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應依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補助款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實際撥款時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所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有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其參考作業程序為「經費撥付時,承辦單位應先審查各受補助機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並檢附受補助機關出具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資料與核准簽案,…,覈實撥付。」爰此,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地方政府撥付計畫型補助款時,應先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二)文化部對地方政府分期撥付補助款,惟第1期款項之撥付,未符應依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之規定
文化部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訂定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處理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補助款之撥付,按核定數分期為之,由文化部於期初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領據撥款至地方政府。惟查,文化部有關補助款之撥付係採「於期初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領據撥款至地方政府」,未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所定之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付之規定。例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之撥款規定如下:
1.附表-A類: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關(構)輔導計畫第1 期補助款之撥款,應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及電子檔、第1 期款領據(或統一發票)、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足額納入預算證明後撥付核定經費50%。
2.附表-B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第1期款之撥付,計畫完成發包訂約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契約書(或決標記錄影本)、領據(或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1 式2 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30%。
(三)第1期補助款於期初預撥,部分補助經費因執行延宕而保留數年,致補助經費暫存地方政府,不利中央政府整體資源運用
105年文化部核定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歷史建築鹿港元昌行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該年度撥付第1期補助款40萬元,並於105年度及106年度辦理預算保留,惟該計畫之所有權人不同意得標廠商進入屋內測繪,致彰化縣政府無法執行該計畫,文化部爰於107年度註銷保留。105年度撥付市定古蹟原臺南長老教女學校本館暨講堂修復工程、國定古蹟進士第假設工程規劃設計、構件補充調查研究暨修正規劃設計書圖案之第1期補助款105及106年度辦理預算保留;106年度撥付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篤行十村時光迴廊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及直轄市定古蹟西市場暨原臺南州青果同業組合香蕉倉庫修復工程預算之第1期補助款106及107年度辦理預算保留(詳附表3-10)。
綜上,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計畫之第1期補助款預撥地方政府,未符補助款應採核實撥付之規定,且間有補助經費長期暫存地方政府之情形,不利中央整體資源運用。
附表3-10:105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第1期補助款之預算保留情形(部分)
單位:新臺幣千元
受補助計畫名稱
文化部補 助
撥付第1期補助款
第1期補助款之預算保留數
備註
105年度
106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歷史建築鹿港元昌行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800
400
-
400
400
0
107年註銷保留。
市定古蹟原臺南長老教女學校本館暨講堂修復工程
35,341
7,068
-
7,068
1,440
國定古蹟進士第假設工程規劃設計、構件補充調查研究暨修正規劃設計書圖案
2,300
1,035
-
1,035
345
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篤行十村時光迴廊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90,362
-
27,108
-
26,211
23,183
直轄市定古蹟西市場暨原臺南州青果同業組合香蕉倉庫修復工程
99,000
-
19,800
-
14,973
8,138
※註:1.資料來源,105至107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單位決算;本報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