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法甫公布後,行政院即刻廢止行政監督相關規定,惟各主管機關子法尚青黃不接,恐不利於所管財團法人之監督
行政院原為督促所屬機關善盡監督管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責,並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等行政監督事項,爰於100年2月函頒實施「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專案小組針對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督促其主管機關建置健全之監督機制,並逐年彙整主管機關提送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報告,據以編製行政監督總報告。
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行政院組成之專案小組爰於107年10月17日函告裁撤解編,連同監督財團法人等通用性規範一併陸續停止適用,爰此,行政院未編定107年度行政監督總報告,原行政院幕僚機關國發會亦未於官網公布106年度行政監督總報告;惟部分主管機關尚未及因應上開規定之停止適用而另行訂定或修正績效評估之規定,且值此缺漏行政監督機制之情況下,若干主管機關連同所管財團法人107年度行政監督報告或績效管考報告亦無從編製,恐不利於所管財團法人之監督,並有違財團法人法立法之意旨。
(二)接受委辦或補助計畫之財團法人,宜賡續達成計畫目標
以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為例(詳附表3.6.1),依經濟部科技專案執行機構之106年度績效考評結果,該財團法人之「推動研發聯盟,協助產業在地連結」目標值為推動研發聯盟2件,惟實際僅完成0件,主要係因聯盟廠商經營策略改變等原因,致聯盟目標未達成。基於政府每年委辦及補助該財團法人辦理產業輔導及推廣等相關計畫,爰該中心仍宜賡續協助推動產業連結,俾達「促進石材及資源產業升級」之創設目的,並落實推動產業研發聯盟等相關委辦及補助計畫之目標。
附表3.6.1: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106年度績效評估結果
主管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名稱
待改進
項目
目標值
實際值
策進作為
經濟部
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推動研發聯盟,協助產業在地連結
2件
0件
106年度協助台灣鑽石、正全大理石、權亞石材3家廠商成立聯盟並聯合申請「鑽石鋼索製造與整修精進計畫」提案,106.02.20通知過案,但因台灣鑽石日本母公司-旭鑽石工業擬將研發鑽石鋼索之基本技術留在日本,因而決議撤案,故該計畫中止執行。另協助台灣福蝦、光隆生技、上池生技成立產業聯盟,於106年11月聯合提案,但因台灣福蝦經營者變更,於聯盟期間經營策略改變,聯盟合議解散,故此目標未達成。未來將持續推動花東產業研發聯盟,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
(三)部分財團法人連續105及106年度目標達成情形有待改善(年度目標未達80%)
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目標未達成80%之項數詳附表3.6.2。以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為例,據該財團法人提供資料,105及106年度績效指標「自籌收入」目標均為700萬元,惟該2年度實際自籌收入分別為290萬8,576元及410萬8,517元,達成率分別僅41.55%及58.69%,該財團法人允宜賡續提升相關自籌收入,俾利於績效目標之達成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之發展。
附表3.6.2:財團法人105及106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均未達成目標80%之項目統計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績效評估結果
105年度
106年度
待改進項目
目標值
實際值
策進作為
待改進項目
目標值
實際值
策進作為
行政院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
優惠貸款
2,500萬元
1,514萬元
積極推廣
優惠貸款
2,500萬元
1,200萬元
積極推廣
文化部
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
胡璉文化之旅補助
地區共 19 所中小學能有一半前來申請參訪(至少10所)
5所(5次)
地區僅有5所學校向該會申請,未來將擴大邀請臺灣各校可向該會申請
胡璉文化補助之旅
地區共 19 所中小學能有一半前來申請參訪(至少10所)
2所(3次)
因為補助項目與縣府補助項目雷同,導致很多學校多向縣府教育處申請補助,107年度將以自辦來提高成效。
交通部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增加收入來源-收入達成率100%
100%
23.73%
主要係因高鐵補償金12億餘元業列入104年決算及按權益法認列投資華航收益減少所致。將督請該會就預算編列合理性審慎評估。
增加收入來源-收入達成率100%
100%
53.00%
主要原因係華航雖營業淨利73億元,惟須減除認列飛機資產減損損失等營業外損失約42億元,106年稅後淨利22億元,致該會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7.5億元,不如預期。將督請該會強化董事會之運作機制,落實對相關聯事業及法人代表之各項規範事項,並持續督請中華航空公司提升營運績效,維護該會股權權益,以增加收入來源。
原民會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自籌收入金額
700萬
290萬8,576元
1.提升接案數量,開發多元政府及企業客戶。2.善用影像專業人力,承接影片製作專案。3.廣告頁銷售量提升。4.加強節目影像版權之銷售。5.擴充銷售通路。6.提升開發企業形象影片廣告收入。7.交換利益多元化。8.開發企業募款專案。9.增加小額捐款行銷活動。10.增加存款利息收入。
自籌收入金額
700萬
410萬8,517元
改善自籌收入策進作為如下:(1)持續承作政府機關之委辦節目、企劃、製作或轉播等相關採購案計畫項目,以專案方式增加收益。(2)增加節目版權收入。與MOD洽談放置網路平台播送,並與各家電視台進行節目交換,同時製作「節後卡」,供民眾可上相關網站訂購影片。(3)積極參與國內外影展,爭取露出機會。(4)提升IPCFgoods原事好物銷售。透過不定期行銷方案及促銷活動,搭配各大節目(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婦女節、母親節、父親節、雙十一、情人節、聖誕節…等)規劃節目促銷活動,適時結合該會內Line平台、FB粉絲專業、廣播節目、原視界等跨媒體平台,聚焦會員/粉絲目光,促進買氣。
※註:1.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本研究彙整。
2.「待改進項目」係指年度目標達成率未達80%之績效評估項目。
3.上表係明列財團法人連續105及106年度績效目標未達80%之項目;至於表列財團法人之其他績效評估項目,目標達成率則大於80%。
(四)對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金額甚鉅之財團法人,不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是否逾50%,宜將受政府補助及委辦之計畫執行成果納入年度績效評估
107年度接受政府委辦或補助金額超過1億元之財團法人詳附錄2及附錄3。其中仰賴政府補助及委辦金額最高者為工業技術研究院,依經濟部歷年行政監督報告,工研院各年度目標包括:專利應用件數、研發成果收入數、推動研發聯盟及協助產業在地連結件數、促進國際產業科技合作件數等研發成果效益;由於該財團法人每年均投入約80億元至90餘億元經費從事研發,且該等經費均來自政府,藉由上開績效指標之呈現可大致勾勒各年度政府投入經費所產生之效益;另若干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及委辦經費雖金額龐大,卻因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率未超過50%,致主管機關並未將其納入行政監督報告範圍,例如:經濟部107年度對於外貿協會及資策會補助委辦金額分別高達約36億元及38億元,惟因政府累計捐助該2財團法人比率分別為50%及38.61%,故經濟部並未將其各項年度目標之績效考核結果納入行政監督報告。鑑於政府對於財團法人補助委辦經費日趨增長,主管機關對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金額甚鉅之財團法人,不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是否逾50%,宜將受政府補助及委辦之計畫執行成果納入績效評估,包括:接受補助及委辦計畫之各項年度目標及實際達成情形、待改進項目以及策進作為等,俾確保政府支出發揮應有之效益。
綜上,財團法人法107年公布後,行政院即刻廢止行政監督相關規定,惟各主管機關子法尚青黃不接,恐不利於所管財團法人之監督;又若干財團法人連續105及106年度目標達成情形有待改善者,均待檢討改進。另主管機關對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金額甚鉅之財團法人,宜將受政府補助及委辦經費之執行成果納入年度績效評估,俾確保政府支出之透明度及執行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