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是文化之根,是全民資產,文化資產之歷史價值是無法用帳面數字衡量,且文化資產受損後無法再生,故保持與維護文化資產之原有形貌、式樣、風格與景觀,乃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之重要課題,惟我國文化資產教育相關規範及教材之研訂作業,尚待文化部與教育部協商中,文化資產迭有火災毀損,或遭人為破壞、拆除,部分歷史建築因毀損待修或長期閒(空)置,或有因長期疏於管理維護而傾倒坍塌者,又部分瀕危之無形文化資產未見擬定保存維護計畫,補助辦理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相關計畫未依規定公開補助計畫審核結果、未詳細清查補助預算執行情形,或補助作業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致難以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或未依規定公開補助計畫管考結果,以及補助作業要點規範未臻周延妥適等諸多缺失,亟待檢討改善。
另隨著博物館之功能及其呈現方式之演進,博物館之性質、角色、任務以及經營模式已不僅是收藏、保護、研究及展示文化資產之機構,惟我國國立博物館所參觀人數減少,展覽成效容有提升空間,典藏文物加值運用之開發與數量成長有限,加值運用之效益未臻理想,典藏文物展示率偏低,相關預算執行效益有待提升,允宜研謀改善。針對上開文化資產保存、運用及預算執行相關缺失謹提出建議意見如下:
一、允宜加速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相關規範及教材之研商進程,並系統性地規劃文化資產普查項目,俾建立完整之文化資產基礎資料
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教材及相關規範,乃各級學校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圭臬,文化部允應加速與教育部協商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相關規範之進程,以利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推動(廣),並督促各級主管機關宜系統性地規劃文化資產普查項目,以建立完整之文化資產基礎資料,俾利後續文化資產保存計畫之推動。
二、允宜加強文化資產保護意識及防災預警機制,並檢討現有法規之完善性
有形文化資產之文化資產價值必須依附在實體上,故保護有形構造物或材料,避免遭毀損破壞乃確保其文化資產價值之重要課題。相關主管機關允宜加強宣導文資保存意識,並檢討文化資產防災、預警機制及相關法規之完善性,以增進有形文化資產保存計畫成效。
三、毀損待修之古蹟歷史建築允宜積極規劃修復,並審慎評估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及最適保存與運用方案
古蹟及歷史建築因具有稀少、特殊、不可再生與高度歷史價值等特性,為確保古蹟與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運用成效,各管理機關允宜積極規劃修復,並妥慎評估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之可行性及最適保存與運用方案。
四、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允宜加強營運規劃,積極開創財源,提升財務收益,並有效控減成本費用,俾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按古蹟與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目標,雖然非以營利為導向,然鑑於政府財政窘迫,各該計畫之營運管理單位允宜預為籌謀,加強營運規劃與強化營運機制,積極開創多元財源,提升財務收益,並有效控管營運期間之相關成本費用,以達效率經營之目的,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五、允宜擬訂各項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計畫,並結合各方資源,充分掌握個案狀態,以加強傳習與保存作業
鑑於無形文化資產之傳承、傳遞,必須以人為媒介,極易隨著社會變遷、藝師等保存者凋零而消逝,文化部允宜妥慎研擬各項瀕危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結合各方資源,充分掌握個案狀態,視個案狀態評估加速傳習之可行性,以確保無形文化資產永續保存。
六、允宜積極規劃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調研作業與文化價值之釐清,並強化暫時保護區之管理維護配套措施
依水下文資法第13條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劃設暫時保護區之期間最長為4年,期滿失其暫時保護區之效力,爰此,對於迄今尚未完成進一步調研,以及尚未釐清其文化價值之水下標的物,文化部除應加強暫時保護區之管理維護配套措施外,允宜積極規劃調研作業,早日釐清其文化價值,俾利後續管理維護作業之推動。
七、各項補助經費之執行,允宜依規定積極落實各項補助資訊之公開
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計畫型補助訂有若干規定,且文化部對於文化資產相關補助亦訂有補助作業要點,惟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未依規定公開補助計畫之審核結果、評審委員名單、管考規定及管考結果等,該部允宜督導所屬機關積極落實補助資訊之公開,以符法制。
八、允宜檢視各項補助計畫之績效衡量指標並落實管考機制,俾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成效
文化資產部分補助作業要點,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致無法衡量補助經費之執行績效,且部分補助作業要點雖有訂定績效衡量指標,卻未落實考評機制,文化部允宜檢討各項補助作業要點之規範內容,並落實管考機制,俾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成效。另補助作業要點研修過程,務求周延妥適,以避免頻繁修正。
九、允宜檢討補助處理原則及各項補助作業要點,以符中央政府補助款核實撥付之規定
文化部撥付地方政府之第1期補助款於期初辦理預撥,未符補助款應核實撥付之規定,允宜參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檢討「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各項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以符中央政府補助款撥付之一致規定。
一0、允宜檢討補助經費之審核規定,並落實會計制度之規範,以提升帳務及補助資訊之正確性
文化部允宜參考「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有關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之作業程序規定,檢討補助經費之審核作業程序;會計人員於平時及年度終了之帳務處理,允宜落實「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適當之登載,避免發生審計部通知減列支出項目之情形,以提升帳務及補助資訊之正確性。
一一、行政院允宜研議中央政府補助款之整合公開機制,俾提升整體補助資訊之公開透明
現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整體補助款之分配情形,其資訊透明程度有待提升,行政院允宜研議補助款之整合公開機制,例如中央政府總決算增加揭露中央政府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情形或參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公開模式於行政院所屬機關網站公告,俾提升中央政府整體補助資訊之公開透明。
一二、允宜加強博物館硬體與軟體之服務品質,以吸引民眾參觀,積極提振博物館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提昇展覽成效
由於國內各國立博物館大多於早年興建完成,因文物典藏庫房耐震不足,對文物典藏保存產生嚴重威脅,且展場環境及設備亦過於老舊,無法吸引民眾參觀興趣,應追蹤檢討展覽內容是否明顯區隔,能否兼顧教育、休閒及娛樂多功能需求,以及博物館硬體應配合時代潮流與民眾的需求適時整修或整建,以提高民眾參觀意願,並利用博物館之豐富文化資源提供遊客更多之文化體驗機會,以及加強辦理各項行銷,積極提振博物館之參觀人數及門票收入,提昇展覽成效
一三、允宜積極運用典藏文物開發多樣化商品,以提升文物商品之加值效益
為提升博物館商品加值效益,博物館應充分運用典藏文物可用素材,結合產品設計,將文物轉換成文化創意商品,以延續典藏文物之展覽效益。各博物館應積極開發典藏文物素材及加強推廣運用,如故宮博物院擁有典藏文物高達60多萬件,而自行開發及與廠商合作開發件數低於1,300件(107年度),未來仍有成長空間。另博物館可透過舉辦特展吸引大量觀眾,藉此行銷紀念品及衍生商品增加營收,以拓展典藏文物之推廣效益。
一四、允宜加強數位典藏與業界合作機制,創造實質商業價值,以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競爭能力
政府多年持續推動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投入龐大經費,基本資料庫已建置完成,後續應將典藏內容與技術融入產業中,結合永續經營之商業模式,落實計畫整體目標。然如何將數位典藏產出導入商品設計,提供業界做為加值應用素材,仍需透過典藏機構與業者充分合作,故完善合作機制不可或缺,以利掌握市場需求,並善用數位典藏素材進行加值開發,俾創造實質商業價值,逐步與世界文化潮流接軌,以提升我國文創產業競爭力。
一五、展覽活動允宜力求多元與更新,俾增加典藏文物之加值應用
各國立博物館典藏之文物種類眾多且珍貴,為持續推出各類典藏文物展覽,每年均投入龐大之資源與經費,實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對於展示活動之規劃允宜力求多元,與時更新展覽品,增加典藏文物曝光率,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發揮寓教於樂之功能,俾增加典藏文物之加值應用,並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
一六、允宜加強典藏文物策展之規劃與時程,以提昇典藏文物展覽之效益
各國立博物館典藏文物收藏數量龐大,惟展示率皆偏低,部分典藏文物展示率甚至低於0.01%,允宜重新檢視典藏文物之定位,並加強策展之規劃與時程,增加文物展出機會,吸引民眾參觀,以增加其他典藏文物之展示率,提昇典藏文物展覽之預算執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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