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75年起陸續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目前刻正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計畫期程106年度至109年度),第一期至第八期計畫總經費高達1,447億元,期能促進醫療資源均衡之發展。經查:
(一)部分二級、次醫療區域未達成醫療網及緊急醫療網之規劃目標,且部分區域之緊急醫療量能仍待提升
衛福部依醫療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將全國劃分為6個一級醫療區域、17個二級醫療區域及50個次醫療區域,並訂定醫療網計畫,其規劃目標醫療網於二級醫療區域、次醫療區域分別為均有區域級醫院、社區醫院(詳附表3-1-1)。據衛福部說明,截至108年5月止,臺東-大武次醫療區域仍無地區級以上醫院。
復觀察緊急醫療網,全國共計200家急救責任醫院,其中重度級41家、中度級79家、一般級80家,其中重度級及中度級分別以臺北區及中區為多數,緊急醫療資源容有分布不均情形(詳附表3-1-2)。又由規劃目標達成情形觀之,二級、次醫療區域規劃目標分別為均有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急救責任醫院,暨具中度急救責任醫院之次醫療區域達90%;惟截至107年底止,南投、臺東、苗栗等二級醫療區域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次醫療區域尚無中度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者,包括新竹-竹東、屏東-恆春、臺東-關山、臺東-成功、臺東-大武、花蓮-鳳林及花蓮-玉里等7個次醫療區域,完成率約87%,亦未達成前開90%目標,該等區域之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待檢討提升。
附表3-1-1:現行醫療網醫療區域之規劃目標及達成情形彙總表
項目
一級醫療區域
二級醫療區域
次醫療區域
數目
6
17
50
劃分原則
按健保六大分區
以縣市行政區為主,並搭以共同生活圈概念
以鄉鎮市生活圈為主,並考量交通運輸動線
規劃目標
醫療網
提供完整之三級醫療照護
每200萬人一家醫學中心
提供充分之急性住院照護
均有區域級醫院
提供初級照護
均有社區醫院
緊急醫療網
目標
-
均有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均有急救責任醫院
中度急救責任醫院達90%(第7期計畫目標)
未達成目標
南投、臺東、苗栗等二級醫療區域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臺東-大武次醫療區域無地區級以上醫院
中度急救責任醫院達成率87%:新竹-竹東、屏東-恆春、臺東-關山、臺東-成功、臺東-大武、花蓮-鳳林及花蓮-玉里等7個次醫療區域尚無中度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
※註:1.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自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之「醫療體系改革的回顧」簡報(107年4月21日)、歷年醫療網計畫及衛福部提供之資料。
附表3-1-2:急救責任醫院家數及其分區一覽表(108年2月11日公告) 單位:家
一級醫療
區域別
緊急醫療能力分級
小計
重度
中度
一般
臺北區
16
17
19
52
北區
4
12
11
27
中區
9
18
12
39
南區
6
14
9
29
高屏區
5
15
20
40
東區
1
3
9
13
合計
41
79
80
20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108年2月11日公告之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資料。又醫療區域劃分明細,請詳見附錄2。
(二)次醫療區域中,半數未能達成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規劃目標;另金門縣、連江縣亦尚未達成
衛福部表示,醫療網計畫全程目標規劃值為急性一般病床平均每萬人口35床,且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急性一般病床於次醫療區域,每萬人不得逾50床;於一級醫療區域,急性一般病床達500床以上醫院,其病床數,每萬人不得逾6床(現行我國病床管理及規劃目標,詳附表3-1-3)。
據衛福部108年5月14日及7月8日提供「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資料,截至108年5月止,全國平均值為37.54床,雖達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規劃目標,惟50個次醫療區域中,尚未達成35床目標者,包括基隆、臺北-西北區、臺北-西區、臺北-南區、宜蘭-宜蘭、桃園-中壢、新竹-竹東、苗栗-海線、苗栗-中港、臺中-山線、南投-竹山、南投-南投、南投-草屯、彰化-南彰化、雲林-斗六、雲林-北港、嘉義-阿里山、臺南-新營、臺南-永康、高雄-旗山、屏東-恆春、澎湖、臺東-大武、臺東-成功、臺東-關山,高達25個次醫療區域(另尚有金門縣、連江縣)仍未達成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規劃目標。
附表3-1-3:現行病床管理及規劃目標一覽表
過賸區界定
醫療網目標
病床規模
界定範圍
病床規劃目標
次醫療區域內,每萬人口50床以上
醫療區域每萬人口35床
急性一般病床500(含)床以上
一級醫療區域
6大區
6床/每萬人口(限建)
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下
二級醫療區域
17區
35床/每萬人口(目標值)
次醫療區域
50區
50床/每萬人口(限建)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108年5月14日提供之資料。
另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略以,經查衛福部於79年核定之醫療網第二期計畫,規劃至89年應達急性一般病床平均每萬人口35床之目標,且參酌90年5月3日公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醫院設立或擴充案件審查原則一覽表」,於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急性一般病床於次醫療區域,每萬人不得逾50床,惟前揭急性一般病床設置之目標及上限,自79年、90年訂定至今,未能檢討修訂,難以引導醫療資源為合理配置,達成均衡醫療資源分布之政策目標。爰此,衛福部允宜參據審計部前述重要審核意見檢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