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財團法人法第2條,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全國性財團法人及地方性財團法人;次依同法第3條立法理由,財團法人管轄權限之歸屬,除登記與清算事項由法院辦理外,於該條第1項明定財團法人分屬中央與地方管轄。經查:
(一)年度預算送審及效益評估等監督方式
茲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年度預算及效益評估等監督方式,依其主管機關隸屬情形分別敘明如下:
1.主管機關為中央者:詢據主計總處表示,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應於每年7月底前核轉行政院,由行政院於8月底前函轉財團法人預算至本院;其餘財團法人,則由主管機關應於每年8月底前彙整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本院。至前述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則由主管機關於每月8月底前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
2.主管機關為地方者:108年6月4日經查詢法源法律網,尚無地方政府訂定預算相關法律,故依預算法第96條規定,其預算送審及效益評估等監督準用中央政府依循之預算法第41條規定。
故此,財團法人之年度預算及效益評估等監督方式,尚不因主管機關隸屬中央或地方,而有重大差異;如係政府捐助者,則應由主管機關檢送預算書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予議事機關。
(二)部分中央機關(構)捐助成立之地方性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或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仍未送議會審查
經檢視各主管機關及主計總處提供之捐助與預算送審情形,其中退輔會之高雄榮民總醫院於79年以1,000萬元捐助設立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同額,比率為100%),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惟其預算書未送高雄市議會,且亦未評估捐助效益,併入決算辦理並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檢送高雄市議會審查。
退輔會案轉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表示,設立基金中500萬元屬撥借款項,已償還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衛福部所轄,政府捐助比率100%),然查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之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仍為1,000萬元,且原始捐助亦載明係高雄榮民總醫院籌助1,000萬元整及社會人士之捐助,故退輔會所轄高雄榮民總醫院之捐助比率是否如該基金會所稱已降低,恐有爭議,仍待確商或循司法途徑處理。又據退輔會表示,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80年起將預、決算書檢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5年應審計部要求請該局送效益評估表至高雄市議會遭拒,復於108年3月與該局溝通,該局表示待與法制單位研議。是以迄108年6月11日止,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年度預算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仍未依前項所述,由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送議會審議。
綜上,為使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受監督,爰藉由主管機關評估捐助效益,並送預算書與營運及運用計畫予議會審議,俾利民意之監督。然中央機關(構)捐助之財團法人,卻因管轄權隸屬地方,而有預算書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均未檢送地方議會審議情事,恐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亦難監督制衡,允宜研議由中央機關納管並送本院審議之可行性,俾使政府捐助資源得受充分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