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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一二、部分補助作業要點規範未盡周延妥適,致短期內數度修正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文化資產保存與運用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凃玉枝 蔡檳全 呂志銘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第30條規定,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為此,文化部為補助文化資產之相關事項訂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關懷照護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等,惟部分補助作業要點於訂定後又於短期內修正,例如:

(一)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7年5月22日訂定,107年7月31日修正撥款作業之規定,調整「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補助經費之撥付比率,第1期由20%調升為30%,第2期由30%調升為40%。

(二)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7年1月24日訂定,107年6月25日修正,108年2月13日再度修正。其中107年6月25日修正申請方式、審查作業、簽約及經費撥付等規定;108年2月13日又修正申請方式、審查作業及經費撥付之規定,並新增文化經營類租金補助項目等。

綜上,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及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於訂定後未及半年,即辦理補助作業要點之修正,其規範內容未盡周延妥適,致短期內數度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