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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部分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過多或過少,董事連任或久任比率過高,恐影響董監事會議運作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峻萍 劉雲霞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運作,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明訂於公布後6個月(108年2月1日)施行外,並規定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除特定事項外,必須於施行後1年內(109年1月31日)補正。經查:

(一)董監事人數過多或過少,應迅速調整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俾符規定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董監事人數上下限如下: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人數7人至15人,監察人2人至5人;2.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5人至25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3分之1。惟查若干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與上開規定欠符(詳附表3.2.1),允宜於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視為符合規定,否則可能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職務。

附表3.2.1:董監事人數未符財團法人法規定情形彙總表 單位:人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所訂董事人數

現任董事實際人數

捐助章程所訂監察人人數

現任監察人實際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原能會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15-21

17

未訂定

0

85.20

核能資訊中心

15-21

21

未訂定

0

78.06

衛福部

賑災基金會

15-19

17

100

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1

1

100

內政部

臺灣建築中心

15-19

17

60.85

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5-13

5

1

1

100

經濟部

中衛發展中心

15-21

17

53.44

中國生產力中心

15-19

19

76.91

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1

1

100

中興工程顧問社

1

1

95.83

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15-21

18

58.82

全國認證基金會

15-21

21

56.70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15-19

19

86.67

臺灣地理資訊中心

1-3

1

100

通傳會

臺灣網路資訊中心

11-23

18

52.63

教育部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

15-19

17

66.67

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

17

17

64.70

社教文化基金會

7-17

17

100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1

1

94.12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

1

100

陸委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43-53

51

6

6

74.66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21-39

30

50.88

外交部

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

13-19

16

66.67

臺灣民主基金會

17

17

100

法務部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1-25

25

100

文化部

文化臺灣基金會

21

21

100

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11-19

19

80.00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13-21

17

99.35

農委會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15-19

1796.92

臺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1

1

57.38

中央畜產會

21-23

23

100

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11-25

16

100

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21

21

7

7

100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15-17

17

100

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21

21

100

2.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所訂董事人數

現任董事實際人數

捐助章程所訂監察人人數

現任監察人實際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經濟部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5-45

37

50.00

商業發展研究院

21-27

26

44.33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上開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雖與財團法人法規定欠符,惟該法規定尚有1年緩衝期,若財團法人於109年1月31日前改正或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屬適法。

(二)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院(機關)核准,俾符法制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任期規定如下:政府捐助者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總人數3分之2,民間捐助者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總人數5分之4,亦即每屆有一定比例須撤換改選;惟查若干財團法人董監事連任比率與上開規定欠符(詳附表3.2.2),允宜於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經主管院(機關)核准,俾符法制。

附表3.2.2:董事連任比率未符財團法人法規定彙總表 單位:%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本屆連任情形

連任

比率

規定之連任比率上限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臺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全部席次12人,扣除政府代表5人,餘7人中,本屆(107.4.17-110.4.16)全數連任

100

66.67

57.38

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全部席次15人,扣除政府代表1人,餘14人中,本屆(106.1.1-109.12.31)連任13人

92.86

66.67

100

兼善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本屆(107.12.12-110.12.11)連任10人

90.91

80

33.52

微窗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本屆(106.6.5-109.6.4)連任10人

90.91

80

1.20

中國生產力中心

全部席次19人,扣除政府代表9人,餘10人中,本屆(106.7.28-109.7.31)全數連任

100

66.67

76.91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21人,扣除政府代表1人,餘20人中,本屆(105.6.1-108.5.31)連任18人

90.00

80

37.35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51人,扣除政府代表17人,餘34人中,本屆連任28人

82.35

66.67

74.66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全部席次30人,扣除政府代表15人,餘15人中,本屆全數連任

100

66.67

50.88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上開財團法人董事人數雖與財團法人法規定欠符,惟該法規定尚有1年緩衝期,若財團法人於109年1月31日前改正、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報經主管院(機關)核准者,仍屬適法。

(三)部分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連任多次,未能適度新陳代謝

董事會為財團法人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結構影響運作之良窳,宜定期適度替換成員,以活絡董事會對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避免組織僵化及職能弱化,惟部分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連任3次以上(詳附表3.2.3),主管機關允宜督促財團法人檢討改善。

附表3.2.3:財團法人半數董事連任3次以上者彙總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連任3次以上人數

107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衛福部

兼善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連任3次以上計9人:連任5次2人、8次7人

33.52%

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

全部席次13人,連任3次以上計9人:連任5次1人、8次8人

31.07%

微窗醫學基金會

全部席次11人,連任3次以上計10人:連任3次1人、4次1人、6次1人、7次7人

1.20%

教育部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全部席次21人,連任3次以上計16人:連任4次1人、5次4人、7次1人、9次10人

37.35%

科技部

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

全部席次16人,連任3次以上計8人:連任3次5人、5次2人、6次1人

44.5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綜上,部分財團法人董事會人數過多或過少,應迅速調整或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或依法報經主管院核准;另若干財團法人多位董事連任多次,未能適度新陳代謝,不利董事會職能之發揮。各主管機關允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及意旨督促改善,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財團法人之治理益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