃再利用之可行性。
(三)部分歷史建築基於安全考量而封閉,允宜積極規劃修復,以確保標的物安全,並避免擴大崩壞之風險
查部分歷史建築經建築物耐震力評估結果,需辦理補強,爰基於安全考量,目前封閉中,例如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又如羅東林鐵八號隧道亦因安全考量予以封閉。
按古蹟與歷史建築之破壞因子,除人為故意因素外,尚有來自於外在環境風險及內部建築結構之因素,對於已有結構安全疑慮之標的,允宜積極規劃修復或強化安全結構,以避免負面因素交互連環作用,加劇建造物崩壞之風險,或因經年失修而日漸頹圮傾塌。
(四)部分歷史建築被占用,允宜積極催討返還或為適當處理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8年1月間接管一批中部辦公室、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等歷史建築,據該會表示,前開建物屋況良好,惟其中一戶被占用中,恐不利文化資產維護管理。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積極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或參照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以免文化資產遭不當使用或人為破壞,確保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價值。
綜上,古蹟及歷史建築因具有稀少、特殊、不可再生與高度歷史價值等特性,為避免古蹟與歷史建築等因建(構)造物破敗、頹圮、傾塌而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各管理機關允宜積極規劃修護,對於閒(空)置之歷史建築,宜妥慎評估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及最適保存與運用方案。至歷史建物被占用者,管理機關允宜積極催討並為適當處理,以確保文化資產價值。
附表3-6:中央政府管有古蹟、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等有形文化資產現況統計表 單位:處
主管機關
數量
曾辦理修復之文資數量
現況分析
現況需辦理修復者
閒置且需辦理修復
使用中
整修(復)中
閒(空)置
其他
行政院
2
1
2
-
-
-
0
0
內政部
31
18
23
1
7
-
8
5
外交部
2
2
2
-
-
-
0
0
國防部
66
19
22
2
18
24
39
11
經濟部
106
44
59
-
35
12
4625
法務部
13
2
6
0
5
2
2
1
財政部
88
16
35
6
46
1
28
11
教育部
95
52
56
2
7
30
41
6
交通部
133
38
89
2
39
3
52
15
衛生福利部
6
1
1
1
2
2
5
2
農委會
67
23
57
2
6
2
30
6
文化部
34
29
21
11
2
-
20
2
科技部
1
1
1
-
-
-
-
-
退輔會
5
3
5
-
-
-
1
-
原民會
10
1
6
-
3
1
2
1
國發會
7
1
3
-
3
1
3
1
故宮博物院
1
-
1
-
-
-
1
-
總統府
3
3
3
-
-
-
3
-
立法院
3
-
3
-
-
-
-
-
司法院
6
3
5
-
1
-
-
-
考試院
1
1
1
-
-
-
1
-
監察院
1
1
1
-
-
-
1
-
合計
681
259
402
27
174
78
283
86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查填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資料,本報告整理製表。
2.「曾辦理修復之文資數量」資料包含刻正辦理修復中之資料。
3.現況分析「使用中」欄位資料,包含開放參觀、出租、出借等情況;「其他」包含部分使用/部分閒置、再利用規劃中、地方政府代管或合作都更、管制中、封閉中、待修中或被占用等情況。
4.表列「閒置且需辦理修復」資料包含「部分使用中/部分閒置」項目。
5.原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管理歷史建築-公賣局球場,已經拆除,現為該總隊辦公大樓,內政部已建請解除列管,爰本表不予納入統計。
6.財政部資料未包含北白川宮紀念碑、丁肖鶴登太武山題詩碑等2處非該部管理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