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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對公路公共運輸推動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五、創新服務對公路公共運輸傳統業態和監管體制已然造成衝擊,惟交通主管機關未能及時因應市場發展,通盤檢視監管法規之合宜性,允宜檢討改進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對公路公共運輸推動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相關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公共運輸事業因涉及民眾基本行之安全與消費者權益,被世界多數國家列為管制事業,然而隨著科技發展與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ic)觀念之普及,交通共享服務亦蓬勃發展,包含汽車、自行車及停車位共享等創新服務推陳出新,帶給公共運輸服務新挑戰與發展契機。經查:

(一)截至108年5月公路總局針對Uber公司、與Uber合作之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提供載客服務等違規事項之裁罰金額達25.67億元,僅收繳0.87億元

1.公路法部分條文於106年1月修正施行,加重非法提供運輸服務之罰則:Uber公司於102年間申請來台投資,並獲准設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有限公司,登記從事資料處理服務、電子資訊供應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惟實際利用手機APP招募自用車輛提供載客服務,涉及未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而引起監管、保險、稅務等相關爭議,經公路總局自103年9月起,以違反公路法第77條陸續進行裁罰。嗣為遏止Uber非法營業行為,提高嚇阻效果,經本院委員提案通過修正公路法相關規定,加重罰則,其中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罰鍰由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修正為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提高吊扣牌照之期限等,相關修正條文自106年1月4日公布施行。

2.裁罰繳納率僅3.54%,允宜積極清理:由交通部提供資料顯示(詳附表3-12),自102年7月起至108年5月7日止,公路總局對Uber公司、與Uber合作之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提供載客服務等違規事項,共計裁罰1,468件,金額達25.67億元,惟實際收繳0.87億元,繳納率僅3.4%,允待積極清理。詢據公路總局說明,該局於前述公路法修正後,積極辦理稽查取締及裁罰作業,鉅額之罰鍰雖促使Uber暫停營運,惟該公司均未繳納相關罰鍰,針對Uber未繳納部分,該局皆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惟Uber公司不服裁罰而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甫於108年5月間判決認定公路總局對4件(3件台北市載客,1件台中市載客)共計1億元罰鍰之處分並無管轄權,應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裁罰,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允宜妥為辦理後續作業相關事宜。

附表3-12:我國針對Uber 自102年7月起提供服務之相關裁罰與繳納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Uber公司

與Uber合作

駕駛人

與Uber合作

小客車租賃業

合計

處分件數

罰鍰

金額

繳納

金額

處分件數

罰鍰

金額

繳納

金額

處分件數

罰鍰

金額

繳納

金額

處分件數

罰鍰

金額

繳納

金額

102

-

-

-

-

-

-

-

-

-

-

-

-

103

137

15,760

15,760

24

800

658

-

-

-

161

16,560

16,418

104

108

15,800

15,800

106

4,040

3,792

-

-

-

214

19,840

19,592

105

308

46,200

33,900

264

12,350

11,410

-

-

-

572

58,550

45,310

106

197

1,663,740

-

112

5,079

3,915

53

504

504

362

1,669,323

4,419

107

32

800,000

-

24

1,650

700

67

603

558

123

802,253

1,258

108

-

-

-

-

-

-

36

342

288

36

342

288

合計

782

2,541,500

65,460

530

23,919

20,475

156

1,449

1,350

1,468

2,566,868

87,285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108年6月3日提供(統計時間自102年7月起至108年5月7日止),本研究整理。

2.本表-表示無數值。

(二)為滿足消費者多元需求,交通部於105年間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惟截至108年5月23日僅占計程車總數量之2.81%

為滿足消費者多元需求,輔導計程車產業開拓新客源等,交通部參考Uber營運模式,於105年間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並於105年10月25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提供多元化計程車之營業規範,鬆綁部分計程車管制法規,例如多元化計程車外觀顏色任意但不得為黃色,車款可申請為4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等,但限制其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且應於乘客叫車前提供車牌、駕駛人、費率、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乘車評價機制等相關服務,其與一般計程車之主要差異詳如附表3-13。

附表3-13:一般計程車、多元化計程車之主要差異比較表

一般計程車

多元化計程車

申請核准籌備

應具備籌備申請書

應檢具營業計畫書

車身顏色

黃色

任意(不可為黃色)

費率

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依照各縣市費率

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付款方式

現金或電子支付

限於電子支付

叫車方式

可預約載客、隨招隨停

限於預約載客,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車款

4門轎車、設置輪椅區得使用4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

4門轎車、4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

應提供服務

-

應提供下列服務:

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車牌(至少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消費者乘車評價)及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之相關資訊。

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註:1.資料來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本研究整理。

由公路總局提供資料顯示(詳附表3-14),多元化計程車推動迄今已2年餘,惟截至108年5月23日止,登記之車輛僅2,458輛,占整體計程車輛數8萬7,400輛之2.81%,顯示尚未獲得普遍支持,且有輿論指出或有部分多元計程車登記者並未真實營業,係為規避繳納牌照稅及汽燃費等,仍待持續檢視現行制度能否有效管理並提升計程車產業之服務品質與競爭力。

附表3-14:各縣市多元計程車登記情形表 單位:輛

縣市別

多元計程車登記車輛數

計程車整體車輛數

占比

新北市

744

22,041

3.38%

臺北市

1,123

28,543

3.93%

桃園市

58

5,480

1.06%

臺南市

135

4,012

3.36%

高雄市

313

8,564

3.65%

基隆市

36

3,838

0.94%

新竹市

8

583

1.37%

新竹縣

2

583

0.34%

苗栗縣

13

403

3.23%

宜蘭縣

26

831

3.13%

其他縣市

-

12,522

0.00%

合計

2,458

87,400

2.81%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提供截至108年5月23日登記情形。

(三)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Uber事件反映出運輸產業運用科技創新服務之規管疑義,惟交通部似仍欠缺通盤檢視及具體對策

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係依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分類營運。由附表3-15觀之,小客車租賃業無營業區域限制,係提供車輛租用人自行使用,亦可代僱駕駛提供租用服務,其營運市場與計程車客運業重疊;至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在「以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部分,亦存在重疊性。

又網路時代下各種網路叫車平臺推陳出新,其登記類別多以資訊業為主,惟所提供之服務與既有汽車運輸業間,已或多或少產生競合衝突(詳附表3-16),且各汽車運輸業間業態之界線已日趨模糊,例如計程車包車服務與小客車租賃業租車服務雷同,營運市場產生重疊及競合,交通部雖提出多元化計程車以為因應,但對於運輸業本質問題及如何界定網路運輸服務,似仍缺乏全盤檢視及具體對策,亟待審慎思忖。

附表3-15: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之定義

汽車運輸業別

定 義

計程車客運業

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小客車租賃業

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小貨車租賃業

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註:1.資料來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

附表3-16:計程車叫車方式及營運模式

產品

一般計程車

Uber

TaxiGo

呼叫小黃

(頑皮工坊)

滴滴計程車

登記

業別

計程車客運業

管理顧問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人力派遣業、汽車零售業

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性質

(派遣/媒合)

媒合租賃車輛及乘客之資訊平台

派遣

媒合

APP代理商,媒合計程車輛及乘客之資訊平台

叫車

方式

計程車牌班等候區、隨招隨停

APP網路叫車

通訊軟體(Line、FB)

APP網路叫車

APP網路叫車

合作

對象

合法計程車業者

租賃公司

合法計程車業者

合法計程車業者

天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法計程車業者

法令

規範

公路法第34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至第96條

汽車運出業管理規則第97條至第103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公路法第34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至第96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至第96條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107財調027調查報告,第12頁至第13頁。

(四)交通部甫於108年6月6日增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條文,並訂有4個月之緩衝期,允宜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Uber自102年7月在臺營運起(詳附錄一),即因衝擊到計程車客運業者之經營環境而衝突不斷,期間雖因面臨高額罰鍰而於106年2月10日宣布暫停營運,終止與自用小客車合作,嗣旋於同年4月13日宣布重返我國市場,改與國內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惟其營運模式復又引起「假合作真涉嫌違規」之疑慮,交通部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第103-1條(俗稱Uber條款),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全面納管,相關修正重點包括:1.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2.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3.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4.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5.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惟是項條文修正案預告後,即有不少Uber司機與消費者表達抗議、甚至美國政府亦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表達對修法之關切,質疑我國政府對外資不友善等。惟Uber條款業於108年6月6日修正發布,並給予4個月之緩衝期,交通部允宜持續與各界溝通,並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含輔導欲轉入多元化計程車之Uber司機等)。

綜上,交通共享新興服務模式之出現,對於傳統行業造成顛覆性之影響,並對於現行法令規範形成嚴峻挑戰,惟從uber事件之發展顯示,交通主管機關似未能及時針對新創產業與時俱進,通盤檢視監管法規之合宜性,允宜檢討改進;此外,交通部甫於108年6月6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1條條文,並訂有4個月之緩衝期,允宜與各界妥為溝通,並及早規劃相關配套措施。