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運作,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明訂於公布後6個月(108年2月1日)施行外,並規定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除特定事項外,必須於施行後1年內(109年1月31日)補正。經查:
(一)董監事人數過多或過少,應迅速調整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俾符規定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董監事人數上下限如下: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人數7人至15人,監察人2人至5人;2.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5人至25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3分之1。惟查若干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與上開規定欠符(詳附表3.2.1),允宜於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視為符合規定,否則可能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職務。
附表3.2.1:董監事人數未符財團法人法規定情形彙總表 單位:人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所訂董事人數
現任董事實際人數
捐助章程所訂監察人人數
現任監察人實際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原能會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15-21
17
未訂定
0
85.20
核能資訊中心
15-21
21
未訂定
0
78.06
衛福部
賑災基金會
15-19
17
100
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1
1
100
內政部
臺灣建築中心
15-19
17
60.85
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5-13
5
1
1
100
經濟部
中衛發展中心
15-21
17
53.44
中國生產力中心
15-19
19
76.91
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1
1
100
中興工程顧問社
1
1
95.83
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15-21
18
58.82
全國認證基金會
15-21
21
56.70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15-19
19
86.67
臺灣地理資訊中心
1-3
1
100
通傳會
臺灣網路資訊中心
11-23
18
52.63
教育部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15-19
17
66.67
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
17
17
64.70
社教文化基金會
7-17
17
100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1
1
94.12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
1
100
陸委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43-53
51
6
6
74.66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21-39
30
50.88
外交部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
13-19
16
66.67
臺灣民主基金會
17
17
100
法務部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1-25
25
100
文化部
文化臺灣基金會
21
21
100
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11-19
19
80.00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13-21
17
99.35
農委會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15-19
1796.92
臺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1
1
57.38
中央畜產會
21-23
23
100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11-25
16
100
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21
21
7
7
100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15-17
17
100
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21
21
100
2.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所訂董事人數
現任董事實際人數
捐助章程所訂監察人人數
現任監察人實際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經濟部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5-45
37
50.00
商業發展研究院
21-27
26
44.33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上開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雖與財團法人法規定欠符,惟該法規定尚有1年緩衝期,若財團法人於109年1月31日前改正或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屬適法。
(二)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院(機關)核准,俾符法制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任期規定如下:政府捐助者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總人數3分之2,民間捐助者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總人數5分之4,亦即每屆有一定比例須撤換改選;惟查若干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比率與上開規定欠符(詳附表3.2.2),允宜於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院(機關)核准,俾符法制。
附表3.2.2:董事連任比率未符財團法人法規定彙總表 單位:%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本屆連任情形
連任
比率
規定之連任比率上限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農
委
會
臺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全部席次12人,扣除政府代表5人,餘7人中,本屆(107.4.17-110.4.16)全數連任
100
66.67
57.38
衛
福
部
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全部席次15人,扣除政府代表1人,餘14人中,本屆(106.1.1-109.12.31)連任13人
92.86
66.67
100
兼善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本屆(107.12.12-110.12.11)連任10人
90.91
80
33.52
微窗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本屆(106.6.5-109.6.4)連任10人
90.91
80
1.20
經
濟
部
中國生產力中心
全部席次19人,扣除政府代表9人,餘10人中,本屆(106.7.28-109.7.31)全數連任
100
66.67
76.91
教
育
部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21人,扣除政府代表1人,餘20人中,本屆(105.6.1-108.5.31)連任18人
90.00
80
37.35
陸
委
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51人,扣除政府代表17人,餘34人中,本屆連任28人
82.35
66.67
74.66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全部席次30人,扣除政府代表15人,餘15人中,本屆全數連任
100
66.67
50.88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上開財團法人董事人數雖與財團法人法規定欠符,惟該法規定尚有1年緩衝期,若財團法人於109年1月31日前改正、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報經主管院(機關)核准者,仍屬適法。
(三)部分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連任多次,未能適度新陳代謝
董事會為財團法人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結構影響運作之良窳,宜定期適度替換成員,以活絡董事會對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避免組織僵化及職能弱化,惟部分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連任3次以上(詳附表3.2.3),主管機關允宜督促財團法人檢討改善。
附表3.2.3:財團法人半數董事連任3次以上者彙總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連任3次以上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衛福部
兼善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連任3次以上計9人:連任5次2人、8次7人
33.52%
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
全部席次13人,連任3次以上計9人:連任5次1人、8次8人
31.07%
微窗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連任3次以上計10人:連任3次1人、4次1人、6次1人、7次7人
1.20%
教育部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21人,連任3次以上計16人:連任4次1人、5次4人、7次1人、9次10人
37.35%
科技部
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
全部席次16人,連任3次以上計8人:連任3次5人、5次2人、6次1人
44.5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綜上,部分財團法人董事會人數過多或過少,應迅速調整或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報經主管院核准;另若干財團法人多位董事連任多次,未能適度新陳代謝,不利董事會職能之發揮。各主管機關允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意旨督促改善,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財團法人之治理益臻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