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第1、2項規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農業保險係運用原理集合多數農民共同承擔天然災害之風險,藉以降低因作物遭受天然災害侵襲所產生之損失;惟我國農作物種類多且平均種植面積小,作物種植地區及產期皆集中,農業經營風險分散不易;大多農作物尚難符合「發生頻率低,損失幅度大」之保險原則,且加保單位數量亦需足夠分散風險,始能提升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意願,以及農業天然災害保險之成效。惟誠如本報告前述,近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占農業災損比率平均為24.38%,凸顯僅倚賴政府現金救助並非有效填補農業天然災損方法,如能藉由推動農業天然災害保險制度,將不確定災損救助經費逐漸轉換為較固定之保費補助,除使農民能獲得較高之保險理賠外,亦可使政府財政負擔維持穩定。參酌美、加、歐洲、日本等為因應農業生產所面臨天災風險,大多經由補助保費方式,以農業保險提供農民於產量或收入減少時之保障。由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經驗顯示,農業保險具特殊性與複雜性,開辦初期如:建置危險分散機制、補助農民部分保費及後續農業損失查勘與理賠鑑定等,均需政府積極參與以利其推動。而各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之最普遍方式除補助保費外,制定保險專法亦視為政府對於農業保險的一種支持。
鑒於法制健全乃農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之基礎,農委會曾於106年初將農業保險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之一,按該農業保險法草案規劃方向,包括:1.為提高農民加保誘因,於現金救助與保險費補助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補助比率以50%為原則。2.鼓勵保險業及農會、漁會,積極配合辦理農業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含保單研發、推廣、委託查勘等費用)。3.由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新臺幣50億元設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作為管理單位,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惟該農業保險法草案經當時行政院林前院長以我國天災發生頻率高,農業保險試辦品項太少,無法準確推估開辦農業保險加保率等,如倉促貿然開辦難保不會變成另一錢坑法案,爰於106年3月間暫停推動該法之制定。嗣後農委會參考國外農業保險制度、國內數年試辦經驗及產官學界意見等,再次規劃擬定「農業保險法」草案,行政院於107年間亦召開數次農業保險法草案審查會議,草案架構已初步取得相關部會共識,未來將持續務實、積極推動立法。
此外,本院多數委員亦相當關注農業保險推動情形,為期農業保險制度健全發展應完備其法源基礎,爰陸續提出「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草案」、「農業保險法草案」及「農作物保險法草案」等,截至108年5月底本院委員(黨團)共計提案9個版本;其內容主要包括: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保險費比率原則、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執行農業保險之再保險等業務、建置危險分散機制、提供保險人租稅優惠、保險產品研發、協助建置勘損機制與建立資料庫、培訓勘損人員等等。故農業保險專法之制定將有利於全面推動農業保險制度,並可協助農民分散風險及穩定農民收入,有其必要性。惟:
(一)依財政紀律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預算法規定,如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財政負擔,應事先籌妥經費、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按財政紀律法第5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之1條及預算法第91條等規定要旨,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或大幅增加歲出,應事先籌妥經費、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此乃財政民主原則,為避免政府支出大幅膨脹,係憲法上重要之行政與立法兩權間制衡手段。爰於農業保險專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對政府未來財政負擔、或有給付責任亦應審慎評估並充分揭露。
(二)宜審慎研酌現行現金救助與農業保險雙軌併存機制,避免政府重複補貼,並確實評估未來對整體財政可能造成之重大影響
1.農委會先前規劃農業保險法草案包括:為減輕農民負擔及提高加保誘因,補助保險費(補助比率以50%為上限,屬強制投保者除外);由政府捐助50億元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統籌管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及承擔最終責任等用途,如未來仍不足,需再編列預算挹注該基金等(另依農委會108年5月7日提供資料,目前擬定中之農業保險法草案,已修正為農業保險業務達一定規模時,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執行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政府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視應有之承保能量編列預算捐助之)。農委會基於農民習於發生天災損失時由政府給予現金救助,加以農業保險試辦迄今投保普及率仍不高,尚無法完全取代農業災損現金救助,故現階段係採現金救助與農業保險雙軌併存機制。然為避免政府重複補貼,建議該會宜積極推動農業保險,研酌逐步取代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可行性,另對於政府已補助保險費部分,宜考量於撥付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時予以扣除,或俟農業保險覆蓋率達一定程度以上者,規範政府保險費補助與現金救助、補助,擇一領取為原則。
2.雖然政府財政支持與農業保險滲透具相關性,惟衡酌目前我國財政狀況,近10年平均每年度須負擔農業天然災損現金救助逾32億元,並補助農業保險之部分保費等;考量未來農業保險法草案制定施行後,如由政府捐助50億元(或更高金額)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統籌管理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及承擔最終責任等,並視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挹注資金,且該基金一旦不足支付理賠金額時,由國庫提供擔保等規定,倘無完善危險承擔機制以因應巨災發生時之財務風險,未來將可能造成政府極大財政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