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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六、部分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自發現迄今已逾劃設暫時保護區之規定期限,且現行相關保護規範未臻明確周延,允宜檢討並研謀改善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凃玉枝 蔡檳全 呂志銘

據文資局統計,截至2018年底止,經由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共88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沈船等目標物者共計18處。惟其中部分水下目標物(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自發現迄今已近10年,仍待進行進階調查及釐清其文化價值,又現行相關規範對於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管理規範未盡周延明確,允待積極辦理並研謀改善。謹說明如下:

(一)部分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目標物,已發現多時,允宜積極規劃調研與釐清文資價值,俾利後續管理維護

按水下文資法第5條後段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應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同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通報後得採取下列措施:1.限制或暫停該水域特定範圍內影響該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2.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水下工作。3.於發現地所涉水域內劃設暫時保護區。」「前項第3款暫時保護區,準用第28條至第33條規定;其期間以2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失其暫時保護區之效力。」爰此,對於尚未經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確認為水下文化資產前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得限制或暫停影響該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活動或作業之暫定保護措施期限,最長不超過4年。

然據文資局提供資料顯示,經辨識確認18處為沈船等目標物中,計有澎湖水域之「將軍一號」、廣丙艦(Kohei)、英輪S.S.Bokhara、山藤丸(SantengMaru);台東縣綠島鄉水域「綠島一號」、連江東引海域之蘇布倫號等6處已依規定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其餘12處辨識後確認沉船等目標物,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以確認其文化資產價值(以下統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詳附錄3)。

查該12處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發現時間,其中23南進丸、御月丸、淺香丸、空殼嶼一號沉船,以及更新世晚期動物化石等5處水下目標物之發現時間為2009年;滿星丸沉船於2010年發現;東沙二號及四號沉船於2011年發現,以上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發現時間距今至少有8年以上,均已超過水下文資法第13條所定之劃設暫時保護區最長期限(4年),調查與研究進度似嫌遲緩,文化部允宜積極規劃相關進階調查作業,儘速釐清其文化價值,並確認是否提報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以利後續管理維護作業。

(二)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採現地保存策略,允宜配套具體管理維護措施

查文資局對於6處已經獲審議會同意為列冊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暨管理方案措施概為:1.現地保存。2.出水之文物積極進行管理維護。3.每年至少定期巡查一次,並逐步發展該海域環境監測工作。

至其餘12處尚未進行進階調查研究及文化價值待釐清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方案,則未實施巡查或監測等相關措施(詳參附錄3),顯示保護管理措施較已經獲審議會同意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者相對消極。惟據相關說明顯示,該12處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尚留有未出水之遺物,該局採現地保存策略,卻未見其他具體保護管理或監測等配套措施,相關管理維護機制容欠嚴謹周妥,允宜強化配套保護措施。

(三)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定義不明,有關管理維護保護之規範未臻明確周延,允宜檢討並研謀改善

查水下文資法共分為七章、44條條文,文化部並依該法第43條規定,訂頒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及依各相關條文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等8項辦法(詳參附錄1)。

揆諸水下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各項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水下文資法第5條、第9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0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等係分別規範「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發現通報、列冊管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理程序及應採行措施,以及違反規定者應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等規定。

惟綜觀水下文資法第3條有關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名詞定義,尚未見定義「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又列為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條件與程序、廢止之條件與限制、主管機關未能於暫時保護區之時效內,完成相關調研及水下工作時,應如何補救等亦未見明確規範,以上顯示現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暨相關管理辦法容有待檢討強化之處,允宜妥慎檢討並研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