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我國自75年起即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本報告經蒐調資料,綜整探討醫療網計畫成效及各醫療區域之分布、變動及差距後,發現整體醫療資源雖已漸趨充足,惟仍有下述允宜妥謀改善情事:一、醫療網及緊急醫療網等規劃目標迄尚未達成;二、各醫療區域間、區域內長期存有資源分布不均現象,且部分醫療區域之資源落差擴增;三、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面臨嬰兒高死亡率問題,且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四、我國醫療體系呈兩極化發展,地區醫院萎縮,不利醫療在地化,且導引國人就醫習慣及醫療浪費情形未見改善。爰此,提出相關建議事項如下,俾供未來推動後續計畫及研修制度之參考:
一、衛福部允宜研謀提升醫療網計畫之執行成效,並參據審計部關於病床相關規範久未檢討修訂之重要審核意見辦理,落實達成醫療網及緊急醫療網等規劃目標。
二、為達成均衡各醫療區域之資源分布目的,亟待通盤檢討相關管理政策及醫療網等計畫與配套措施,並宜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進而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
三、兒童為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亟待衛福部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儘速健全與完備兒童醫療體系。
四、宜妥擬檢討導引國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之有效對策,並持續強化宣導及善用有限資源之觀念,暨提升各醫療區域之院所垂直合作機制,期逐步落實分級醫療,改善醫療體系失衡狀況及促進民眾珍惜醫療資源。
(分機:8660 黃惠雯)
附錄
附錄1:歷年醫療網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果摘要概況表
期別
執行情形及成果摘要
第一期
至80年度止,17個醫療區域均已分別指定支援輔導單位辦理區域內醫療機構訪查輔導、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並協助評估、發展各類特殊醫療服務。該輔導模式經評估頗具成效,各醫療區域之醫療人力及設施水準已普遍改善。
都會區醫師之成長已趨穩定,其他地區之醫師人力則大幅成長,城鄉之間差距已逐漸縮短。
為均衡醫療設施分布,鼓勵私人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設置地區醫院,業將臺灣地區17個醫療區再細分為次區域,指定其中醫療資源缺乏區為優先獎勵區,並奉准設置「醫療發展基金」。
依均衡醫療發展之原則審查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有效遏止資源過賸地區之投資繼續增加。都會區急性病床之增建計畫已顯著減少,改為發展復健、慢性病及精神疾病之療養設施。
辦理醫院評鑑,促使醫院提升服務品質,保障病患權益;使醫院確實明瞭其應發揮之功能,不致盲目發展與競爭,避免投資浪費。
本計畫實施期間,致力於提升基層醫療服務水準,除增設群體醫療執業中心、改建衛生所室,充實其必要之設施外,並在各醫療區域積極辦理繼續教育,增加基層醫療人員之訓練機會,故能吸引醫師至基層服務。
精神醫療人力與設施亦有顯著增加,至80年底,臺灣地區精神醫療專業人力已較73年底增加70%以上,精神病床數增加8%,門診設施增加38%。
第二期
自80年度起,17個醫療區域均已分別指定支援輔導單位辦理區域內醫療機構訪查輔導、各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推動雙向轉診制度,協助地區醫院加強病歷管理,並輔導醫院電腦化作業,建立轉診轉檢資訊系統,另協助發展長期照護等特殊醫療服務。
區域輔導模式由早期指定醫學中心輔導,以提升區域醫療水準,逐漸轉為由區域內區域醫院主導,甚至轉由衛生局負責辦理。由各區域考量實際需求,利用地方上的資源,解決地方的醫療保健問題,至85年度,17個醫療區域,已有7個區域由地方衛生局負責輔導,5個區域由當地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辦理,此種模式之移轉,可更有效落實區域規劃功能,推動醫療網計畫。
為均衡醫療設施分布,鼓勵私人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設置地區醫院,業將臺灣地區17個醫療區再細分為63個次區域,指定其中醫療資源缺乏區為優先獎勵區,並奉准設置「醫療發展基金」。
在山地離島醫療保健服務方面,除加強充實該等地區醫療設施人力外,已全面推動衛生所資訊系統;擴大辦理通訊醫療,由原31個點,增為145個衛生所室;另委託榮總、成大等醫學中心規劃發展金門、澎湖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會診系統;將山地離島及金門、馬祖列為醫療發展基金獎勵對象,並鼓勵醫師下鄉服務,以提升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水準,另亦研擬降低山地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健保費,以消除民眾就醫障礙。
有關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方面,至84年度,17個醫療區域急救無線通訊系統均已陸續建置完成,並有12個區域已設置緊急救護指揮中心;又17區均已完成初級救護人員訓練,現正積極辦理中級救護人員訓練。另緊急醫療救護法並已於84年8月9日公布施行,刻正整合衛生醫療及警政消防單位,研訂該法相關之子法規。
第三期
醫療網計畫實施以來為提升醫療專業素質,積極辦理專科醫師認證工作,截至89年已有24個專科醫學會,專科醫師人數共27,876人。
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改革工作:與教育部自77年度起合辦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為切合醫療科技及醫療服務體系之發展,實施期間不定期修訂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標準及評量表,評鑑重點由結構面評估,逐漸轉移為過程面及結果面評估,並逐年穩健委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88年度已檢討地區醫院評鑑標準,簡化評鑑組別,由8組簡併為4組;89年度完成區域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標準修訂,降低區域醫院申請資格,將教學醫院評鑑與醫院評鑑區隔,並依醫院收訓對象區分甲類及乙類等級之教學醫院。
推動醫療品質指標研發計畫、教育訓練活動。
在加強山地離島及原住民醫療保健服務方面,分別從充實醫療人力、改善醫療保健設施、整合醫療資源及強化當地居民之衛生教育工作改善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之醫療服務。
第四期
均衡醫療資源方面:為均衡醫療資源,依據醫療法及醫療網計畫(參考經建會規劃之地方生活圈),將臺灣地區劃分為17個醫療區及63個醫療次區域。並規劃、訂定每醫療次區域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數目標為每萬人口35床、每醫療區精神病床數目標為每萬人口10床。另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健保署)現有分局劃分之六大健保分區,規劃各該分局之三級醫療病床目標:醫學中心每萬人口有6床、區域醫院每萬人口有12.5床。
在健全一般醫療體系方面:已於91年度完成辦理本土化社區醫療體系之建構-先導計畫,並已建置三重(都會型)社區醫療群、南桃園(混合型)社區醫療群及鹿谷(鄉村型)社區醫療群等醫療模式。又該社區醫療體系為有效推廣,已規劃辦理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並自92年3月1日起,對外擴大公開徵求試辦計畫,截至92年底,計已核定19個社區醫療群參與試辦。
在加強基層醫療保健服務方面:已透過加速汰舊衛生所建築、建置視窗版衛生所資訊系統、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工作、落實衛生所人員培訓及綜合業務考核等計畫,以整體提升衛生所服務空間品質、人員素質及工作效率。
在健全緊急醫療服務體系方面:為提供完整緊急醫療系統服務,加強全國緊急醫療體系之運作,已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訂定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及救護直升機管理辦法,並制定高級救護技術員制度及修訂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此外,並已賡續補助地方衛生單位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及輔導特殊緊急醫療系統。
在加強山地離島及原住民醫療保健服務方面:分別從充實醫療人力、強化山地離島及原住民衛生保健工作體系、改善醫療保健措施、整合醫療資源、加強醫療支援計畫、強化緊急醫療後送體系、加強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特殊疾病與醫療問題之防治與研究、加強辦理都市原住民之醫療照護工作及加強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教育宣導工作,改善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之醫療服務。
第五期
均衡醫療資源: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數已達31.88床。
高危險妊娠緊急醫療救護轉診系統(縣市)已達25縣市。
各類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已達6,968位。
山地離島之社區健康營造家數已達70家。
培訓國際衛生行政人員已達200人。
第六期
急救責任醫院急診病人滯留超過 24 小時人數之年平均比率達2.58%。
屍體器官移植受惠人數達877人。
培訓一般醫學導師及臨床教師人數達4,571人。
研訂醫院推動病人安全參考作業指引則數達12則。
導入遠距照護之醫療照護機構(家)達100家。
第七期
每一次醫療區域至少有一家中度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之完成率達86%。
山地離島之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補助家數,已於102年至105年在山地離島地區(重建)衛生所辦公廳舍106家。
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註記於健保卡人數達33萬8,410人。
臺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每年新增收案件數共計64,000件。
辦理訪查或追蹤醫療機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新增家數,102年~105年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實地累計查核182家次。
第八期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之民眾佔全國人數比率,已達58萬人,占全國民眾2.4%。
每縣市至少一家以上急救責任醫院,提供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急診醫療服務之達成縣市比率達77%。
重點科別(內、外、婦、兒、急診醫學科)住院醫師平均招收率,107年核定內、外、婦、兒、急診醫學科之容額分別為352人、164人、71人、130人、109人,招收人數分別為(率) 342人(97%)、164人(100%)、70人(98.6%)、130人(100%)、109人(100%)。
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註記於健保IC卡人數已達41萬人。
基層醫師全人照護訓練場次達90場次。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108年5月14日提供之資料;表內第八期計畫為截至107年底之執行成果。
附錄2:現行醫療網醫療區域之劃分明細表
一級醫療區域
二級醫療區域
次醫療區域
行政區名稱
臺北
臺北
北區
北投、士林、石門、三芝、淡水
西北區
三重、蘆洲、八里、五股、林口、泰山
中區
中正、中山、萬華、大同、永和
西區
板橋、新莊、樹林、土城、三峽、鶯歌
南區
文山、新店、中和、烏來、深坑、石碇、坪林、平溪
東區
大安、信義、松山、內湖、南港、汐止
基隆
不分區
基隆市、金山、萬里、瑞芳、雙溪、貢寮
宜蘭
宜蘭
宜蘭、頭城、礁溪、壯圍、員山、大同
羅東
羅東、五結、蘇澳、南澳、冬山、三星
北區
桃園
桃園
大園、蘆竹、桃園、八德、大溪、復興、龜山
中壢
觀音、中壢、新屋、楊梅、平鎮、龍潭
新竹
新竹
新竹市
竹北
竹北、新豐、湖口、新埔
竹東
竹東、寶山、北埔、峨眉、芎林、橫山、關西、尖石、五峰
苗栗
海線
後龍、西湖、通霄、苑裡
苗栗
苗栗、公館、銅鑼、三義、頭屋、獅潭、大湖、泰安、卓蘭
中港
竹南、頭份、三灣、南庄、造橋
中區
臺中
山線
北屯、北區、豐原、石岡、新社、和平、東勢、潭子、后里、神岡
海線
西屯、西區、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大甲、外埔、大安、大雅
屯區
中區、南區、南屯、東區、霧峰、大里、太平、烏日
彰化
北彰化
和美、秀水、花壇、芬園、彰化、伸港、線西、鹿港、福興、埔鹽、員林、大村、埔心、永靖、社頭、溪湖
南彰化
芳苑、二林、埤頭、竹塘、大城、田中、二水、田尾、北斗、溪州
南投
埔里
埔里、仁愛、魚池
草屯
國姓、草屯
南投
南投、名間、中寮
竹山
竹山、鹿谷、集集、水里、信義
南區
雲林
北港
口湖、北港、水林、元長、四湖
虎尾
虎尾、大埤、土庫、西螺、二崙、崙背、褒忠、臺西、東勢、麥寮
斗六
斗六、林內、莿桐、古坑、斗南
嘉義
嘉義
嘉義市、水上
阿里山
民雄、竹崎、番路、中埔、阿里山、大埔、梅山、大林、溪口、新港
太保
朴子、六腳、東石、布袋、太保、鹿草、義竹
臺南
新營
白河、後壁、東山、柳營、六甲、鹽水、新營、下營、大內、官田、麻豆、佳里、學甲、北門、將軍、七股
永康
安南、楠西、玉井、左鎮、南化、新化、善化、安定、新市、山上、西港、永康
臺南
東區、中西區、北區、安平、南區、仁德、歸仁、關廟、龍崎
高屏
高雄
岡山
楠梓、左營、岡山、橋頭、燕巢、田寮、阿蓮、路竹、永安、彌陀、梓官、茄萣、湖內、仁武、大社
高雄
三民、小港、前金、前鎮、苓雅、新興、鼓山、旗津、鹽埕、鳳山、大樹、鳥松、林園、大寮
旗山
旗山、美濃、六龜、甲仙、杉林、內門、茂林、桃源、那瑪夏
屏東
屏東
屏東、萬丹、長治、麟洛、九如、里港、鹽埔、三地門、霧臺、瑪家、高樹、萬巒、竹田、泰武、內埔
東港
東港、新園、林邊、南州、佳冬、琉球、崁頂、新埤、潮州、來義
枋寮
枋寮、春日、枋山、獅子
恆春
恆春、車城、滿州、牡丹
澎湖
不分區
馬公、湖西、白沙、西嶼、望安、七美
東區
臺東
臺東
臺東、卑南、綠島、蘭嶼
關山
關山、池上、海端、鹿野、延平
成功
成功、長濱、東河
大武
大武、達仁、金峰、太麻里
花蓮
花蓮
秀林、新城、花蓮、吉安、壽豐
鳳林
萬榮、鳳林、光復、豐濱
玉里
玉里、富里、卓溪、瑞穗
※註:1.資料來源,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之附表。又金門縣、連江縣之人口數併入臺北一級醫療區域,但不列入二級及次醫療區域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