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對公部門之人力運用情形及勞工權益維護,持續高度關注,爰政府對各類公務人力進用均訂有相關管理規範及進用人數上限。茲說明如下:
(一)中央機關員額管控及精簡統計
1.機關員額總量限額之設定:為有效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並增進員額調配彈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下簡稱總員額法)於9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總員額法第4條規定,將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上限訂為17萬3千人,並在員額總量架構下,分配各機關施政所需員額及5類人員員額上限(總員額法第3條及第4條),以達提升政府用人效能之立法目的。另查立法院於三讀通過總員額法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中央機關員額應於5年內(104年底)再精簡至16萬人,俾因應國家未來重大政策所需增加人力。
2.員額精簡統計:人事行政總處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主管機關,為落實總員額法精神,於105年至106年間陸續訂頒「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通案裁減預算員額處理原則」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移撥媒合作業實施計畫」,並辦理機關員額評鑑及業務區塊人力運用訪視等工作,以期有效精簡各機關未運用之超額員額。據統計,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自99年4月總員額法施行之16萬4,587人,減至108年之15萬3,667人,10年間總計精簡員額1萬920人,員額精簡率6.63%(詳附表2-1-1),並達成上開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之中央機關總員額應於104年降至16萬人目標。顯示總員額法施行後,人事行政總處賡續實施各項員額管理措施,員額精簡已初具成效。
附表2-1-1:總員額法施行後中央機關員額變動情形 單位:人
年度
99年4月1日
100年度
104年度
108年度
人數
164,587
164,489
159,700
153,667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表內員額數統計係指適用總員額法之機關單位。
(二)國家未來重大業務區塊之人力需求及面臨之挑戰
按總員額法第4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後,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4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由附表2-1-1觀之近4(104 年度至 108 年度)來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由 104 年度之15萬9,700人,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總計精簡員額6,033 人。分析員額減少部分,主要為減列機關已出缺之超額預算員額或配合通案裁減政策等,4年間減少8,390人;並將部分精簡員額用於新設機關及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之業務區塊所需增設人力,例如司法、矯正、長照、食安、勞檢及飛安等,同期間核增2,357名人力(詳附表2-1-2及2-1-3)。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各類員額配置之合理性,將依總員額法第4條第3項規定,每4年通盤予以檢討。
另據該總處表示,為因應內外環境變遷趨勢及人民對政府施政之期待,預估未來尚有充實人力需求之業務區塊,包括:法務部所屬矯正機構之強化戒護勤務、增擴建監獄之教化及毒品防制業務、衛福部強化食品安全業務、長照社福及勞動部強化勞檢等領域業務仍將繼續成長。惟因107年新退休金制度實施,預期爾後現職人員退離年齡將普遍延後,導致未來各機關超額員額之減列速度亦將較過去趨緩,使得能支應上開重大業務之員額來源亦將更為有限。爰如何加速盤點各機關人力確實分配在核心業務上,俾將可精簡人力用於支應國家重大政策業務,實為所面臨之挑戰。
附表2-1-2:104 年至 108 年間總員額法範圍預算員額增加部分之主要原因及員額數 單位:人
主要增加原因
員額數
因應新設機關、單位或組織改制,增加必要人力,如成立海洋委員會、國家人權博物館、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八德外役及臺南第二監獄、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
695
因應重大政策需要增加必要人力,如司法改革、毒品防制、飛安、觀光、檢察、矯正、食安、長照、勞檢、強化海巡編裝發展等
1,580
原非屬總員額法之員額移入,如國立高中基金職員改約僱、航港局移入民用航空局、勞工保險局移入勞動部所屬機關、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門診移入社會及家庭署等
82
合計
2,357
※註:1.資料來源,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政府總員額變動狀況專案報告)。
附表2-1-3:104 年至 108 年間總員額法範圍預算員額減少部分之主要原因及員額數 單位:人
主要減少原因
員額數減列已出缺超額預算缺額、自行檢討減列非超額預算缺額
6,358
配合教育部主管之臺中市轄內 17 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自 106 年 1 月 1 日改隸臺中市政府,其預算員額改以地方政府預算編列
211
配合部分高中改隸桃園市,預算員額改以地方政府預算編列
92
配合 106 年通案裁減政策
818
海巡署軍職排除計列預算員額
911
合計
8,390
※註:1.資料來源,同附表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