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球氣候劇烈變遷,水資源政策應妥善全盤規劃思考,在傳統水源外,須規劃具前瞻性且務實水資源配置,以因應氣候變遷可能提高之缺水風險。為此,我國於104年12間制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賦予廢污水及放流水回收利用之明確法律框架,使水資源利用更加多元化,水資源除了水庫水、川流水、地下水、伏流水、海淡水等來源外,將再加入再生水,為我國政府推動再生水政策奠定法源基礎。而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為系統再生水,係屬再生水之一種,其涉及前端之污水下水道建置、再生水之供需、再生水之水質標準等,主要之相關法令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規
我國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涉及之中央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農委會及科技部等單位,除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係我國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之主要依據外,經濟部之水利法訂有水利事業興辦之相關規範;內政部則以下水道法、建築法等法令,對於建置下水道系統及建築設計設定標準予以規範;環保署則透過水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訂有水回收再利用標準及審核機制;而農委會、科技部分別以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技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範園區內產業使用再生水之相關規定(詳附表1)。
附表1: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公共污水回收再利用相關法令名稱一覽表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經濟部
1.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2.水利法
內政部
1.下水道法
2.建築法
環保署
1.水污染防制法
2.環境影響評估法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農委會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科技部
科技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2.本表僅列出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法律層級法規,不包括地方政府或其他層級之相關法規。
(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訂定情形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於104年12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2月30由總統令公布,係推動再生水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等之主要依據,重要內容包括如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者,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再生水之使用用途及其水質標準;再生水費之計算公式及其調整或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冀建置再生水發展之法治環境。
另該條例授權訂定9項子法,經濟部已於105年8月至11月間陸續完成針對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等9項子法之訂定(詳附表2)。
附表2: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授權子法訂定情形
編號
名稱
依據
條文
已完成日期
(年月日)
1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105.11.04
2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5條
105.08.16
3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105.09.29
4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7條
105.10.17
5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9條
105.08.11
6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105.08.11
7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3條
105.08.17
8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14條
105.08.09
9
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15條
105.08.17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