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應清查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契約責任辦理預算保留
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會計法第95條規定,各機關應由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復依內部審核準則規定,會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爰此,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允宜清查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契約責任部分,並辦理各項經費保留。
(二)文資局為求簡化帳務處理程序,對於未達支出條件之補助款撥付,仍以支出科目列帳
中央政府撥付補助款予地方政府,倘撥款尚未達支出條件時應以「預付款」科目列帳,待支出條件成就始改列「支出」科目。經查,文資局對於未達支出條件之補助款撥付,以「支出」科目而未以「預付款」科目列帳。據文資局表示,該局每年補助案件約千件,且地方政府皆集中於11及12月份向該局申請撥付款項,該局倘以「預付款」科目列帳待年底結帳時辦理科目轉正,徒增帳務處理繁瑣程度,且囿於該局主計室人力不足,為簡化帳務處理程序,爰未以預付款科目列帳。
(三)文資局未主動積極查明補助款之實際執行情形,致審計機關審核連續數年通知減列實支數
103年度至107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實支數並增列保留數之金額分別為7,631萬5千元、0元、9,600萬2千元、2億8,691萬1千元及1,909萬8千元,分別占各年度決算數之18.06%、0、15.99%、28.25%及2.43%(詳附表3-11)。
文資局表示審計部通知減列獎補助費實支數,主要係該局對地方政府第1期補助款之撥付,地方政府完成計畫修正始可請撥,惟補助款撥付地方政府後,因廠商履約進度未達請款條件,造成補助經費留存地方政府無法撥付廠商;該局為改善此情形,自107年起督促地方政府依實際可撥付廠商之金額來函請款,以避免廠商履約進度未達請款期程而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支數之情形。
綜上,文資局為求簡化帳務處理程序,對於未達支出條件之補助款撥付以支出科目列帳,惟會計年度結束時未積極清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致審計部連續數年通知減列,允宜檢討補助款之撥付程序及有關會計作業。
附表3-11:103至107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實支數金額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獎補助費之決算數
減列數
減列數
之占比
減列理由
103
422,643
76,315
18.06
因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經費至103年底尚有未執行款項,決算列為實現數,未依規定辦理保留,103年度經費類決算,應予修正減列。
104
406,258
-
-
-
105
600,466
96,002
15.99
因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經費至105年底尚有未執行款項,決算列為實現數,未依規定辦理保留,105年度經費類決算,應予修正減列。
106
1,015,582
286,911
28.25
因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經費至106年底尚有未執行款項,決算列為實現數,未依前規定辦理保留,106年度經費類決算,應予修正減列。
107
786,385
19,098
2.43
因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型經費至107年底尚有未執行款項,決算列為實現數,未依規定辦理保留,107年度經費類決算,應予修正減列。
※註:1.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2.103至106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7年度為自編決算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